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於調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有關操作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廉租住房工作實踐,經研究,現對申請審核中有關具體操作政策作如下完善或明確,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部分特定對象的申請規定
精神殘疾或智力殘疾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原則上應當與其監護人或者與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為成年單身人士且不與監護人或者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可以單獨申請,相關手續由監護人代為辦理,配租方式為租金配租。
二、部分特定對象的住房面積計算規定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按政策入滬人員,如不擁有其戶口所在地住房的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且其戶口所在地內也無直系親屬或雖有直系親屬但其直系親屬(含直系親屬配偶)在其申請時不擁有及申請前5年內不曾擁有該住房的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其戶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積可以不作計算。
2014年9月1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