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本市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本市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1996年6月2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1996-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本市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本市自1986年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以來,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得到了提高,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發展,對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了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進一步增強全市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各級幹部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適應率先在本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把上海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中心之一的現代化大都市的需要,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實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從1996年到2000年,在全市公民中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此,特作決議如下:
一、本市繼續開展的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以憲法、基本法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為主要內容。同時,要結合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對象,有重點地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本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律宣傳教育,努力學習憲法和公民工作、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增強權利義務觀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憲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加強法制觀念,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在學法、用法和守法中發揮表率作用。
各級各類幹部學校應當開設法制課,並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各部門應當把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能否嚴格依法辦事作為幹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學習並熟練掌握、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強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執法人員參加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試,逐步建立部門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五、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把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和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法律知識作為必備的素質,做到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自覺遵守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六、青少年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國小、中學(包括中等技術學校)、大專院校都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做到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重視並加強對社會青少年的法律常識教育。
七、外地來滬務工經商人員應當學習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法律、法規。使用和管理外地來滬務工經商人員的地區、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地來滬務工經商人員的學法制度,定期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
八、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針對不同時期的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和不同對象的特點,運用多種形式,主動、全面、準確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作用,並注重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
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注重實效,堅持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相結合,促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堅持依法治市,積極推進依法治村、依法治鄉(鎮、街道)、依法治區(縣)以及行業、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
十、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去完成。本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法制宣傳教育的領導責任制,認真開展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予以保證。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和本決議的領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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