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5.17
  • 實施時間:1996.05.17
我省從1986年開始的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年,對於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質,加強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設,促進各項事業的依法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我省“九五”計畫和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要求,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從1996年到2000年,在全省公民中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繼續開展以憲法、基本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尤其是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積極推進依法治省。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要繼續學習憲法知識和與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法以及與維護社會穩定有關的法律知識;要著重學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提高法學理論水平,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項事業。領導幹部學習法律知識要堅持制度化、經常化。
三、各級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工作的需要,積極參加法律知識學習培訓,熟練掌握和運用與履行職務相適應的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質,牢固樹立忠實於法律的信念,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四、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本行業、本單位和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尤其要把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作為自身必備的法律素質。做到嚴格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各大專院校、中學(包括中等技術學校)、國小,都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程,列入教學計畫,進行考試、考核。基層組織應當抓好社會青少年的法律知識教育。
各級黨校、團校和各級各類幹校,應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
六、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相結合、與思想道德教育相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村、治鄉、治縣、治市、治省和行業、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力爭取得明顯成效。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政府各部門幹部的任用提拔,要經過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的考核。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將領導幹部學習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作為任免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都要積極主動地承擔法制宣傳教育任務,配合普法主管機關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實際效果,共同創造學法用法、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風尚。
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具體實施規劃,提出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基本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保證各項任務的落實。
十、實施全省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地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廣泛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才能完成。各級國家機關、駐省武裝力量、各黨派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認真負責地抓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三五”普法規劃和本決議實施的監督,定期進行視察、檢查,並採取有力措施,使這項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為全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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