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上杭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上杭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上杭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是縣政府主管民族與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縣範圍內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全縣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調查研究民族、宗教發展趨勢,了解掌握動態,適時提出工作意見。
(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少數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邪教,制止非法宗教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五)統一管理全縣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別,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事宜。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商品生產,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七)參與制訂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利用中央、省關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實施意見,支持少數民族鄉村發展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
(八)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九)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的特點開展工作,幫助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辦理的各項事務。
(十)指導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開展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十一)研究和實施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2個職能股,綜合股和業務股。

人員編制

擬定上杭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
核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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