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九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強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能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內設機構:4個
  • 人員編制:4名
  • 解釋權: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 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民族股,(三)宗教股,(四)政策法規股,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五、其他事項,六、附則,

一、 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加強依法管理藏傳佛教事務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規範管理職責。
(五)加強對少數民族古籍搶救保護、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領域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協調推動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規範藏傳佛事務管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三)協助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協調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宜,指導和督促宗教團體有序開展教務管理工作,負責對佛教協會、寺院、僧侶、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報、審查和備案。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指導各寺廟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規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的管理,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侶的培養,教育和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切實落實寺廟社會化管理責任,加強對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的規範管理。
(五)協助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供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實施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指導全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縣創建活動,參與協調全縣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
(九)組織協調全縣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
(十)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組織協調宗教事務管理人員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擬定機關規章制度,制定機關目標管理細則,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秘、會務、信息、統計、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國有資產,政府採購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承擔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項的檔案、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工作;研究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聯繫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方針管理教務,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

(二)民族股

協助提出涉及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爭取和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三)宗教股

承辦藏傳佛教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宗教團體、教職人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侶的培養、教育和管理;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擬訂藏傳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負責搞好藏傳佛教領域的維穩、安全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

研究全縣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擬訂地方性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對佛教協會、寺院、僧侶、佛事活動管理中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請、審查和備案;承擔《民族宗教年簽》、《志書》的編輯工作;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交往活動。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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