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既是主管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又是縣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中共古藺縣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是縣委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職能:主管全縣民族宗教工作
  • 檔案:古委發〔2010〕14號
  • 簡稱:縣民宗局
成立依據,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民族股,宗教股,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成立依據

根據中共古藺縣委、古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古藺縣人端駝嘗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古委發〔2010〕14號),設立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中共古藺縣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簡稱縣民宗局(縣委民族工委)。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既是主管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又是縣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中共古藺縣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是縣委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三)陵享臭再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四)加強指導鄉鎮依法履行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責拒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當好縣委、縣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制訂和完善全縣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規定,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鄉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鄉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申報、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承店求產品)進行審查。
(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七)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鄉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十二)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雅拒晚遙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各項工作,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去寒兵安全、保密、信訪、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以及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的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以及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

民族股

參與研究、制訂和完善全縣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規定,承擔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負責檢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工作;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轎鑽定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和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申報、實施、監督檢查和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好城市民族工作,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文化、藝術交流及對外宣傳;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承擔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等工作。

宗教股

參與研究、制訂和完善全縣有關宗教問題的政策規定,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規劃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1 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據《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十一)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十二)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各項工作,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以及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的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以及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

民族股

參與研究、制訂和完善全縣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規定,承擔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負責檢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工作;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和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申報、實施、監督檢查和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好城市民族工作,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文化、藝術交流及對外宣傳;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承擔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等工作。

宗教股

參與研究、制訂和完善全縣有關宗教問題的政策規定,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規劃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古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1 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據《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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