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魯甸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加掛魯甸縣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民族、宗族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對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指導、監督貫徹實施《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等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規。
(三)調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四)收集信息、掌握動態、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熱點”和糾紛,確保民族、宗教陣地的穩定。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協調辦理有關鞏固和發展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事宜,承辦民族團結表彰活動。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參與制定有關民族經濟發展規劃。
(七)研究有關扶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承辦民族貧困山區扶貧攻堅事宜。
(八)協調爭取和管理使用好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的各種民族專項獎金。
(九)研究新形勢下發展民族教育的特殊問題和對策,實施扶持民族教育發展的舉措。配合有關部門辦好民族部、民族班和民族中、國小。
(十)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抓好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計畫生育、新聞出版等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承擔全縣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翻譯、出版工作。
(十二)廣泛聯繫民族幹部,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使用工作。
(十三)組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外出參觀考察。
(十四)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推動宗教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四個維護”的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十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
(十六)依法保護公民信仰宗教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七)抓好宗教工作“兩支隊伍”的建設。
(十八)支持、幫助宗教界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九)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打擊邪教。
(二十)指導民族鄉、重點鄉(鎮)民宗辦的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指導、監督貫徹實施《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等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規。
(三)調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四)收集信息、掌握動態、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熱點”和糾紛,確保民族、宗教陣地的穩定。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協調辦理有關鞏固和發展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事宜,承辦民族團結表彰活動。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參與制定有關民族經濟發展規劃。
(七)研究有關扶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承辦民族貧困山區扶貧攻堅事宜。
(八)協調爭取和管理使用好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的各種民族專項獎金。
(九)研究新形勢下發展民族教育的特殊問題和對策,實施扶持民族教育發展的舉措。配合有關部門辦好民族部、民族班和民族中、國小。
(十)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抓好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計畫生育、新聞出版等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承擔全縣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翻譯、出版工作。
(十二)廣泛聯繫民族幹部,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使用工作。
(十三)組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外出參觀考察。
(十四)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推動宗教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四個維護”的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十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
(十六)依法保護公民信仰宗教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七)抓好宗教工作“兩支隊伍”的建設。
(十八)支持、幫助宗教界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九)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打擊邪教。
(二十)指導民族鄉、重點鄉(鎮)民宗辦的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民族股
(三)宗教股
現任領導
局長:陳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