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是指由外出務工人員持有的一種就業證明檔案。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來人員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的行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7日發布了《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來人員就業證
- 外文名:Alien Employment Permit
- 實施背景:改革開放
- 目的:規範就業行為
- 實施地區:中國
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是指由外出務工人員持有的一種就業證明檔案。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來人員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的行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7日發布了《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是指由外出務工人員持有的一種就業證明檔案。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來人員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的行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
流動就業的省內農村勞動力,持身份證和相關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或求職所在地市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流動就業的外省農村勞動力,持身份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求職所在地的市級勞動...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暫住證》由市...
第九條 用工單位招收外地人員後,必須持下列檔案、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勞動行政機關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一)招用外地人員的批准檔案;(二)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三)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第十五條 外來從業人員租賃房屋,出租方應查驗承租人的有關證件,督促承租人辦理《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簽訂租賃契約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書》。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
從事經商活動的流動就業人員已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可以持原營業執照直接到就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換髮營業執照手續。第十條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應當在流動就業人員到用人單位報到或者到達就業地後的10日內,向就業地...
第十七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持《暫住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向本市勞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作為在本市務工的有效證件。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
(一)向務工暫住地的公安主管部門申辦《暫住證》,辦《暫住證》時,須持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證明。(二)從事餐飲業及家庭服務員的外來務工勞動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辦理《健康證》。(三)申辦《外來人員就業證》。被市屬及市屬以上用人...
第十二條 成建制集體來我市的外來勞動力,在辦理《暫住證》後,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到市勞動就業服務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三條 其它擇業求職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和《暫住證》到暫住戶口所在地的區勞動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自行來濟務工人員,可持《...
第十五條 對外來務工人員實行就業培訓和職業指導。第十六條 對外來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 外來人員需要在本市務工就業的,應當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
第五條 外來勞務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招用持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發給的《外來人員就業證》、《暫住證》,以及原籍有關部門...
(三)三資企業可以向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也可以向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第六條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招用外來勞動力的批覆。第七條外來勞動力就業,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招用人數、時間報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用工證》。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之日起15日內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八條 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程式...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條修改為:“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由家庭服務員介紹機構介紹用戶,並發給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外來人員就業證(家庭服務員)》(以下...
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十一條 對向外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許可證制度。單位和個人向外來人員...
(二)外來勞動力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三)經市、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勞務中介服務機構。第八條 獲準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單位應當向市、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向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經批准招用外來勞動力的用人單位,可以委託職業介紹機構輸送符合條件的外來勞動力。第十三條經批准招用的外來勞動力,應由用人單位在招用之日起15日內到勞動、公安、計畫生育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暫住證》和《計畫生育查驗...
第十條 外地來京人員經商需要僱工的,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招用手續。招用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持有本市勞動行政機關核發的《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一條 外地來京人員經營農副產品的,必須按照《北京市...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企業政策 第七條(註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
第十一條 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應當向市、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就業管理機構統一代辦《外來人員就業證》,並提供下列材料:(一)使用外地勞動力批准書;(二)外地勞動力本人身份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三)經鑑證的...
(一)零散的需持原居住地縣以上勞動部門簽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暫住地發的《暫住證》,到市、縣勞動部門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二)成建制的單位需持《營業執照》(副本)與甲方簽訂的協定書、市施工企業管理處批准手續和...
第十五條外埠流入本市的人口從事務工活動,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向務工所在區、縣勞動部門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六條外埠流入本市人口從事經商活動,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一是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關於跨行政區域求職登記應當持有《外出人員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辦理《暫住證》的規定,並在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增加了“勞動者跨行政區域求職就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規定...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七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均可憑《失業證》或者《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或者《外來人員就業證》,在自治區行政...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應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證》,並在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招用的勞動者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就業登記。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自被用人單位錄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應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手續,並在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為招用的勞動者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應自被用人單位錄用或從事個體經營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