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Hang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labor force
- 發布日期:1996-09-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杭州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杭州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1105【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9-12【生效日期】1996-09-12【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職業中介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勞動力市場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
杭州市江乾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杭州市江乾區就業管理服務處,為勞動力流動提供中介服務。勞動力交流服務、統籌管理就業、輸送和管理企業用工、開展就業培訓、徵集發放失業救濟金、外來勞動力管理、失業人員人事關係轉接、失業人員檔案保管、勞動力供求信息服務、勞動力市場培育。
第一條 為充分開發和利用勞動力資源,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溝通聯繫和提供服務依法建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的綜合職業介紹機構、行業職業介紹機構、專項職業介紹機構以及...
《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發放與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條單位使用外來人員,應當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應當到指定的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通過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招收,但經批准直接到外省市招收的除外。禁止擅自招用外來人員。第二十三條...
西寧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是由西寧市政府發布的加強勞動力管理的政府檔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市外來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規範用工行為,加強對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廣州市臨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是廣州市政府為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組織招用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其他外來勞動力(以下簡稱外來勞動力),加強勞動力管理而制訂的地方規定。【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
第十一條 支付給外來勞動力的工資報酬,應當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支付勞務費用,實行統一票證,統一財務列支科目。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期向市、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繳納就業調節金。就業調節金的繳納標準及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招用外來勞動力的,由...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外來勞動力進行社會治安、計畫生育等方面的教育,並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外來勞動力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外來勞動力必須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服從管理。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使用外來勞動力,優先使用本市城鎮勞動力。用人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外來勞動力。用人...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招聘外來勞動力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擅自招聘和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責令限期清退,並按擅自招聘人數和使用時間每人每月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同時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繼續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責令限期清退或到勞動行政...
《哈爾濱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在1999.08.03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用工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就業的行為,合理調節勞動力市場,保障用工單位和外來勞動力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黑龍江省勞動監察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3月19日無錫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無錫市...
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方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向本地用人單位招用的外省農村勞動者頒發外來人員就業證。頒發數量應根據需招用外 省農村勞動力的數量確定。外來人員就業證由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指導下,按照勞動部規定的統一格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專院校、部屬、省屬、駐廈部隊、駐廈辦事機構,“三資”企業、內聯企業、私營企業等招用外來勞動力單位和僱請外來幫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及所有的外來勞動力。第三條外來勞動力是廈門市社會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外來勞動力管理,對於...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築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外來勞動力。第二十三條 雇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住人員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對暫住人員加強教育,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口較多的地方,可以由公安、勞動、生育等部門...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市區內招用外來勞動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外來勞動力務工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外來勞動力務工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
二、負責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負責處理因履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指導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四、負責對本區區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係的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契約進行鑑證。五、負責對本區區級國家機關、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