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區劃,全國總覽,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中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港澳台地區,區劃體制,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區劃沿革,管理規定,
具體區劃
全國總覽
截止2019年7月,全國共有(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
港澳台):
華北地區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33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40個街道、144個鎮、33個鄉、5個民族鄉;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244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10個街道、123個鎮、10個鄉、1個民族鄉;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16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47個市轄區、21個縣級市、94個縣、6個自治縣;
2253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個區公所、273個街道、1013個鎮、894個鄉、52個民族鄉;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119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85個縣;
1398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01個街道、564個鎮、632個鄉;
12地級行政區劃單位:9個地級市、3個盟;
10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17個縣、49個旗、3個自治旗;
901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40個街道、477個鎮、68個鄉、17個民族鄉、98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
東北地區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4個地級市;
100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6個市轄區、17個縣級市、19個縣、8個自治縣;
153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611個街道、6071個鎮、221個鄉、69個民族鄉;
9地級行政區劃單位:8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
60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0個市轄區、20個縣級市、17個縣、3個自治縣;
898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80個街道、428個鎮、162個鄉、28個民族鄉;
13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2個地級市、1個地區;
12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64個市轄區、18個縣級市、45個縣、1個自治縣;
1195鄉級行政區劃單位:383個街道、478個鎮、276個鄉、58個民族鄉;
華東地區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209鄉級行政區劃單位:99個街道、108個鎮、2個鄉。
13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3個地級市;
9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5個市轄區、21個縣級市、20個縣;
1300鄉級行政區劃單位:344個街道、860個鎮、95個鄉、1個民族鄉。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89縣級行政區劃單位:37個市轄區、19個縣級市、32個縣、1個自治縣;
1499鄉級行政區劃單位:402個街道、654個鎮、429個鄉、14個民族鄉。
16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地級市;
105縣級行政區劃單位:44個市轄區、6個縣級市、55個縣;
1513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65個街道、914個鎮、334個鄉、9個民族鄉。
9地級行政區劃單位:9個地級市;
85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9個市轄區、12個縣級市、44個縣;
110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73個街道、600個鎮、310個鄉、19個民族鄉。
1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地級市;
100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5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64個縣;
2827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431個街道、794個鎮、594個鄉、8個民族鄉。
16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地級市;
137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6個市轄區、27個縣級市、54個縣;
1857鄉級行政區劃單位:611個街道、1118個鎮、128個鄉。
中南地區
17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7個地級市;
15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2個市轄區、21個縣級市、85個縣;
2381鄉級行政區劃單位:518個街道、1011個鎮、840個鄉、12個民族鄉。
13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2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
10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38個市轄區、24個縣級市、38個縣、2個自治縣、1個林區;
1233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97個街道、742個鎮、184個鄉、10個民族鄉。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3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
122縣級行政區劃單位:35個市轄區、16個縣級市、64個縣、7個自治縣;
2426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67個街道、1121個鎮、941個鄉、97個民族鄉。
2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21個地級市;
121縣級行政區劃單位:64個市轄區、20個縣級市、34個縣、3個自治縣;
1585鄉級行政區劃單位:442個街道、1132個鎮、4個鄉、7個民族鄉。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4個地級市;
111縣級行政區劃單位:40個市轄區、7個縣級市、52個縣、12個自治縣;
1235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09個街道、702個鎮、366個鄉、58個民族鄉。
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4個地級市;
2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8個市轄區、5個縣級市、4個縣、6個自治縣;
218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2個街道、175個鎮、21個鄉。
西南地區
3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6個市轄區、8個縣、4個自治縣;
101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89個街道、598個鎮、211個鄉、14個民族鄉。
21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8個地級市,3個自治州;
18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53個市轄區、17個縣級市、109個縣、4個自治縣;
4636鄉級行政區劃單位:277個街道、1816個鎮、2481個鄉、98個民族鄉。
9地級行政區劃單位:6個地級市,3個自治州;
88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4個市轄區、7個縣級市、55個縣、11個自治縣、1個特區;
1371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13個街道、694個鎮、501個鄉、250個民族鄉。
16地級行政區劃單位:8個地級市,8個自治州;
129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15個縣級市、69個縣、29個自治縣;
1389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18個街道、577個鎮、522個鄉、145個民族鄉。
7地級行政區劃單位:6個地級市,1個地區;
72縣級行政區劃單位:8個市轄區、64個縣;
69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0個街道、140個鎮、533個鄉、9個民族鄉。
西北地區
10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0個地級市;
107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9個市轄區、4個縣級市、74個縣;
1291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99個街道、1137個鎮、82個鄉。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12個地級市,2個自治州;
8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7個市轄區、4個縣級市、58個縣、7個自治縣;
1352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26個街道、468個鎮、725個鄉、34個民族鄉。
8地級行政區劃單位:2個地級市,6個自治州;
43縣級行政區劃單位:4個市轄區、2個縣級市、30個縣、7個自治縣;
396鄉級行政區劃單位:30個街道、137個鎮、201個鄉、28個民族鄉。
5地級行政區劃單位:5個地級市;
22縣級行政區劃單位:9個市轄區、2個縣級市、11個縣;
236鄉級行政區劃單位:44個街道、101個鎮、92個鄉。
14地級行政區劃單位:4個地級市,5個地區,5個自治州;
99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1個市轄區、20個縣級市、62個縣、6個自治縣;
1020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個區公所、162個街道、242個鎮、573個鄉、42個民族鄉。
港澳台地區
6地級行政區劃單位:6個省轄市;
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3個縣級市,13個縣,158個市轄區;
200鄉級行政區劃單位:12個縣級市的區,14個縣轄市,35個鎮,139個鄉。
區劃體制
省級行政區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箇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地級市下分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縣級行政區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在中國,行政級別和市轄區、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
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鄉級行政區
鎮——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定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準,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
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劃沿革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總計30省級行政區,此後基本固定下來。1988年從
廣東省析置
海南島和
南海諸島及其海域成立
海南省。1997年撤銷
四川省轄重慶市,設立
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總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總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
五大行政區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
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
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恢復為原來的省。撤銷
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撤銷
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
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總計
六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
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
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
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
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
廣西壯族自治區。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1988年4月13日,撤銷
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設立重慶
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1997年7月1日,對
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12月20日,對
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但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為促進城鄉結合和工農結合,打破條塊分割,充分發揮城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實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實行市管縣的地方,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實行四級制(憲法上尚未認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區,下轄自治州,州以下有縣,也是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行政區劃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先後作過多次調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省級以下行政區劃變化很大:按“整縣改市”、“以鄉建鎮”模式設定大批市、鎮;部分地區與市合併,全面試行市領導縣體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開後恢復為鄉、民族鄉;撤(縣轄)區並鄉建鎮;恢復和新設民族自治地方。
管理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依法批准設立各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變更的理由、範圍,隸屬關係,政治經濟情況,人口和面積數字,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以及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報告或意見等。
各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根據情況分別同民族、人事、財政、外事、城鄉建設、地名等有關部門聯繫洽商;在承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