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釋義,設立條件,主要類型,規定,政治,經濟,文化,
釋義
民族鄉作為中國大陸的民族區域自治政權,屬於鄉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鄉”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因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設立“民族鄉”的辦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具體保障民族鄉制度的實施。
截至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民族鄉1093個,除了山西省、陝西省、海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上海市沒有設立民族鄉以外,其餘26個省級行政區均設有民族鄉。民族鄉最多的為貴州省252個、雲南省150個,其次為四川省98個和湖南省97個。
設立條件
根據1983年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成立民族鄉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凡是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應當建立民族鄉;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鄉總人口30%以上的鄉,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民族鄉;特殊情況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有關民族鄉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主要類型
民族鄉的建立有三種類型: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建立的;以兩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以三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民族鄉的名稱按照地方名稱、建鄉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
規定
民族鄉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2條的規定,行使和一般鄉、鎮的職權之外,還具有比一般鄉鎮更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
對於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定中不符合本民族鄉情況的部分,可以報請該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民族鄉人民政府組成方面也有別於一般鄉鎮。民族鄉鄉長應由建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兩個或三個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民族鄉,根據民族幹部的條件,經過協商,選舉建鄉民族的公民分別擔任鄉長、副鄉長。鄉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備,應保證建鄉少數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
民族鄉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或同時使用兩種以上的語言文字。國家對民族鄉實行優惠政策。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充分注意民族鄉的特點,幫助和扶持民族鄉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
政治
民族鄉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儘量配備建鄉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採取調派、聘任、輪換等辦法,組織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等到民族鄉工作。民族鄉政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經濟
財政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優待民族鄉的原則確定,其上一級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給民族鄉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鄉財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財政支出的節餘部分,全部留給民族鄉周轉使用。信貸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用於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少數民族用品生產方面的貸款給予照顧。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可以採取減稅、免稅措施,扶持民族鄉經濟的發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在分配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專項資金及其他固定或者臨時專項資金時,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給予照顧。
民族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管理和保護本鄉的自然資源,並對可以由本鄉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在依法開發資源、興辦企業時,應當照顧民族鄉的利益和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在配套加工產品的生產和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文化
民族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興辦國小、中學和初級職業學校;牧區、山區以及經濟困難的民族鄉,在上級政府的幫助和指導下,可以設立以寄宿制和助學金為主的學校。民族鄉的中國小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中國小,其教育行政經費、教職工編制可以高於普通學校。在上級政府的幫助和指導下,積極開展掃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有關大中專院校和中學中設立民族班,儘可能使民族鄉有一定數量的學生入學。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幫助下,民族鄉應當加強開展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組織和促進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協作;創辦廣播站、文化館(站)等文化設施豐富文化生活,保護和繼承具有民族特點的優秀文化遺產;
發展醫藥衛生事業,扶持民族鄉辦好衛生院(所),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醫療保健人員,加強對地方病、多發病、常見病的防治,積極開展婦幼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