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禮(繁體字:禮)
- 外文名:social custom; manners; courtesy
- 拼音:lǐ
- 部首:礻
- 筆畫:5
- 筆順:45245
- 五筆86:PYNN
- 鄭碼:WSZ
- 倉頡:IFU
- 四角號碼:32210
- 統一碼:U+793C
- Unicode:CJK
- 繁體:禮
詳細字義,〈動〉,〈名〉,漢字演變,常用詞組,典籍描述,一種行為,原則,入法,論語,古籍解釋,
詳細字義
〈動〉
(1) (會意。從示,從豊( lǐ)。“豊”是行禮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義:舉行儀禮,祭神求福)
(2) 同本義 [offer sacrificer to gods]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說文》
脩五禮。——《虞書》。馬注:“吉、凶、軍、兵、嘉也。”
脩六禮以節民性。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禮記·王制》
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冠、婚、朝、聘、喪、祭、賓主、鄉飲酒、軍旅此之謂九禮。——《大戴禮記·本命》
邀見講鈞禮。——清· 周容《芋老人傳》
設九賓禮於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3) 又如:禮神(祭神);禮祠(以禮祭祀);禮誦(禮佛誦經);禮佛(頂禮於佛;拜佛)
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里中士大夫往來祠下者皆伏軾下輿,禮公(袁可立)一瓣香而退。”
(4) 表示敬意;尊敬 [respect]
色愈恭,禮愈至,不敢出一言以復。——明· 宋濂《送東陽馬生序》
(5) 又如:禮交(以禮相交接);禮待(以禮相待);禮陳(以禮陳說);禮新(禮待新來者)
(6) 禮拜,頂禮膜拜 [worship]
暗與山僧別,低頭禮白雲。——李白《秋浦歌》
(7) 又如:禮揖(行禮作揖)
(8) 禮遇;厚待 [courteous reception]
禮天下之奇才。——宋· 蘇洵《六國論》
信而禮之。——明· 顧炎武《復庵記》
敬賢禮士。——《資治通鑑》
(9) 又如:禮任(禮遇信任);禮異(特殊禮遇);禮案(掌管官妓樂籍的部門;亦作“樂案”。官妓樂籍檔案)
〈名〉
(1) 禮節 [courtesy]
禮節甚倨。(傲慢。)——《史記》
(2) 又如:軍禮(軍人的禮節);回禮(回答別人的敬禮);禮闈(指會試。因由禮部主持,故稱);禮憲(禮儀和法令);禮檢(指合乎禮儀的品行);禮職(指有關禮儀之職務);禮門(謂君子循行的禮儀之道);禮度(猶禮法。禮儀法度)
(3) 禮法:等級社會的典章制度,規定社會行為的規範、傳統習慣 [ceremonial rites and regulations]
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
在禮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災大患則祀之。堂堂袁公(袁可立),揆之於祭典禮經。——明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何謂禮?紀綱是也。——《資治通鑑·周紀·周紀一》
(4) 又如:禮防(指禮法。謂禮之禁亂,猶防之止水);禮典(禮法);禮宗(指婦女守禮而可為人師法者);禮則(禮法,禮制)
(5) 禮儀 [ceremony]
卒廷見相如,畢禮而歸之。——《史記》
(6) 又如:喪禮;禮記(書名。西漢戴聖編,內容為先秦各家有關禮儀的論著);禮體(禮儀,體統);禮上(官員上任交替);禮裝(禮衣;禮服)
(7) 禮物 [gift]
及受禮,唯酒一斗、鹿肉一柈。——《晉書·陸納傳》
(8) 又如:財禮(彩禮。定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財物);禮券(用以代禮物之券)
(9) 禮貌 [courtesy;etiquette;manness]
則是無禮。——《世說新語·方正》
輕而無禮。——《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10) 又
無禮則脫。
秦則無禮。
(11) 禮文;禮書 [book on the ceremonial rites and regulations]
儒以詩禮發冢。——《莊子·外物》
禮者,禮經也。——《禮記》注
(12) 又如:禮志(言禮之書);禮書(古代記禮法之書);禮傳(指禮書);禮經(古代講禮節的經典);禮學(禮經;禮書之家)
(13) 通“體”( tǐ)。身體 [body]
采葑采菲,無以下禮。——《韓詩外傳·卷九》
(14) 姓
漢字演變
“禮”的演變如圖所示。
常用詞組
禮拜 禮拜堂 禮拜天 禮賓官 禮賓司 禮部 禮單 禮服 禮官 禮花 禮記 禮教 禮節 禮金 禮帽 禮炮 禮品 禮聘 禮器 禮讓 禮尚往來 禮數 禮俗 禮堂 禮帖 禮物 禮賢下士 禮儀 禮義 禮義廉恥 禮遇 禮讚 禮則 禮制 禮治禮貌 禮紅財
典籍描述
《釋名》曰:“禮,體也。言得事之體也”。
《莊子》曰:“三王、五帝之禮義法度,其猶楂梨橘柚,雖其味相反,而皆可於口也。”
《太公六韜》曰:“禮者,理之粉澤”。
《論語》曰:“不學禮,無以立”。
《燕居》曰:“禮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國而無禮,譬猶瞽之無相與,倀倀乎其何之!譬如終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燭何見?若無禮,則手足無所措,耳目無所加,進退揖讓無所制”。
《曲禮》曰:"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憲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
《禮運》曰:“禮之於人也,猶酒之有糵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
,以升降為禮者,禮之末節也,故有司掌之”。
《禮器》曰:“君子之行禮也,不可不慎也,眾之紀也,紀散而眾亂”。
曰:“先王之立禮也,有本。忠信,禮之本也;義理,禮之文也。無本不立,無文不行”。
《禮運》曰:“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是故禮必本於天,餚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聖人以禮示之,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
《春秋說題辭》曰:“禮者,體也。人情有哀樂,五行有興滅,故立鄉飲之禮,終始之哀,婚姻之宜,朝聘之表,尊卑有序,上下有體。王者行禮得天中和,禮得,則天下鹹得厥宜。陰陽滋液萬物,調四時,和動靜,常用,不可須臾惰也”。
《三禮正義》曰:“《周禮》、《儀禮》並周公所作。經所謂禮三百,威儀三千。經禮則《周禮》也,威儀則《儀禮》也。《周禮》遭秦滅學,藏於山岩屋壁,以故不亡。漢武帝時有季氏獲之,以上河間獻王,獨闕《冬官》一篇,購之千金不得,乃以《考工記》補之,遂奏入於秘府。時儒以為非是,不得。至劉歆獨識其書,知周公致太平之跡,始奏立學官。後鄭玄為之注。《儀禮》,周衰,當戰國之世,其書並亡。至漢,高堂生所傳十七篇,惟《士禮》存焉。後世推《士禮》以致天子之禮而行之。至馬融、鄭玄、王肅,並為之註解”。
《禮記正義》曰:“《禮記》者,本孔子門徒共撰所聞也。後通儒各有損益。子思伋作《中庸》,公孫尼子作《緇衣》,漢文時博士作《王制》,其餘眾篇皆如此例。至漢宣帝世,東海后蒼善說禮,於曲台殿撰禮一百八十篇,號曰《後氏曲台記》。后蒼傳於梁國戴德及從子聖。德乃刪《後氏記》為八十五篇,名《大戴禮》;聖又刪《大戴禮》為四十六篇,名《小戴禮》。其後諳儒又加《月令》、《明堂位》、《樂記》三篇,凡四十九篇,則今之《禮記》也。(《禮記》有馬融、鄭玄二家注。馬注今亡,惟鄭注行於世矣)”。
《漢書·藝文志》曰:“《易》曰:‘有夫婦、父子、君臣、上下,禮義有所錯。’而帝王質文,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事為之制,(言委曲防閒,每事為制也。)故曰‘禮經三百,威儀三千’。及周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害己,皆滅去其籍。自孔子時而不具,至秦大壞。漢興,魯高堂生傳《士禮》十七篇,至孝宣世,后蒼最明。戴德、戴聖、慶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學官。《禮古經》者,出於魯淹中,(淹中,里名也。)及孔氏學七十篇,文相似,多三十九篇。及《明堂》、《陰陽》、《王史氏記》所見,多天子、諸侯、卿大夫之制,雖不能備,猶愈倉等推《士禮》而致於天子之說。(師古曰:瘉與愈同。愈,勝也)”。
《漢書》曰:“《樂》以治內而為同,《禮》以修外而為異。同則和親,異則畏敬也”。
《唐書》曰:“開元十四年,上令太子賓客元行沖撰《類禮義疏》,將立學官。疏成,左相張說駁奏曰:‘今之《禮記》,是前漢戴德、戴聖所編錄,歷代傳習,已向千年,著為經教,不可刊削。至魏,孫炎始改舊本,以類相比,有同抄書,先儒所非,竟不行用。貞觀中,魏徵因炎所修,更加整比,兼為之注,先朝雖厚加賞錫,其書竟亦不行。今行沖等奉詔修撰勒成一家,然與先儒義乖,章句隔絕。若欲行用,竊恐未可。’上然其奏,遂不得立學。行沖意諸儒排己,退著論以自釋”。
《資治通鑑·周紀·周紀一》 夫禮,辨貴賤,序親疏,裁群物,制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別之,然後上下粲然有倫,此禮之大經也。名器既亡,則禮安得獨在哉?
姓氏:禮
滿姓:薩克達
在遼中縣大黃旗堡村,滿姓為薩克達的人卻並不都姓禮,村里漢姓“英”“翁”“肇”與姓“禮”的,其實同族同祖。造成這種滿姓相同而漢姓不同的現象,源於滿族姓氏中一種常見制度——“隨 名姓”。聚族而居的滿族人,隨時間推移,子孫繁衍日眾,出於相互區別的需要,人們往往從祖輩某人的名字中選取一個字,作為自己所屬支系的標誌。天長日久, 祖輩名字中的這個字,就演化為這個支系的漢姓。我所姓的“禮”,正是這樣產生的。滿姓同而漢姓異,也正出自滿族人“隨名姓”的慣例。
漢族有禮姓嗎?據《中國人名大辭典》:春秋時衛國有個大夫叫禮至。但現代人凡姓禮,幾乎都是滿族。
漢族人為子女起名,除 了要有所本,有依據之外,更往往有寄託,借命名表達自己的情感和對子女的期待。只記得母親講起過小妹禮周的名字有兩層含意:一方面“周”有齊備、圓滿之 義,表達了當時已有三男三女,願小女兒成為最後一個孩子的心境;另一方面,“禮”又有尊崇禮敬之義,而“周”則指周公姬旦,是先聖先賢的代表。由此我聯想 到人名中常見的紹唐、敬堯、繼虞、效舜、紹禹、法曾、希孟、從周等等,也都是前一個字為動詞,表仰慕或繼承;後一個字為名詞,稱指被奉之為祖、尊之為聖的 楷模。同這類命名一樣,“禮周”也正是漢族文化尊賢敬祖的體現。略有不同的是兩個字前為姓,後為名,也就更簡短,更內斂而不直露。
我們兄妹還有乳名,都是兩個字。第一同為“頤”,取它的面頰之義;第二個字都含偏旁“頁”(其義為“頭”),依次為“顏、順、顒、領、由頁(dí)、項”六個字。
命名自典籍中擇取;兩字名以重複其中一字和選用同偏旁字的方式,表示輩分相同:這些所反映的都是漢字和漢文化的特點。這些特點,在滿族子女的命名上,竟然也 體現得如此充分。姓名習慣本是最能體現民族特徵的,然而正是在這裡,我們也清楚地看到漢文化對各兄弟民族文化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能不感到民族間文化的交 匯如水乳相融。
一種行為
古人認為禮定貴賤尊卑,義為行動準繩,廉為廉潔方正,恥為有知恥之心。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範。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範,它是國家領導者和貴族等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不斷的發生著改變和調整。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於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於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於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的,不能當作絕對不變的僵化的內容而一味復古。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鬱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讚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等級制度破壞,統治者內部對於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於周代禮制非常完善、周密,仍為士大夫所嚮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游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並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75處記載孔子論禮。(根據楊伯峻《論語譯註》中所統計)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禮的中心是社會關係,所有的社會結構都是從禮這裡出發衍生出來的。這就是完整清晰的知道了孔學禮教和現代社會學說聯繫起來了。孔學的禮不是僅指一般的禮儀,禮儀只是遵循禮(社會關係)的一種表達形式而已。禮的本質就是社會關係,有什麼樣的社會關係就有什麼樣的禮,所以三代不同禮(夏商周),禮也是與時俱進的。
儒家宣傳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範,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徵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於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係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又云:“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云:“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韓非子(見韓非)云:“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云: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云: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範,決非普遍適用於一切人的一般規範。禮既是富於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範,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於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只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於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採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於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中央,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只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家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並非庶人無禮,只是說庶人限於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於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於寢。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里中士大夫往來祠下者皆伏軾下輿,禮公(袁可立)一瓣香而退”。
禮的內容繁多,範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家各種活動。《禮記》說“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閒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可見其範圍之廣,“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範,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範,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記》云:“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云:“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云:“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里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係,國之治亂繫於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云: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原則
“尊重”原則:要求在各種類型的人際交往活動中,以相互尊重為前提,要尊重對方,不損害對方利益,同時又要保持自尊。
“遵守”原則:遵守社會公德,遵時守信,真誠友善,謙虛隨和。
“適度”原則:現代禮儀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一定要把握適度性,不同場合、不同對象,應始終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則:交流雙方在要求對方尊重自己之前,首先應當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禮儀規範要求。
入法
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範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一性的行為規範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於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一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抬頭後,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余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後,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裡,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於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後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一。《孝經》云:“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採用,並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採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於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於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並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於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於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於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云:“禮者養也”,《禮記》云:“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於禮書中。唐律於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並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唐律一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云:“人心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禮與法的關係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徵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一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並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後,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於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一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注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於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僕,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自從民國以來,中國的禮儀制度在不斷變得簡單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鑑的模式。“禮”,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已經脫離了原先為封建時期森嚴的等級制度服務的本質,而是維繫社會良好風氣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再受到“禮”的約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陳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無缺的。實際上,我們所鄙棄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對於儒家文化中占據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並發揚;而在另一個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見得完全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樣人性。隨著中國的一步步發展,“禮”無與倫比的魅力必將會再度大放異彩,使世界眼中的中華民族,是一個文明、開放的民族,而中國當然就是一個文明、開放的國度。可以說,中國的形象,將會因為“禮”而更加亮麗,清新。
論語
(一)禮制,指全社會的等級制度和倫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