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間依附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係。大多建立在君權神授思想的基礎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級關係,擴大控制範圍,古代被許多國家的多數君主採用以管理和鞏固自己的統治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建等級制度
  • 外文名:(feudal hierarchy)
  • 類型:等級關係
  • 功能:管理和鞏固自己的統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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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間依附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係。大多建立在君權神授思想的基礎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級關係,擴大控制範圍,古代被許多國家的多數君主採用以管理和鞏固自己的統治範圍。封建等級制度中等級最高的是帝王。而帝王以下的,通過行臣服禮和封受采邑(土地)等手段,兩個封建主之間結成君臣關係,在上的稱封君,在下的稱封臣。封臣對封君行臣服禮並宣誓效忠,從封君那裡接受采邑。封臣的義務主要是奉召為封君服軍役(自備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為40天),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見並共同裁決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封君被俘須贖身時)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封君對封臣的義務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維持其生活,並在封建無政府狀態下對其提供保護。9世紀以後,封建等級制度在西歐各地逐漸形成。

封建君臣關係

為了擴大自己的權勢,封建主之間競相封受土地,形成十分複雜的封建君臣關係。一個人同時有若干個封君,即從多個封君那裡獲得多個采邑,他也可以擁有更多的封臣,層層分封,層層效忠,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因這種君臣關係而形成不同等級,並有著不同的貴族頭銜。貴族的頭銜名稱各國不盡相同。英國的大貴族稱男爵,法國的大貴族也有稱男爵的,加洛林王朝的官職如伯爵、公爵,也變成了大貴族的頭銜。在眾多的頭銜中,騎士是最末一等,如1220年德國法律檔案《薩克森之鏡》中,把封建等級分為7個等級,第一等是國王,第七等是騎士。但他們之間沒有嚴格的尊卑之分。在印度,傳說所有的人都是由原人的身體各個部分變化而來,原人的眼睛變成婆羅門,即主教、大主教等宗教首領集團內成員,;原人的口變成剎帝利,即君主、貴族等政治首領所在的統治階級;原人的手變成吠舍,即廣大的手工業者、部分農民、商人等普通的自由人民(屬於被統治階級);原人的腳變成首陀羅,即失去土地的農民、奴隸等窮苦而依賴奴隸主的人,也是受壓迫和剝削最嚴重的、沒有自由的最底層。

封建主階級矛盾

用封君封臣關係和封建等級制度維繫整個封建主階級,旨在保持其內部和諧一致。但實際上,封建主之間爭奪土地和權勢的鬥爭仍很激烈。封建主混戰在中世紀西歐是一種普遍現象。由於地產不斷轉移,用封受土地維持封建軍隊的辦法也未能持久。13世紀以後封君封臣關係漸趨衰落,但財富、權勢不同的貴族等級仍繼續存在。西歐封建等級制與中國西周的分封制(兩者同屬“封建制度”的範疇)的區別 1、中國先秦時代(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221年以前)尤其是西周時代的分封制往往是先有爵位後有地,而西歐大陸的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後有爵。即是說,先秦時期的分封制大多具備著兩個基礎,一是與王室有較近的血緣二是有較大的功績。這些具備了,就封給一個適當的爵位,然後指給一塊地建國,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國內部的等級爵位不算)者互不從屬(當然戰國的幾個新興諸侯是用政治軍事的方法取得的實權)。而歐洲的封建領主,往往是通過武力、聯姻、繼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後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級領主,獲得爵位。
2、從屬關係上差別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層層隸屬,從禮制上講,諸侯效忠於天子,大夫效忠於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與天子,即效忠於上級的上級直至天子,周天子對全國的土地擁有最高的所有權,而諸侯們只有使用權。而歐洲各級封建主之間只效忠於其直接上級,隔級之間無單向度的效忠關係,這也正是歐洲很多君主無法調動國內的騎士的原因。
3、由於以上的爵位關係和從屬關係的不同,在繼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繼承是嚴格按照宗法家族制的男系繼承,女系及外戚無權繼承,而且理論上講諸侯的繼承都要受到王室的節制,王室有權否認繼承(實際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諸侯的喪事和爵位繼承都要通報王室)。而歐洲雖然有著更加嚴格的長幼制度(即長子繼承全部,幼子什麼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級分封),但在繼承權上相當松,女兒有繼承權,外戚也有繼承權,這就造成了大諸侯跨國領有土地、同時從屬於兩個上級領主、繼承糾紛國際化等情況的產生。
4、總體來說,歐洲封建制沒有分封制那么嚴格。先秦諸侯只能從屬於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討伐。等級森嚴,一成不變。而歐洲效忠關係十分鬆弛和自由,沒有嚴格的宗法與分封制度,只是一種契約上的關係。等級也有可能隨著國力的改變而改變。
5、以上的不同又導致了貢賦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貢賦制度其政治意義遠勝於經濟意義。諸侯貢賦為各地方物,代表這方土地屬於天子。其貢獻之物多為軍事和祭祀物資,內容以林、獵、漁、礦為主,偶有穀類,也主要用於祭祀,如黍、椒(豆子)、麥、稻等。《左傳·僖公四年》記載管仲伐楚時藉口“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這個問題。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領地,公卿又各有專門的采地,如周、召、單等,這些並不依靠諸侯,因此從經濟上來說諸侯與天子之間並無從屬關係。而歐洲各級封建領主之間的供賦更像是租稅,經濟意義十分明顯。內容以農牧產品為主。封建領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農民的地租和下級領主的供賦來維持的。領主之間主要是經濟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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