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不下庶人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是lǐ bù xià shù rén,指不對百姓苛求完備的禮節。出自《禮記·曲禮》。亦見於《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禮不下庶人
- 出處:《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 拼音:lǐ bù xià shù rén
- 釋義:禮不下達庶人
釋義考證
古語解釋
唐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唐孔穎達正義云:注不與至刑書,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勛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黃帝之後、帝堯之後、帝舜之後,是謂三愙;夏後氏之後、殷之後,是謂二代。參見禮記樂記)。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由甸師氏暗殺於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
對“刑不上大夫”之意蘊,孔子曾作出過經典闡釋。《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於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適用刑罰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於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御其內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範圍之內,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於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這實際上是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著作用。
總體而言,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歷史中,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始終得到了普遍遵循,儘管在一些特定時期,這種遵守並不嚴格,例如,在隋朝就經常發生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的情況,唐代也有個例。相對而言,無論在治國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宋代均始終嚴格遵循著“刑不上大夫”這一基本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