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
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主張根據“禮”的原則治理國家的一種統治方式。“禮”在殷商即已出現,
甲骨文(如圖)?等形,象徵豆盤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敬意。《說文解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殷人“尊神”,認為只有履行這樣的儀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賜福和保佑。可見“禮”一開始就和神權、族權緊密聯繫並含有行為規範的意義。
西周
“禮”到
西周發展成一整套以維護
宗法等級制為核心的禮制。這種發展是和宗法思想與制度的系統化分不開的。“宗法”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
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源於
氏族社會末期父系
家長制的傳統習慣。夏、商、西周雖然是相繼建立的三個王朝,但是由三個不同顯貴家族為中心的統治集團分別建立起來的,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長制傳統。這些統治集團的家長、族長掌握
國家政權後,便把維護家長制的
宗法制度和國家行政組織直接結合起來,任命和分封自己的親屬擔任各級官吏並世襲下去,形成了以“小宗”服從“大宗”的宗法等級制,從而利用族權來鞏固政權。原來維護宗法關係的宗法思想,便相應地成為夏、商、西周與神權觀念並行的另一維護貴族統治的精神支柱。
發展
周禮經過不斷充實、發展,內容非常龐雜,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
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所以《禮記·曲禮上》說:“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
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
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
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
原則
在周禮所確立的全部規範和制度中,始終貫串著下述原則,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親親”指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子弟必須孝順父兄,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須“任人唯親”,使親者貴、疏者賤,並按
嫡長繼承制代代
世襲下去。“尊尊”指下級必須尊敬和服從上級、特別是作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國宗主的國君;嚴格上下等級秩序,不得僭越,不許犯上作亂。“長長”指小輩必須敬重長輩。“男女有別”指
男尊女卑、“
男女授受不親”和
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親親”和“尊尊”。“親親”是
宗法原則,“尊尊”是等級原則。“親親父為首”,旨在維護
家長制;“尊尊君為首”,旨在維護君主制。二者都是為鞏固宗法等級制服務的。從這兩個基本原則出發,周禮在
倫理道德上特彆強調孝和忠。在當時的
宗法等級制度下,“親”和“尊”往往二位一體,因此孝和忠也往往兩相結合:子弟孝順父兄、
小宗服從大宗,也就是下級忠於上級。
“親親”和“尊尊”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也是
西周立法的指導思想,與此相應,孝和忠既是倫理道德規範,又是法律規範。由於周禮出自
宗法,西周的統治者主要依靠宗法來維持其內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彆強調“親親”。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重“尊尊”,而是因為“親親”中的子弟孝順父兄、小宗服從大宗即已包含“尊尊”。況且“長長”與"男女有別"都是從“親親”派生的。由於西周極重宗法,所以“不孝
不友”被看成是“元惡大憝”,罪大惡極,要“刑茲無赦”。後來的儒家繼承了這種思想,在其《孝經》中開宗明義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則是“大亂之道”,因而宣稱:“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於不孝。”
特徵
“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徵。“
禮不下庶人”主要指禮所賦予各級貴族的
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隸毫無權利,卻必須承擔禮所加給的各種義務。特別是奴隸,只是權利的客體,可以由奴隸主貴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時的《曶鼎銘》記載,五個奴隸的價格僅值“
匹馬束絲”。“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貴族,而是指向廣大勞動人民的。這種禮、刑的分野,充分說明
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享有特權的
奴隸製法。西周的“等級劃分”首先就表現在剝削者和勞動人民兩大貴賤等級的區別上,並被固定下來,絕對不許逾越:貴者恆貴,賤者恆賤,君子務治而小人務力。在貴族內部也因等級不同而待遇各異。所以在西周的“禮治”下,等級非常森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立法
“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不但是
西周“禮治”的特點,也是西周指導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各級貴族不僅享有禮所規定的各種特權,而且即使行為越禮,一般也不受刑罰的制裁,只受道義的譴責。當然,“刑不上大夫”並不是說大夫一類貴族犯有嚴重危害
宗法等級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但即便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種特殊照顧,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
賜死而亡
戮辱”、“公族無宮刑”等;在訴訟上也有“
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等規定。不但如此,許多高級貴族還享有減免罪刑的特權。“刑不上大夫”實際上還存在著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
分封制和
世襲制下,各級貴族、特別是大夫以上的大貴族,在自己封地內都擁有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審判權和各自的武裝力量。天子和國君要想懲治他們,往往必須興師動眾、兵戎相見。這正是古代“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周禮還賦與各級貴族對其所屬奴隸乃至平民以擅自刑殺的特權。廣大奴隸被剝奪了一切權利,稍有反抗就將遭到嚴刑鎮壓。
基礎
西周的“禮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
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是維護貴族世襲特權和統治人民的上層建築,實質上也就是西周奴隸主貴族專政的代名詞。在西周初期各地區經濟聯繫極其薄弱的情況下,它所維護的
宗法等級制對於穩定社會、政治秩序,鞏固一個疆域遼闊的王朝來說,曾起過重要的歷史作用。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衰落、
封建制的興起、階級鬥爭和貴族
內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宗法關係的日益疏遠,它已變成阻撓社會前進的嚴重障礙並不斷分崩離析。在當時思想領域的
百家爭鳴中,除以
孔丘為代表的儒家仍然主張“禮治”外,其他各家特別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都強烈反對“禮治”,從而展開了一場長達兩百多年的禮、法之爭。不過,儒家雖然維護“禮治”,卻對周禮有所修正,要求“尊賢使能”、禮下庶人。法家雖然反對“禮治”,主張刑上大夫,但並不反對等級特權。所以當時禮、法之爭的過程,也就是禮下
庶人、刑上大夫兩相結合的過程。
演變
秦漢以後,隨著
儒法合流、禮法統一和儒家思想的占居統治地位,周禮的“尊尊”、“親親”和“男女有別”等原則,經過改造又演變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並逐步經典化,終於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禮教。此後,封建法制中的“
八議”、“
十惡”、
官當、依
服制定罪量刑、
親親相隱、“犯罪
存留養親”、子孫不得違犯教令和不得別籍異財等,都是“禮治”思想的體現。“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已成整個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