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3年2月22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5月31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13年5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5月3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3年2月22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5月31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
本縣城關鎮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工商、環保、衛生、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鎮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舉報電話,及時核實舉報內容,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理已核實的違規行為。
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社會資金投入為輔的多元投資體制,並採用先進裝備和手段,逐步改善環境衛生作業條件。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自治縣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責任區劃分按照《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但清雪責任區的劃分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城鎮內清雪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積雪。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並可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逾期未按標準清除積雪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履行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對臨街單位實行城鎮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範圍,並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城鎮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城鎮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定的各種井蓋由產權單位負責保持完好、正位。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丟失的,產權單位在發現或在接到報告、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設定警示標誌、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得知井蓋破損、移位或丟失的情況後,應當進行現場確認,向產權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井蓋產權單位在接到通知後,如沒有及時整改超過十二小時,處二千元罰款,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五千元罰款,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城鎮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未按規劃方案設計建設的,責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十三條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電力、電信、供熱、燃氣、供水、排水管網等公共基礎設施,需要拆除或改建地上或地下原有光纜、電纜、管道等設施時,原有設施產權人或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在限定時間內改建或拆除。
原有設施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補償;無合法審批手續的無條件拆除,費用由所有權單位自行承擔。未及時改建或拆除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城鎮內街路兩側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時,建(構)築物周圍地面硬化、綠化以及外立面亮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驗收並且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未按設計方案完成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不給予驗收,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建(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由責任人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保持其外形整潔、完好、美觀。
責任人未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清洗、粉刷和修飾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城鎮內臨時設定占道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大集和年貨大街等,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地點、營業時間、經營時限、衛生標準等要求執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在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定霓虹燈、射燈、景觀燈等亮化設施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批准方案,設計安裝。設定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並且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確需挖掘城鎮道路等公共場所地面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挖掘。
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鎮道路等公共場所地面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經批准臨時占用和挖掘城鎮道路或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圍檔、安全標誌及警示燈具,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並在規定期限內完工,清理、拆除現場設施,恢復道路原貌。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在城鎮內運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線停車位或停車場整齊停放,不得占壓人行道、排水溝蓋板和公共綠地等設施。
由於占壓毀壞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需通過城鎮道路時,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過,不得損壞路面。
未經批准擅自上路行駛損壞路面的,應當按照修復路面所需費用二倍以下賠償。
第二十一條在城鎮內道路兩側、廣場上設定候車亭、值勤崗亭、報刊亭、電話亭、電話交接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監控器或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要求設定,並由設定單位保持設定物的完好和整潔。
未經批准或未按審批標準設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並可按每處設施一千元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對城鎮公共照明設施、地上地下管線,不得隨意移動、拆除,不得隨意搭接或安裝其他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應當具備上下水和排煙設施。產生的餐廚垃圾、污水、煙塵,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處置和排放。餐廚垃圾可以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雨水管道。
未按規定配備上下水和排煙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未按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垃圾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城鎮內建築施工、裝飾裝修等應當採取低噪聲防護措施,禁止噪聲污染周圍環境。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的宣傳、慶典、娛樂、集會等活動,禁止使用大功率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清明節等傳統祭奠活動期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居民區的主要路口臨時設定專門焚燒設施。市民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設施內焚燒冥紙(幣)及其它祭祀物品。
未在指定地點或設施內焚燒冥紙(幣)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城鎮內飼養狐、貉、畜、禽等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區域內飼養,並按照相關要求處置垃圾和糞便,維護周邊環境衛生。嚴禁在城鎮內街路兩側室外從事狐、貉、畜、禽屠宰行為。
未在指定區域內飼養狐、貉、畜、禽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可按每隻五十元處罰款。在城鎮內街路兩側室外從事狐、貉、畜、禽屠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清除污染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避免產生噪音和異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環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攜大型犬、烈性犬進入商業街區、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寵物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寵物在城鎮道路和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
產生噪音和異味干擾他人的,勸其飼養人員改正;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大型犬、烈性犬進入商業街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或飼養寵物隨意排放糞便破壞環境衛生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大型犬、烈性犬品種的目錄參照黑龍江省、大慶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二)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三)未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法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的;
(六)未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及罰沒專用收據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條例自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實施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批准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 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與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點民生工作。其對改善城鎮整體面貌,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加快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2年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頒布實施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為我縣依法加強城鎮建設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該條例在維護公共秩序、提升城鎮品位,打造和諧宜居城鎮的工作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一是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相對滯後,多元化投資融資機制尚不健全,應加以修訂完善;二是原條例對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其中城鎮公共場所、背街小巷環衛保潔、亂張貼、私搭亂建以及污物漏撒、占道經營等嚴重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責任規定較不明確;三是目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主體和執法主體職責不清,存在交叉執法、重複執法的現象,需作進一步細化和相應調整。因此,重新制定一部規範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單行條例,進一步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明確執法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對調整規範我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城鎮面貌整體改善,是十分必要的。二、起草過程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縣從2009年就開始成立了專門的起草小組,省人大法工委、民僑外委等相關部門提前介入參加起草工作。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在全面總結多年來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深入到城關鎮、建制鎮和社區反覆調查研究討論,召開各種形式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並赴城市管理先進地區學習考察,不斷充實其他省市的有益經驗,完善條例內容,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此後,針對《條例(草案)》初稿中的立法難點問題,多方面徵求意見,在省人大法工委、民僑外委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幾經討論修改完善形成了共4章33條的《條例(草案)》,2013年2月經縣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條例》對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制定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縣政府批准實施,真正用規劃來規範和提升整個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二)關於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條例》詳細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承擔的責任,如縣政府應當將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確定了城鎮道路、居民區、市場、建設工地、鐵路等各類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監管主體,構建起覆蓋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各個方面的監管體系。(三)關於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相應的增加和修改,細化了申請辦理許可的程式和要求,嚴格規範設定戶外牌匾、廣告、宣傳慶典、亮化設施、外立面改造、占挖城市道路等方面的行政許可行為,進一步強化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四)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為防止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條例》設定了“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條款,強化對行政過錯責任的追究和行政執法程式的遵守,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規範,切實將各項執法權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促進城管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的健康發展。(五)關於法律責任和有關行政強制措施《條例》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一般責任人先行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情況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採取定額處罰和幅度處罰相結合的辦法,設定了一定額度的經濟處罰,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和諧文明執法理念。另外,為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條例》儘量量化了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便於廣大民眾更直觀地了解各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警示作用,也有利於執法人員更準確地把握處罰尺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更好地接受公眾監督。 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5月13日召開會議,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民僑外委員會工作部門就《條例》涉及的有關問題,徵詢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並與城建委、法工委工作部門共同聽取了杜蒙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條例》有關情況的匯報,同時還組織省人大相關部門共同深入到杜蒙自治縣,就《條例》所涉及的內容進行了實地考察調研,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與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點民生工作。2002年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對依法加強該縣城鎮建設管理、改善城鎮整體面貌,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杜蒙自治縣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日益複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條例已失去應有的實效。因此,重新制定一部單行條例,依法調整規範自治縣的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對進一步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提升杜蒙自治縣的城鎮品位,打造和諧宜居城鎮,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加快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委員們認為,該《條例》的條款和所涉及的內容,符合《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杜蒙自治縣加強對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議本次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批准。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2013年5月30日,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查批准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重新制定該條例對加強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建整潔、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是非常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5月30日下午召開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和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雖然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經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但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主體的規定還需要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現將審查修改意見報告如下: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表述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此外,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屬於法規合理性方面和立法技術方面的建議,如: 建議調整罰款的數額和幅度;將條例中第九條、第十條內容放到第一章總則中表述等等。上述意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給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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