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5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林業資源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治縣的植樹造林實行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鄉(鎮)林業管理機構,在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進行林業行政管理。
上述各類林地,只能用於植樹造林,改變用途,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審批許可權批准。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一)國有林場、牧場、農場、漁場以及其他未劃歸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國有林、牧、農、漁場除外)等單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歸單位所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有的宜林地上營造的林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四)城鄉居民在宅基地和承包經營的宜林地營造的林木歸個人所有。歸個人所有的林木,允許繼承、轉讓和出賣。
國家、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確認給單位或者個人開發、經營、使用。
在林地、林木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有爭議的林地,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制定林業發展計畫,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一)國家投資和扶持林業建設的資金;
(二)自治縣財政安排的林業建設資金;
(三)國家規定徵收的育林基金;
(四)捐贈、贊助林業建設的資金;
(五)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國有林地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其他來源合法的資金。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對林業的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林業建設資金主要用於林業發展、森林保護、獎勵林業建設有功單位和個人。
鼓勵縣外、省外、國外的投資者,到自治縣投資開發林業資源。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都要對鄉(鎮)場造林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率。
國有林場、有較多集體林地的村應設護林員。
每年3月5日至6月15日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秋季森林防火期。
在防火期內,嚴禁野外用火。重點林地設專人看護,設卡巡邏。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發生森林火災時應及時組織撲救。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經濟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內放牧、打草、砍柴。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內取土,修墳墓、傾倒垃圾、堆放柴草。
畜主和放牧員要管好牲畜,嚴禁牲畜啃樹毀壞林木。
發生森林病蟲害時,經營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除治。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森林病蟲害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凡調運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應當按規定檢疫,憑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森林植物檢疫證書》辦理調運或郵寄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森林植物檢疫費。
在自治縣境內狩獵,應持有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狩獵證》和《狩獵許可證》,在指定地區限量獵捕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經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自有的林木,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採伐許可證》。
個人採伐自有的林木,應當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伐林木,應在《採伐許可證》指定的地域採伐,不得易地採伐、超限額採伐。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未經批准占用林地的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罰款;造成林木毀壞的,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或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責令限期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沒有按規定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補種,逾期不補種的,應承擔其補種費用。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造成重大損失的,按《黑龍江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至三款規定,毀林開荒或挖沙取土造成林地破壞的,處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罰款;造成林木毀壞的,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或繳納補種樹木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四款規定,牲畜啃樹毀壞林木,造成損失的,追究畜主或放牧員的責任,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或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每株10至20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無證經營、加工木材或經營、加工盜伐林木的,沒收全部經營的木材,並處以經營木材價值3至5倍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狩獵的,沒收獵獲物、捕獵工具和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非法獵捕、殺害、販賣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盜伐林木材積1立方米以下,幼樹50株以下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收繳所盜木材,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或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10倍的罰款。
受僱和幫工參與盜伐以及為盜伐人提供運輸工具的,處以相當於盜伐人罰款額度50%的罰款;扣留盜伐、運輸工具,在限期內不接受處理的,可以變賣盜伐、運輸工具,折抵賠償損失和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濫伐林木材積5立方米以下,幼樹250株以下,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或繳納樹木補種費,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拒絕、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護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