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2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6.13
  • 實施時間:2002.06.13
條例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建設管理,保證城鎮建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結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
本縣建制鎮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建設管理工作,計畫、土地、環境保護、交通、公安、工商、文化等相關部門應依法協同做好城鎮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應將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城鎮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和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應納入縣、鎮財政預算。
鼓勵採取多渠道、多形式投資修建市政設施,經批准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內新建、改建、擴建、搭建永久性或者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架設電線、電纜、鋪設地下管線等工程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鎮工程建設必須按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划進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檢查和驗收。
第八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時,需動遷的建築物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前期實施動遷;新建的建築物應按規定保持間距。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時,應當按規劃要求將新建工程門前人行道、綠化、硬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未按規劃完成的,有關部門不得驗收。
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或用戶不得接收使用;有關部門不得供電、供熱和提供供水、排水服務。
第十條 城鎮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一條 城鎮因新建、擴建道路需要拆除或改建電力、通信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所有權單位應當在限定時間內無償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條 根據城鎮規劃要求,需挖掘城鎮道路修建地下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動工。
水泥路面、新建五年內的瀝青路面及兩側人行道確需挖掘的,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限期恢復通行和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城鎮內運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占壓人行道、排水溝蓋板和公共綠地等設施。
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通過城鎮道路時,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過;不得損壞路面。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對城鎮公共照明設施、地上地下管線,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不得隨意搭接或安裝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鎮市容,保持環境衛生,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建築物、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宣傳品和晾掛衣物;
(二)亂堆亂倒垃圾、污水、渣土、糞便等廢棄物,向公共衛生箱、果皮箱傾倒污水;
(三)在非指定地點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開辦洗車場及露天燒烤食品攤;
(四)毀壞城鎮排水設施,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雜物及有害、有毒物質;
(五)供水、供熱、排水等地下管線漏水或污水井污水外溢以及建築工程用水流出場地污染環境;
(六)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資沿街撒落;
(七)在城鎮內街道兩側宰殺狐、貉、畜、禽;
(八)在城鎮內散養家禽家畜,主要街道兩側修建畜圈禽舍;
(九)其他有礙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六條 臨街的各單位、各業(住)戶應嚴格執行“門前四包”(包環境衛生、包市容市貌、包綠化美化、包市政設施,下同)管理責任制,按規定清掃保潔,養護樹木、圍欄和花草。
城鎮內清雪責任區的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清除積雪,並運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七條 城鎮內的生活垃圾應按規定地點堆放,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規定時間運送到指定的垃圾場。
第十八條 城鎮內臨時設定占道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大集和年貨大街,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地點,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建築工地應設定高1.5米以上的臨時實體圍牆擋護,按規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和機具,建築垃圾要隨產隨清。
第二十條 城鎮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設定戶外牌匾、廣告、路標、旗幌、宣傳欄、揭示板、商業櫥窗等,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設定地點、設定標準、設定形式和設定期限等進行監察管理。
城鎮內採取懸掛式的廣告、宣傳標語,懸掛單位應在事後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城鎮建設規定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並按工程總造價的5%-7%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的,建築物按違法建築處理,限期拆除,並處審批責任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不進行前期動遷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保持規定間距的,按違法建築處罰。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違反第二款規定的,對承建和建設單位以及供(排)水、供電、供熱、市政等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條規定的,依法拆除或改造,費用由所有權單位承擔,並按違法建築處罰。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依法拆除或改建,費用由所有權單位承擔,並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挖掘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城鎮管理規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按照城市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罰;占壓人行道、毀壞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損壞路面的,限期修復或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分別處甲乙雙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其對污染的地塊清除乾淨,並每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設施和清除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清除拋撒物,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禽類每隻處以4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匹)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主要街道兩側搭建畜圈禽舍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九項規定的,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按“門前四包”管理責任制契約處罰;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以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垃圾,並對傾倒者每次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對不按規定地點運進垃圾的車輛每車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侮辱、毆打城鎮建設管理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2年6月10日在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禎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僑外委員會於2002年5月31日召開會議,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民僑外委員會就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徵求了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聽取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和有關部門的匯報。民僑外委員會在審議中認為,近年來
杜蒙自治縣的城鄉開發建設發展迅速,城鎮總體功能日趨完善,但隨著城鎮建設的開發建設,在工程建設、城鎮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結合杜蒙自治縣當前的實際情況和城鎮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制定這樣一部城鎮建設管理的單行條例,將城鎮建設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十分必要的。委員們依照《立法法》規定的原則,對條例進行了逐條的審議認為,該條例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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