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方案。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並要求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黑政辦發〔2022〕56號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3日
發布通知,方案全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辦發〔2022〕56號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3日

方案全文

黑龍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目前,國內外廣泛關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5年,完成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信息調查。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工作舉措
(一)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職責。各級政府對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負總責,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各級發改、科技、工信、財政、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在新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等方面的監管職責。(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強化部門溝通協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數據共享和專業支持的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職責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相關司法機關及行政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職責部門要指導新化學物質使用、進口企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嚴格落實新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法律法規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庫。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的參謀、諮詢和服務作用,組織相關單位面向社會徵集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庫,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諮詢、管理支撐、技術指導和服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依託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依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六)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針對列入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調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了解重點污染物種類和主要環境排放源等情況,建立化學物質環境信息數據台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七)開展化學物質環境健康風險評估。依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按照《黑龍江“十四五”環境健康工作規劃實施方案》部署,對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用途分散的化學物質進行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壓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膠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落實“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據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結果,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監管,依法依規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根據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有關地方政策標準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要求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落實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監管機制,對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進行現場核查並公開核查結果。落實上下聯動的監督執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據《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加強化學品進出口管控。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嚴格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對採取含量控制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緊盯含量控制要求,嚴格監督生產企業落實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督促指導重要消費品生產企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省工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推進新污染物治理與碳達峰、碳中和相結合,在電子及機械製造、消費品、材料、醫藥、通用等領域推廣綠色化技術工藝裝備,切實減少新污染物產生。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指導企業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全面推行綠色製造,積極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研發生產綠色設計產品。(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嚴格新品種抗菌藥品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合理控制化學農藥使用總量。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嚴格落實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工作。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十五)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全面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嚴格執行各項新污染物控制技術規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並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定期開展環境監測,做好評估和防範環境風險工作,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按國家要求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六)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緊盯製藥、農藥等生產企業,探索建立廢藥品、廢農藥社會收運模式。(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指導市(地)在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國控斷面、重點河口等區域,選取石化、農藥、醫藥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和治理試點工程,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推進有毒有害原材料輔料綠色替代,鼓勵引進新污染物精準治理技術,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在省級科技計畫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推進區域協同減排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在污水處理、飲用水淨化、固體廢物處置、污染土壤修復等領域研發和推廣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培育符合良好實驗室規範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2023年3月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黑龍江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相關行業企業的培訓指導,製作“一圖讀懂”“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告知書”等指導服務企業。利用“碳達峰、碳中和”“無廢城市”建設宣傳平台,全方位、多角度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向社會傳遞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台等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信息報送。各地要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況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對調查監測中發現的新污染物和存在的環境、健康、安全風險要及時上報。每年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下步工作舉措。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關部門於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總結。(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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