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8〕8號),切實做好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5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普查目的
通過開展污染源普查,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全市各類污染源的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範圍。普查對象為全市行政區域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範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入河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以及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入河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於實測和綜合分析,根據國家、省制定的分行業分類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的活動水平信息,根據物料衡算或產排污係數分別核算生活源鍋爐、城鄉居民能源使用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所產生的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係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係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有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安排
按照“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基本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級政府要對各自轄區內污染源普查質量和結果負責,多方配合,分級負責,實現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細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一)組織機構。成立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普查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省、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本區域內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報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藉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諮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二)部門分工。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8〕8號)的有關要求,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總體原則如下:
本市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市環保局與市統計局牽頭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環保局承擔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指導和督促檢查區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和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並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黨委宣傳部和市主要新聞媒體,溝通協助市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
2.市發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套用。
3.市工信委:負責提供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套用。
4.市商務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套用。
5.市科技局:負責提供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套用。
6.市公安局: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提供城市主幹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市本級普查經費,及時撥付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8.市規劃局:負責提供中心城區1:2000地形圖,配合做好普查相關工作。
9.市住建局:負責提供全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名錄庫,負責提供全市供暖企業、生活源鍋爐的基本信息,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普查和市政入河口普查,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10.市交通局:負責提供營運船舶註冊登記數據和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套用。
11.市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負責提供農業機械和漁船與污染源核算相關的數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的分析、套用。
12.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嫩江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
13.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套用。
14.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和相關統計數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負責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15.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和工作制度,配合國家組織開展普查試點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上報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16.市城管局:負責提供全市垃圾處理廠(場)名錄庫,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17.市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註冊登記信息。
18.市質監局:負責提供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19.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的分析、套用。
20.省農墾齊齊哈爾管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三)實施步驟及進度。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為“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全面普查、總結髮布”四個階段,宣傳動員、質量保證貫穿實施全過程。2017年做前期準備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和普查工作,2019年對成果進行總結與發布。
1.前期準備階段
(1)成立市、縣(市)區兩級普查機構,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計畫,落實普查經費渠道,制定普查相關工作制度,做好普查人員的選聘,確保市、縣(市)區普查機構全部接入環保專網,保障網路暢通。
(2)開展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編制普查宣傳方案,落實宣傳渠道。
2.清查建庫階段
(1)按照國家統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術規定》等要求,利用現有行政管理記錄,組織對國家下發的固定源清查名錄進行比對,增補遺漏排污單位名單,開展對各排污單位的清查,在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的基礎上,開展轄區普查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
(2)開展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
(3)建立入河排污口名錄,開展入河排污口調查和水質水量監測。
(4)開展全市鍋爐調查,建立鍋爐台賬。
(5)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國家統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區;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
3.全面普查階段
(1)開展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選聘和培訓工作。各縣(市)區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統一組織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選聘工作。在國家培訓的基礎上,省級負責培訓市級、縣(區)級普查機構工作人員和普查指導員,市級負責培訓普查員,確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2)開展普查試點工作。開展全市全面普查試點工作,配合國家驗證並完善普查各類技術規定、報表制度與數據處理系統等,為普查工作的全面實施提供基本保障。4月底完成清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7月底完成試點工作總結。
(3)開展入戶調查,繼續培訓。按照國家統一要求開展入戶調查,組織縣(市)區級普查機構進行普查報表填報、錄入和上傳工作,分類指導手持移動終端、電子表格和紙質表格的填報工作,發現技術問題及時上報,市、縣(區)兩級普查辦隨時開展培訓,並繼續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工作。
(4)數據審核,抽查。開展普查數據審核,進行污染源普查質量抽查。市、縣(區)兩級普查機構分別按不同類型和一定比例對污染源普查質量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區要重新進行普查,通過實測與綜合分析,確定排污係數,對普查報表進行數據核算,對缺失和錯誤的數據補充監測,對需要補充的內容填寫完整,初步完成系統的數據錄入。
(5)數據匯總上報。完成全市普查報表的數據錄入,開展數據匯總和審核後,按照國家、省統一要求,將本市污染源普查快報上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4.總結髮布階段。總結髮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等工作。
(1)市、縣(區)級普查機構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分級編制普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按照國家普查工作驗收細則,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和評比。縣(市)區工作報告、技術報告上報市級領導小組,迎接國家、省對全市普查工作的驗收。
(2)發布普查成果並提出利用建議。分級編制普查公報,經同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報上級普查機構同意後發布;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套用指南開展工作,銜接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相關工作,建立動態比對分析系統。
(3)建立健全普查資料庫
建立污染源資料庫。市污染源普查機構對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資料庫。
(四)普查培訓。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人員參加國家、省普查機構舉辦的培訓;市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縣(市)區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業務技術骨幹的培訓,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系統內培訓;縣(市)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轄區內選聘的普查人員及各類污染源普查有關人員的培訓,保證每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體的使用,資料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有計畫、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
五、普查經費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縣(市)區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市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計畫和相關制度檔案的制訂,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數據採集及其他設備購置,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表格印製,入河排污口複查、監測工作,委託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污染源抽樣監測,全市數據的校核、審核、加工與匯總,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以及普查成果開發套用等。對開展普查試點工作的地方予以補助。
各縣(市)區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計畫和相關制度檔案的制訂,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數據採集及其他設備購置,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指導)人員經費補助,委託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數據的校核、審核、加工與匯總,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以及普查成果開發套用等。
市級和縣(市)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分年度撥付使用。各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做好項目評審、政府採購、績效考評等相關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普查質量管理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普查技術方案、技術規範、標準執行情況和質量保證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按照普查對象和內容對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抽測、核查,各級普查領導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設立專職質量管理崗位,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印發的通知

齊政辦規〔201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齊齊哈爾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政策解讀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9號)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污染源普査。這項工作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為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明確普查時間安排,普查範圍,普查技術路線等,特制定本方案。
  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建立污染源檔案,分析當前環境保護形勢,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不斷改善環境質量,更好地保護鶴城的藍天碧水具有重要意義。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