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規定》是1992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92-12-24
【生效日期】1992-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舞廳、歌廳、卡拉OK廳經營活動;
(二)音樂餐廳、音樂茶座、音樂酒吧經營活動;
(三)桌(台)球、保齡球、彈子球、電子遊戲室經營活動;
(四)遊藝廳、遊樂場以及公園內的各類遊藝項目的經營活動;
(五)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職責,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做好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許可證》的樣式,製作、發放與使用的管理,由省文化廳規定。
需辦理其他營業手續的,憑《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營業。
(一)舞廳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二)禁止舞廳向顧客出售白酒類飲品;
(三)演奏(唱)人員應著裝整潔,佩戴標識。演奏(唱)曲目應以國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門正式出版發行的唱片、音帶、歌曲集、雷射視盤和國內電台、電視台播放的節目為準;
(四)禁止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禁止攜帶槍枝、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劇毒品和惡臭物者入內;
(五)禁止在娛樂場所內搞傷風敗俗或違法犯罪活動。
(一)桌(台)球、電子遊戲經營活動不得在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內設定。除節假日外,不得接待中、小學生;
(二)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遊戲機電路板不得使用;
(三)出售遊藝籌碼必須收取現金,不得用遊藝籌碼兌換現金。
持證者有權按照規定執行處罰,有關責任人不得抵制或拒絕。
(一)違反本規定轉讓(借)、租賃、塗改《許可證》或無證經營的,予以取締經營活動,沒收全部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
(二)違反本規定接待未成年人進入舞廳,責令其改正,並按每接待一人對經營者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舞廳向顧客出售白酒類飲品,沒收違章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違反本規定演奏(唱)非國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門正式出版發行和電台、電視台播放節目的,責令其改正,並沒收其非法經營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以當日非法收入二倍罰款,屢教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吊銷《許可證》;
(五)違反本規定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攜帶搶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劇毒品和惡臭物者入內的,按每接待一人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吊銷《許可證》;
(六)違反本規定無負責人代班、工作人員或伴奏演唱人員不佩戴標識的,對負責人或當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搞傷風敗俗活動的,制止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違反本規定在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內設定檯球、電子遊戲機經營網點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逾期遷移,逾期不遷或不停止經營的,沒收其全部經營設備和物品並吊銷《許可證》;
非節假日接待中小學生的,按每接待一人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八)違反本規定使用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遊戲機電路板,出售籌碼收取實物或以籌碼兌換現金的,沒收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當日非法收入三倍至五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
(九)違反本規定從事內容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活動及利用文化娛樂活動進行賭博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扣押其非法經營物品,吊銷《許可證》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違反本規定不按期繳納管理費的,按每日5%加收滯納金;
(十一)違反本規定抵制或拒絕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的,處以有關責任人三十元罰款,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