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1993年6月18日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0.22
  • 實施時間:1993.10.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經營活動的管理,第四章 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娛樂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舞(歌)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遊樂場(宮)、檯球、電子遊戲等經營活動;
(二)社會藝術表演團體、民間藝人的營業性演出,時裝表演以及其他臨時性的文藝演出、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
(三)文化藝術培訓和藝術作品展覽經營活動;
(四)字畫的裝裱、銷售經營活動;
(五)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三條 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必須有益於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必須堅持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的方針,支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級庸俗的,取締反動淫穢的經營活動,保障文化娛樂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三)依法查處違反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對違法經營的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有權採取暫時扣留、封存措施。採取暫時扣留、封存措施的,必須出具扣留、封存通知書,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屬單位及國家、省、外地駐洛陽市區單位從事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區、郊區所屬單位和個人從事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縣、吉利區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縣、吉利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九條 工商、公安、新聞出版、衛生、稅務、物價、環保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城建、交通、民政、鐵路、郵政、海關等部門,應當配合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做好本市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應當盡職盡責,秉公執法,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執行公務應持合法證件。
第十一條 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對人民民眾檢舉揭發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檢舉揭發者要求保密的應為其保密。

第三章 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提出申請,經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審批,領取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或營業演出許可證。需辦理其他手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種證照齊全後方能開業。
臨時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申辦臨時經營證照。
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對經營者要求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應該在十五日內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臨時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申請,應在五日內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批准。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亮證照經營,明碼標價,按照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方式、地點、場所和名稱依法經營;不得塗改、買賣、轉讓、轉借經營證照。
經營者如需改變經營項目、方式、範圍、地點、場所、名稱和法人代表,以及合併、分立、歇業、停業等,均需報原審批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營業終止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收繳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和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經營者收取管理費。
所收費用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居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場。
在距中、國小校周邊二百米內不得設定電子遊戲、檯球場所。電子遊戲和檯球場所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十九條 禁止利用娛樂工具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文化娛樂經營場所進行或容留他人從事危害青少年、兒童和婦女身心健康的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社會藝術表演團體、民間藝人及組台(團)演出、表演的內容應經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舉辦常年或短期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展覽、競賽的經營者應當在舉辦前,將經營活動的內容、辦法報經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銷字畫應當標明作者名字,仿古、複製作品應標明仿古、複製字樣。不得經銷偽造品。

第四章 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有檢舉、控告、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各種攤派;有權拒絕非法扣繳或吊銷經營證照。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有維護經營場地治安秩序、制止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及有悖社會公德行為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應自覺接受並配合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依法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加強對職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執行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或營業演出許可證。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警告,停業整頓,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或營業演出許可證,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文化娛樂市場有關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文化娛樂市場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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