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辦法

《無錫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辦法》在1996.02.08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2.08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申辦與審批,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保障文化娛樂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遵守《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包括:
(一)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和桌球室、遊戲機室、保齡球館、溜冰場以及遊樂(藝)場所等;
(二)營業性餐廳、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娛樂設備的經營項目;
(三)文化藝術比賽、培訓、展覽和展銷等經營活動;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
(五)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必須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掃黃”的方針。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扶持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的發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賭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會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和揭發、舉報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
各級公安、工商、衛生、廣播電視、物價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主管應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包括工商局體制改革前已在各區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主管市(縣)所屬部門、單位設在市區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
各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轄區內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申辦的文化娛樂場所(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活動。
江陰、錫山、宜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主管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其轄區內應當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
第九條 各級公安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者的資格、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進行核准登記,依法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物價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業收費項目和經營價格進行核定及監督檢查;各級衛生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進行審核及監督檢查;各級稅務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進行稅款徵收及監督檢查。
第十條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文化娛樂場所經營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當追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章 申辦與審批

第十一條 審批文化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堅持先定點立項,後建設的原則。
定點立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
第十二條 申辦文化娛樂業的經營者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申辦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實行先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然後申領其他有關證、照的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進行審批,所批准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必須證照齊全,亮證經營。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衛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歌舞廳等級證書必須懸掛在醒目處。
第十六條 歌廳、舞廳、卡拉OK廳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播放的歌曲、舞曲、雷射唱盤、視盤等須經市、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國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經國家授權部門批准的音像製品。
第十七條 文化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備有不少於占總數五分之一的弘揚主旋律,頌揚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和具有民族風格的唱片、音帶、雷射唱盤、視盤,並經常予以播放。
第十八條 文化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聘用未經市、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表演團隊、個人以及節目主持人進行演出活動,跨市演出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場所的燈光、音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徠顧客;嚴禁色情服務。
第十九條 遊戲機室(廳)內的機種,須經文化、公安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準用標籤後方可使用。增添或變更機種,必須重新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經營。
遊藝類機種必須與遊戲機分隔場地經營。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化娛樂場所的規模、設施、裝潢等情況對其進行等級評定,物價部門按等級分類實施物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的收費項目必須明碼標價,結算時必須列出明細項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條 文化娛樂經營單位的演出廣告,必須經所在地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發布、刊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各級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專職稽查隊伍。專職文化稽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根據需要可聘請一定數量的文化市場業餘監督員,經培訓合格後授予監督、檢查、舉報權。
第二十四條 文化稽查人員在執行檢查監督任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的稽查許可權進行稽查;
(二)主動出示《文化稽查證》;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侵犯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稽查人員在場;
(五)稽查中收繳的非法物品,應當如數及時上交主管部門,不得私自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納管理費,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收取。
管理費專款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不得用於發放獎金。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模範執行《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成績顯著的公民,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照《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第五章有關條款處罰外,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利用遊戲機進行賭博和變相賭博活動的,沒收其遊戲機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性的歌舞娛樂場所和遊戲機室如果對未成年人開放的,首次發現處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發現的,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涉及違反公安、工商、物價、稅務、廣播電視、衛生等有關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公安、工商、物價、稅務、廣播電視、衛生等管理部門以及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得接受經營單位對本人及親友的免費消費。對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江陰、錫山、宜興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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