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

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在1991.03.26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3.26
  • 實施時間:1991.03.26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系指營業性文藝演出、電影放映、文化藝術品展銷、文化藝術培訓、時裝表演和經營遊藝場、歌舞廳、音樂茶(餐)座、檯球、電子遊戲、字畫裱貼銷售等以及為文化娛樂演出提供場所和其他中介服務取得經濟收入的活動(“卡拉0K"經營管理執行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五條 濟南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縣(區)文化局在市文化局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文化部門管理文化娛樂市場。
第六條 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在本市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文化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領取《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後,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屬公安機關列管的文化娛樂活動,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配合各類慶祝、紀念、比賽活動進行文化娛樂經營沒有經營許可證的,須取得市文化局發給的臨時經營許可證。
禁止買賣、租借、轉讓文化經營證照。
第七條 文化部門審批管理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依照下列分工進行:
(一)市級及其以上單位和外地、部隊等單位在本市市區開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個人在市區開辦大、中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市文化局審批管理;
(二)市區的區級及其以下單位開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個人開辦小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所在區文化局審批管理並報市文化局備案。
(三)縣文化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並報市文化局備案。
第八條 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和淫穢、色情等文化娛樂活動;禁止採取陪酒、陪座、陪舞等形式招徠顧客;禁止設定封閉式包廂;禁止利用文化娛樂活動及文化娛樂場所進行賭博、賣淫、嫖宿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接受外單位聘請參加營業性演出或從事業餘文化有償服務活動,須經本單位批准。演出和服務收入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交給本單位。個人所得部分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聘用單位憑被聘人員單位批准證書聘用,並應與被聘人員簽訂書面契約,交被聘人員所在單位備案。
第十條 對認真遵守本規定,舉報、揭發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成績顯著的,由市、縣(區)文化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文化局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分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二)擅自擴大批准經營範圍的,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其非法經營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扣《營業執照》。
(三)買賣、出租、轉讓文化娛樂經營證照的,予以警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區)文化局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分工,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和收入,並處非法所得3~6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在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上級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罰沒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或以權謀私、侵犯經營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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