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17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9.17
  • 實施時間:1994.01.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繁榮文化娛樂市場,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維護文化娛樂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均按本條例管理。
本條例所指文化娛樂市場包括以下內容:
(一)營業性演出;
(二)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
(三)歌廳、舞廳、遊藝廳和檯球廳等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性活動;
(四)其他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
第三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提倡健康有益的、大眾化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扶植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的發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依靠人民民眾,開展社會監督,促進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機關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機關。
區、縣文化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機關在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文化娛樂市場的發展規劃;
(三)負責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的登記和審批工作;
(四)組織對經營者和各類專業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與處罰。
第七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文化娛樂市場進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八條 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具備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等營業條件。
第九條 申辦營業性演出、電影發行放映、歌廳、舞廳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的,必須到文化行政機關申請領取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申辦前款所列項目外的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併到文化行政機關登記。
申辦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還必須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安全合格證。
第十條 禁止從事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容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禁止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以及其他有損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內容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文化娛樂活動及其場所進行賭博、賣淫和嫖娼。
不得在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中以色情手段招徠顧客。
第十二條 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到原審批機關或者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不得塗改、轉借、出租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凡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進入的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其進入,並應當設定明顯禁入標誌。
第十四條 不得聘用未經文化行政機關登記的樂隊和歌手。
不得接納未經文化行政機關批准或登記的演出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不得發行、放映國家明令禁映和未經審定通過及非正常發行渠道提供的影片。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維護本單位人員人格尊嚴不受侵害,維護經營場所正常秩序,制止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照章交納稅費。
第十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行政管理人員應當盡職盡責,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
第四章 經營者、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十八條 經營者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
第十九條 經營者有權拒絕非管理機關和無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抵制非發證機關扣繳或者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取費用,無償使用其經營場所、設施和勞務。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參加文化娛樂活動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對經營者未按預定的項目、內容提供服務和收費超過標價的,有權要求退票、退款。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守法經營並為活躍民眾文化生活作出顯著成績的經營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中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為促進文化娛樂市場健康發展作出顯著成績的管理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揭發經營者和管理者違法違紀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文化行政機關批准、登記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演出或者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物品,處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由文化行政機關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非法所得,暫扣或者沒收非法影片,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文化娛樂市場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屬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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