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0年7月25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25
  • 實施時間:2000.10.01
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條例的名稱修改為:“甘肅省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護娛樂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管理和消費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需遵守本條例。”
四、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娛樂場所,包括:
(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
(二)營業性遊藝遊樂場所;
(三)兼營營業性娛樂項目的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營業性娛樂場所。”
五、第四條修改為:“娛樂場所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保障娛樂場所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六、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的領導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各級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第六、第七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省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娛樂場所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文化行政部門管轄的重大案件的查處。
市、州(地區)和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管理娛樂場所的職責分工,由市、州(地區)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的發展規劃;
(三)負責娛樂場所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經營、管理的實際,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結構、合理布局的原則,保證和促進娛樂場所繁榮、健康、有序地發展。”
九、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持相關材料,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審核許可權,經當地文化、公安、衛生部門審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娛樂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點,以及合併或者分設經營場所,應當經原審核部門審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十、第九條修改為:“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對臨時性娛樂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必須符合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並實行培訓考核上崗制度。培訓辦法和考核標準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制定。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
十二、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對娛樂場所實行年審驗證制度。娛樂場所經營者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到原審核和發證機關辦理審驗手續。”
十三、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化行政部門及其稽查機構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文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娛樂場所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並向被檢查者出示國家或省統一制發的檢查證件。經營者不得拒絕檢查。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監督娛樂場所管理工作和揭發、舉報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
十五、第十五條修改為:“消費者參加營業性娛樂活動必須文明、守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經營者超標價收費或未按規定內容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拒付、要求補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十六、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損害國家尊嚴、民族團結的內容;
(二)禁止有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它損害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內容;
(三)禁止利用營業性娛樂場所進行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務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娛樂場所衛生以及室內燈光亮度,室內和周邊音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六)不準在學校周邊從事影響教學的娛樂經營活動;
(七)不得超過當地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營業,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居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八)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並應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
(九)電子遊戲機、遊藝機經營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
(十)不得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娛樂經營活動;
(十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著作權的音像製品。”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娛樂場所必須按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加強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保全人員。
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防火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設備,並保證其正常有效使用。”
十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娛樂場所兼營演出業務,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境)外演藝人員進入娛樂場所演出應當由二類以上演出經紀機構申辦;娛樂場所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憑其《演出許可證》和《演員證》簽訂演出契約,並報原審核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九、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娛樂場所經營者必須按物價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價格明碼標價,不得超標準收費和限定最低消費標準。”
二十、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遵守本條例,守法經營,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文化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
二十一、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的審核許可權責令停業,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額二至三倍的罰款,直至依法取締。
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二十二、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不按時辦理年審驗證手續或拒絕管理人員持證檢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一)、(二)、(三)、(四)項以及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演出,沒收非法所得,並對組織者、接待演出單位分別處以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十五、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在實施檢查和行政處罰中不依法辦事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的;
(三)直接或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徇私舞弊的。”
二十六、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七、刪去第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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