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1992-12-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一)本省從事文藝、時裝、健美、氣功等藝術表演或比賽的團體(班組)、個人,在本省境內或出省、出國及赴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演出經紀單位組織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三)接待各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劇場、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禮堂、體育館(場)、公園、曲藝廳、書曲茶社等場所;
(四)藝術表演團體演職人員、藝術院校師生和文化藝術單位的人員(以下統稱演職人員),個體演員、業餘表演人員(以下統稱個體演員)參加組台(團)演出、文化娛樂場所演出、影視拍攝、錄音錄像等有償演出活動;
(五)省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以及外國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做好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使用淫穢色情語言或帶有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表演。
《許可證》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申請辦理《許可證》的條件,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非演出經紀單位舉辦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應經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指定演出承辦單位。
演出承辦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演出契約,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持證者有權按照規定執行處罰,有關責任人員不得抵制和拒絕。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演出資格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變更《許可證》規定事項未辦理相應手續的,責令停止演出經營活動;超項經營或易地演出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雙方未簽訂協定(演出契約)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演出單位或個人的非法所得,並對接待演出的場所或邀(約)請單位處以非法所得相等數額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進出省演出手續、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自行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對接待單位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舉辦組台(團)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對舉辦和接待演出的單位分別處以所得演出收入三至五倍罰款。
(六)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領取《許可證》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取締其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分別處以個人和主辦單位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支付方式支付演員勞務報酬的,沒收演員個人收入,並對支付單位處以支付額二倍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行募捐性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私分募捐收入和贊助款的,對責任者處以私分款額二倍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審批從事廣告性營業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十)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並按日加收應繳額5%的滯納金。
(十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抵制或拒絕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的,處以有關責任人三十元罰款,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收繳其《稽查證》,並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