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活躍演出市場,滿足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0年4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 地區:重慶
  • 實施時間:2000年4月5日
  • 審議通過時間:2000年3月17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營資格,第三章演出審批,第四章演出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OOO年四月五日

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活躍演出市場,滿足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實施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組織者以獲取款、物或廣告效益為目的的演出活動,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場;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個人演出費用;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四)有贊助或捐助;
(五)以演出吸引觀眾,為其他經營活動服務;
(六)利用體育比賽等形式邀請演藝人員進行現場表演活動;
(七)以其他經營方式演出。
第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是本市營業性演出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的營業性演出工作,其職責是:
(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演出單位的總量、布局和結構;
(二)審批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以及冠以“重慶”、“巴渝”等字樣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
(三)審查、核准涉外演出;
(四)審批跨省市組台演出活動;
(五)對審批的演出活動實施現場監督。
區縣(自治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管理營業性演出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內演員演出和歌舞娛樂場所演出;
(二)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資格;
(三)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演出場所;
(四)對審批的演出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二章經營資格

第五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場所以及個體演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具備《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列條件,並依法向有權機關報批。
第六條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須依法報經市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或核准報文化部批准,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按許可證核定的範圍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未取得演出經紀機構的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紀活動。
第七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除應當具備《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健全的演出、票務、財務、服務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申請兼營演出業務的,應按有關規定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演出業務。
第九條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每年驗審一次。演出單位或個人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備的條件下辦理每項審批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三章演出審批

第十一條本市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在市內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報演出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個人跨省從事營業性組台演出,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開具演出介紹信,方可按規定的地點、時限、場次進行演出。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邀請市外演員演出的,由批准歌舞娛樂場所的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餐飲娛樂或其他沒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場所邀請市內演員演出的,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舉辦全市性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冠以“西南”、“巴渝”、“全市”、“重慶”等字樣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組織募捐義演活動的主辦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除按規定扣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其收入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由受捐單位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中提取報酬。組織社會福利性募捐演出、救助災害及救濟貧困性質的募捐,應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准後,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涉外演出應由具有涉外演出經紀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在演出前60日提出申請。涉外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演出的,也可由經批准的涉外定點場所提出申請,經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由市文化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申請涉外演出除應提供《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演出主、承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定點演出場所的有關資料;
(二)擬公開發布的廣告稿。
第十八條涉外演出項目報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演出經紀機構或定點場所應按規定到市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演出手續,取得《臨時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嚴格按照批文的規定實施演出。演出內容(包括演出服飾)要與送審的錄象帶相符。
經批准的涉外演出項目如變更節目、演員、演出時間、地點,主、承辦單位,應按程式另行報批。
第十九條涉外演出項目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演出經紀機構應與涉外演出方經紀人依照經批准的意向書籤訂正式的演出契約,經提交市文化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契約副本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演出管理

第二十條演出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演出單位和個人應遵守職業道德,按照商定的演出節目和程式演出。
第二十一條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轉包經營。不得搞掛名承辦,不得倒賣或變相倒賣演出批文。
第二十二條演出單位變更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演員不得無證或手續不全參加演出,不得參與非法演出活動。
第二十四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單位之間、演出單位與所邀請的演員之間應當簽訂演出契約。邀請在職演員演出的,還應與其所在單位簽訂演出契約。非演出經紀機構需要舉辦組台演出或涉外演出的,應當與演出經紀機構簽訂演出契約。
第二十五條訂立演出契約應當合法。契約訂立後,應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按國家規定應當批准的演出活動,必須在其演出活動獲得批准後契約方可生效;變更經批准演出內容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報批演出。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舉辦公益性演出活動,以獲取款、物或廣告效益彌補資金不足的,應按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國家機關不得從中提取演出收入。
第二十七條營業性演出廣告須經核准其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發布。
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觀眾。
新聞媒體機構應核驗文化行政部門出具的《演出廣告審查表》之後,方可發布營業性演出廣告。
第二十八條承辦涉外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應在演出前將文化行政部門同意演出的批文、演出契約副本及納稅人責任書或辦理代扣代繳責任人等有關資料報送當地稅務部門。
第二十九條演出活動須在批准的場所進行。不得將涉外演出團體分散組隊演出,不得隨意串場。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到未對其開放的地區演出。
第三十條演出團體中的涉外人員應持有我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相關簽證,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留學生、來華訪問、旅遊的外國人不得參加營業性演出或者在歌舞娛樂場所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許可權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營業性演出單位的,或者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從事營業性演出的;
(二)演出國家禁止內容的;
(三)擅自舉辦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請港、澳、台地區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演出的;
(四)無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手段弄虛作假,違反演出契約的;
(五)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規定,擅自接納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組織的演出或者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
(六)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規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亂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
(七)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
(八)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演出經紀機構擅自聘請未事先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的人員或者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的;
(九)演員未經本單位同意擅自參加營業性演出的;
(十)個體演員擅自舉辦營業性演出的;
(十一)出租、轉讓《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演出單位未經批准,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擅自變更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或終止經營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並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演出主、承辦單位未另行報批,擅自變更其節目、演出時間、地點的,處以非法所得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最低不少於2000元。
第三十四條演出經紀機構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轉包經營、搞掛名承辦、倒賣或變相倒賣演出批文的,處以非法所得金額1倍至5倍的罰款,最低不少於30000元。
第三十五條涉外演出人員未持我國政府機關簽發的相關簽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有留學生、來華訪問、旅遊的外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的,對組織或參加演出的單位或個人,分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發現未經核准演出而發布營業性演出廣告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演出單位違反演出契約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給觀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對演出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演出單位或者個體演員合法權益,在營業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包庇違法演出活動,參與或變相參與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文化市場管理費,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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