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於2017年7月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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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發布

2017年7月6日,文化部下發了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的監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知內容

文化部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演出市場進一步繁榮,網際網路技術加快普及套用,演出票務經營模式更加多樣、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進了演出市場消費和行業發展。同時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交易不透明等違法違規演出票務經營行為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為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資質管理,強化演出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一)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演出經紀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 問題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11〕56號)有關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利用信息網路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屬於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化行政部門向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當在經營範圍中載明“演出票務”。
(二)演出舉辦單位除自行經營演出票務外,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本單位營業性演出門票。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營業性演出門票,應當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取得授權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具有演出票務經營資質的機構代售演出門票。未經委託或授權,演出票務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營業性演出門票。舉辦大型演唱會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在提交大型民眾性活動申請時,向公安部門一併提交演出票務銷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公安部門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按照票務銷售方案進行售票。
(三)為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提供宣傳推廣、信息發布等服務的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核驗在其平台上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相關營業性演出的批准檔案,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准檔案的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提供服務,不得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或者贈票提供服務。
二、規範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預售或者銷售演出門票前,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批准檔案,不得預售或銷售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准檔案的演出門票。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五)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公安部門核准觀眾數量的70%。經公安部門批准,全場可售門票數量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明示相應區域並予以說明。
(六)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在銷售演出門票時,應當明示演出最低時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主要演員信息,涉及舉辦演唱會的,還應當明示主要演員或團體及相應最低曲目數量;應當公布全場可售門票總張數、不同座位區域票價,實時公示已售、待售區域,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公平交易。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留存演出門票銷售記錄(包括銷售時間、購買賬號等信息)及相關契約6個月備查。
三、加強重點演出監管,維護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七)文化行政部門要將社會關注度高、票務供需緊張的營業性演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提前進行研判,對有炒票等潛在問題的,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問題發生。發現在票務經營中有違規苗頭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約談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依法處置,並視情將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
(八)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演出票務管理平台,與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的票務系統進行對接,實施實時線上監管。支持行業協會發出行業倡議,共同抵制高票價、豪華消費等行為。加強輿論正面引導,對虛抬票價、惡意炒作的行為予以揭露。
四、加大執法處罰,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九)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違法違規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執法力度。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代理、預售、銷售業務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預售、銷售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未經演出舉辦單位授權,擅自預售、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不明示信息、不落實平台責任的,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七)項、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由文化部門牽頭,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參加的演出票務執法協作機制。對有捂票囤票、炒作票價、虛假宣傳、倒票等違規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抄告當地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的具體辦法。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7年7月6日

政策解讀

1.《通知》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特別是2015年、2016年,演出市場不時出現囤票捂票、與“黃牛”勾連炒票等問題,敗壞了行業風氣和形象,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票務市場,文化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印發《通知》。《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管理措施,以期進一步規範我國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演出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對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實施資質管理的依據是什麼?
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一)演出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涉及從事演出行銷等經營活動,應當作為演出經紀機構納入管理,特別是近年來演出票務市場出現炒作等一系列問題後,更需要加強監管。2011年,文化部印發《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已要求演出票務經營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3.《通知》對控制捂票囤票炒票等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文化部一方面依據法規和職責,對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做出具體要求,另一方面也積極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倒賣門票、虛假宣傳進行查處。一是將作為“黃牛票”重要銷售渠道的網際網路平台納入管理視線並要求落實平台責任;二是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三是要求70%以上的門票面向公眾銷售。四是對重點演出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如對演出公司進行約談;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視情將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者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等。
4.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總票數的70%的理由是什麼?
答:設定公開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最低數量,是為了遏制個別演出商通過非正規渠道將演出票打包出售給“黃牛”。之所以設定為70%,是完全尊重行業協會、演出公司、票務公司的意見,一方面營業性演出有部分門票按慣例需要贈送給贊助商,除此之外還有工作票,所以無法保證將所有門票面向公眾銷售;另一方面為公眾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當保障公眾的利益,業內普遍認為70%這個比例相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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