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黑龍江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是1988年10月24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審查,第五章 協調,第六章 批准,第七章 發布,第八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24
【生效日期】1988-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1988年10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省政府制定規章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政府規章是省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制定的、在本省轄區範圍內普遍實行的、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省政府制定規章的範圍是: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由省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由省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根據實際需要應由省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四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為規定、辦法、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五條 制定省政府規章,應當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為改革、開放、搞活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針。
第六條 規章文稿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明,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第七條 省政府法制局是省政府法制行政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省政府制定規章的計畫,審查和協調處理各部門上報省政府的規章草案。

第二章 計畫

第八條 省政府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改革、開放的需要,編制制定規章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
省政府各部門,應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建議應包括規章的名稱、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負責起草的單位、發布的日期等內容。五年規劃應按省政府部署屆時報出:年度計畫應在上一年度的十一月底前報省政府。
第九條 省政府法制局應當對各部門制定規章的建議進行通盤研究,綜合協調,擬訂製定規章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省政府制定規章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規劃和計畫作適當的調整。
有關部門需要增加或者撤銷已列入計畫的規章項目,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局審查同意,報請省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後,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省政府各部門應根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的要求,精心組織起草工作,按時完成起草任務。起草部門的領導應親自負責,並吸收熟悉業務、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相應文字水平的人員,組成起草小組負責規章起草工作。
起草的規章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由省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牽頭,組成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小組進行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起草規章,一般應包括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權利義務、行為規劃;違反規章的責任;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基本內容。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應注意蒐集有關資料,認真調查研究,並先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進行可行性論證。規章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通過協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上報規章時加以說明。
第十四條 起草規章,應與我省已頒布的有關規章相銜接。對某一事項,如果作出與省已頒布的規章不相一致的規定時,應在上報規章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五條 規章草案完稿後,應撰寫起草說明。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起草規章的目的、依據,起草過程,協調情況,主要條款的解釋等。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規章草案,應經主要負責人簽署以部門正式檔案報送;幾個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然後由牽頭起草部門報送。
規章草案報送前,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將規章主要內容向省長或主管副省長報告並徵得同意。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規章草案及其說明一式十份,同時附送規章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檔案的複製件三份。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八條 報送省政府的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按以下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有關部門意見是否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省政府法制局對規章草案初步審查後,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因情況發生變化,暫緩或無需制定的,說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門;
(二)對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意見,退回起草部門進行修改、補充;
(三)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內容比較成熟的,可根據需要,採用會簽或發徵求意見稿的方式,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或考察。
第二十條 各地、各部門接到省政府法制局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經主管領導簽署,加蓋公章,按時上報;逾期不報、又不申明理由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第五章 協調

第二十一條 在規章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對分岐意見較大的,省政府法制局可組織有關部門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領導或主管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一致的,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接到省政府法制局召開規章草案協調會通知後,應根據要求認真做好準備,屆時指派熟悉情況能代表本部門意見的人員參加,陳述部門的意見。因故不能派人參加並經協調會主持人允許的,可以書面形式表述意見,否則視為沒有不同意見。對於意見分岐較大、需要多次進行協調的規章,各部門參加協調會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 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過審查、協調的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經省政府秘書長或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審核確定,按下列規定報送審批:
(一)重要規章,經主管副省長審核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一般規章,經主管副省長審核後,提交省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批。
(三)經省政府批准,授權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章,由主管副省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規章,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作規章草案說明;必要時,省政府法制局負責人可作審查、協調說明。

第七章 發布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發布規章,由省長簽署發布令,《黑龍江政報》、《黑龍江日報》應當全文刊載,省政府不另行文。
第二十六條 經省政府批准、授權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章,省政府辦公廳批覆後,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布令,《黑龍江政報》應當全文刊載,《黑龍江日報》應當酌情全文或摘要刊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修改規章的程式,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章案,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常員會有關規定執行並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地方經濟法規起草、修改、送審、實施工作程式的規定》(黑政辦發〔1985〕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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