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法規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8月0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關於法規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 發布日期:1993-08-09
- 生效日期:1993-08-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3-08-09
【生效日期】1993-08-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並依照本規定程式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
(一)經濟、行政方面的法律授權地方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
(二)根據本省實際,對經濟、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項需要制定法規加以規範和保障的。
(一)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或者單項規定的;
(二)根據本省實際,對經濟、行政方面的管理事務需要制定規章加以規範和保障的。
(一)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與其他法規規章相協調;
(二)從本省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三)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
(四)借鑑國內外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經驗。
第二章 規劃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原則,在各部門報送的立法計畫建議和有關方面提議的基礎上,編制立法計畫,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在實施立法計畫的過程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立法計畫作適當的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起草
法規規章內容與兩個以上部門的業務有密切聯繫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者主要的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
起草部門應當將起草的法規規章文本送有關部門和地區徵求意見,並負責業務協調工作。
起草部門在組織法規起草工作時,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指導。
第四章 審定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省實際和切實可行;
(三)與現行的法規、規章是否協調、銜接,需要改變現行法規規章規定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四)對所涉及的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是否已作業務協調;
(五)內容、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立法技術的要求。
經審查,如果發現明顯問題或者不符合報關程式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收到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檔案後,應當認真組織研究,負責地提出意見,在要求的期限內反饋。
其他規章草案由省長審批或者由省長委託分管副省長審批。
第五章 簽發和發布
涉及單項業務的規章,可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發布。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章,登載《雲南政報》和其他需要登載的專業性或者綜合性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