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要求
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即將擬出讓建設用地的規劃建設標準、產業導向和投入產出標準、污染排放標準等控制指標及違約責任予以明確,作為土地“招拍掛”出讓的前置條件,在出讓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業,讓建設用地帶著指標出讓,企業在競得土地使用權後通過“一窗辦理”,儘快取得施工許可,合法開工建設,建成投產後按照法定條件和既定標準進行驗收的土地出讓方式。
“標準地”出讓實施範圍為鹹寧高新區、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市政府批准的工業園區內的新增工業用地。2020年底前,鹹寧高新區新增工業用地按照“標準地”出讓不低於10%,省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按照“標準地”出讓不低於5%。2021年,鹹寧高新區,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市政府批准的工業園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區域性統一評價。各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對園區範圍內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擬建設區域開展統一評價試點,並結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園區規劃等相關要求,細化園區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明確園區產業準入標準。區域性統一評價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環境影響、水土保持、礦產壓覆、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防洪影響等。(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
(二)制訂控制性指標。各園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按照“3+X”制訂“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築容積率。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其他工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畝均投資分別不低於300萬元/畝、200萬元/畝、100萬元/畝;投產後畝均稅收分別不低於25萬元/畝、15萬元/畝、10萬元/畝;新增工業用地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X”即規劃用地指標、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等其他控制性指標。“3+X”控制性指標作為具體地塊“標準地”出讓指標設定依據。(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林業、稅務等部門)
(三)“標準地”公開出讓。各園區管委會明確擬出讓地塊“標準地”指標,納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土地出讓方案,經政府批准後公開出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土地成交結果和地塊“標準地”指標同步向社會公告。(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
(四)承諾制審批。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標準地”後,按規定程式分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企業作出書面承諾並公示,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保證項目拿地後在最短時間內合法開工建設。(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政務服務、信用建設等主管部門)
(五)事後監管。建設項目開工前,由各園區管委會申請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開工放線。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各園區管委會申請住建等部門開展聯合竣工驗收,聯合竣工驗收合格的,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等部門)項目試投產後,在投資建設契約約定期限內,由各園區管委會申請發改等相關部門對投入產出、能耗環境、安全防控等指標進行達產覆核。覆核通過的,準予正式投產;未通過覆核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通過竣工驗收或者達產覆核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承諾書約定執行。(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林業、信用建設等部門)
(六)監督與信用管理。各園區管委會牽頭建立覆蓋項目規劃建設、投產運營等階段關鍵環節的檢查、核查監督管理機制和“標準地”企業失信懲戒制度,逐步建成企業信用檔案並依法公開,作為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對失信企業依法依規實施懲戒。(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林業、信用建設等主管部門)
三、工作程式
(一)制定出讓方案。各園區管委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方案,並徵求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明確地塊“標準地”控制指標。
(二)土地公開出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出讓。
(三)企業承諾約定。土地成交確認書籤訂後,企業與園
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建設契約、企業信用承諾書,並按規定程式簽訂出讓契約,取得土地使用權,明確違約責任。
(四)部門並聯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依據企業簽訂的契約和承諾約定,在規定時限內並聯辦結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保障企業合法開工建設。
(五)加強事後監管。各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投產運營等階段關鍵環節加強聯合檢查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地”出讓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協調“標準地”出讓重大事項,統籌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標準地”出讓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督導各園區管委會按要求推進實施。
(二)強化聯合監管。各園區管委會根據“誰主張、誰監管”的原則,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標準地”出讓建設項目的開工建設、竣工驗收、投產運營等階段關鍵環節加強聯合檢查監管,對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違約行為的,及時督促整改,確保企業按承諾事項履約到位。
(三)推進信用建設。各園區管委會負責對“標準地”企業承諾行為和履約情況進行徵集、記錄和評價,並將結果共享至鹹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台的聯合獎懲備忘錄和分級結果對信用主體實施有關獎勵和懲戒措施,達到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效果。
五、其他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根據實施工作需要,商各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