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保障兒童合法權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精神,加快構建“家庭盡責、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立足基層”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服務判設頌贈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多譽束 二、基本原則
  (一)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己勸,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二)分類保障、身心並重。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謎炒悼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實施分類保障,促使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三)部門協作、基層履職。建立健全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把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明確基層政府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確保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和服務工作落地落實。
  (四)社會參與、專業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專業社工力量運用專業社工理念、方法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營造全社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保障對象
  困境兒童主廈再訂要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四、工作任務
  (一)落實分類保障措施。
  1.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1)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2)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兒童,危主酷霸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3)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4)對於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基本生活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5)對於符合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困境殘疾兒童,按規定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6)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7)建立健全各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同時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基本生活費申請條件的兒童,不可重複享受的,可擇高享受。對於其他困境兒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財政局)
  2.落實醫療康復保障措施。
  (1)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要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
  (2)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人社局、市殘聯)
  (3)對於納入孤兒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殘聯、市財政局)
  (4)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範圍,救治工作逐步由手術救治向醫療救治拓展。制定和實施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
  (5)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責記多尋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
  3.落實基礎教育保障措施。
  (1)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完善助學金制度,保障困境兒童就學。(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財政局)
  (2)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財政局)
  (3)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採取融合教育和送教上門等有效措施,保障重殘困境兒童享有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權利。將接受融合教育和送教上門服務的殘疾兒童納入特殊教育學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經費標準核撥公用經費,切實做好保障工作。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4)對滯留在本市救助保護機構內尚未在本市落戶的兒童,應保護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同等享受上述教育保障政策。對尋親無著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兒童,符合安置條件的,應及時依法辦理落戶、入學等手續,幫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學。(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4.落實監護責任保障措施。
  (1)強化父母是撫養監護兒童的第一責任人意識,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發揮托底保障作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團市委、市婦聯)
  (2)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3)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4)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5)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決定機關或執行機關(或代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6)對於由民政部門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的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可以重新履行監護責任或找到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及時將兒童送返家庭撫養,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應做好配合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7)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送養未成年人。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
  (二)構建保障工作體系。
  1.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路。縣級人民政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城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詳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並依託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婦女主任擔任(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成員單位)
  2.構建部門協作聯動機制。發展和改革部門要積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兒童活動場所、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等兒童服務設施建設;衛計、教育、人社部門要落實好睏境兒童醫療康復、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落實相關職稱評定政策;公安部門要積極會同民政等部門做好睏境兒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兒童尋親等工作,並依法依規出具相關證明和辦理困境兒童落戶手續;民政、教育、衛計、人社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計、公安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要督促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3.構建群團組織與社會參與互動機制。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創建工作,發揮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城鄉“五老”優勢,協同做好關愛服務活動。
  要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工委、市民政局)
  五、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公安、司法、財政、教育、衛計、人社、發改、工會、團委、殘聯、關工委等部門參與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銜接,落實困境兒童保障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困境兒童實施分類保障和動態管理。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地各部門要統籌各級各類社會救助資金,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將困境兒童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慈善資源積極參與,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財力支撐。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開展以關愛兒童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四)強化督查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承擔組織協調職責,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失誤、發生惡性事件的單位和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要充分履職,落實職責分工,完成工作任務,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推進落實。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鹹政辦發〔2018〕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在家庭、政府和社會關愛下健康成長。同時,也有一些兒童因家庭經濟貧困、自身殘疾、缺乏有效監護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全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經市直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出台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鹹政辦發〔2018〕29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五個部分:
(一)總體目標。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精神,加快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力爭到“十三五”末,全市困境兒童保障政策更加最佳化完善,困境兒童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原則。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堅持政府主導,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二是堅持分類保障、身心並重原則。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實施分類保障。三是部門協作、基層履職原則。建立健全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把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四是社會參與、專業服務原則。支持培育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保障對象。具有本市戶籍,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四)工作任務。分別從落實分類保障措施和構建保障工作體系兩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方面要落實分類保障措施。一是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落實孤兒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臨時救助等政策,建立健全各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二是落實醫療康復保障措施。對於困難家庭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適當提高封頂線。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服務。三是落實基礎教育保障措施。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滯留在本市救助保護機構內尚未在本市落戶的兒童,應保護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四是落實監護責任保障措施。強化父母是撫養監護兒童的第一責任人意識,民政部門發揮托底保障作用。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保障渠道。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並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提供幫助。對於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的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可以重新履行監護責任或找到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及時將兒童送返家庭撫養。
另一方面要構建保障工作體系。一是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路。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城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婦女主任擔任(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及時收集、登記、上報轄區內困境兒童及家庭信息,幫扶困境兒童落實福利保障政策,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二是構建部門協作聯動機制。民政部門和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切實履行協作聯動機制職能,推動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三是構建群團組織與社會參與互動機制。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創建工作,發揮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城鄉“五老”優勢,協同做好關愛服務活動。要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五)工作措施。要求各級強化組織領導、強化資金保障、強化宣傳引導、強化督查問責,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三、《實施方案》的突破性內容
《實施方案》抓住了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針對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保障體系這兩個重要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和系統性的制度設計。一是對困境兒童進行了明確分類。在辦法中明確了困境兒童類別,便於基層工作人員及時做好睏境兒童的核實、認定、統計、錄入、上報及建檔立卡工作,為開展精準救助幫扶奠定了基礎。二是對市直部門和單位明確了責任分工。便於各部門明確責任及對照檢查落實督導相關工作。三是明確了困境兒童保障主要任務。重點是從生活、醫療、教育、監護、服務等五個方面針對兒童的不同困境和不同需求提出了分類保障的明確要求,針對性、操作性較強。四是提高了生活標準、擴大了困境兒童保障覆蓋面。在生活標準、監護服務等保障方面,結合實際,既提高了生活標準又擴大了保障覆蓋面,又明確了各級政府在落實關愛保護兒童工作中承擔著主體責任。五是明確了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的具體要求。各地根據財力和困境兒童實際需求情況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總體來講,《實施方案》既貫徹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檔案精神和其他兒童權益保障相關檔案精神確定的目標任務,又動員了全社會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四、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
鹹寧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6)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7)建立健全各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同時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基本生活費申請條件的兒童,不可重複享受的,可擇高享受。對於其他困境兒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財政局)
  2.落實醫療康復保障措施。
  (1)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要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
  (2)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人社局、市殘聯)
  (3)對於納入孤兒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殘聯、市財政局)
  (4)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範圍,救治工作逐步由手術救治向醫療救治拓展。制定和實施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
  (5)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
  3.落實基礎教育保障措施。
  (1)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完善助學金制度,保障困境兒童就學。(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財政局)
  (2)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財政局)
  (3)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採取融合教育和送教上門等有效措施,保障重殘困境兒童享有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權利。將接受融合教育和送教上門服務的殘疾兒童納入特殊教育學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經費標準核撥公用經費,切實做好保障工作。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4)對滯留在本市救助保護機構內尚未在本市落戶的兒童,應保護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同等享受上述教育保障政策。對尋親無著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兒童,符合安置條件的,應及時依法辦理落戶、入學等手續,幫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學。(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4.落實監護責任保障措施。
  (1)強化父母是撫養監護兒童的第一責任人意識,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發揮托底保障作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團市委、市婦聯)
  (2)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3)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4)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5)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決定機關或執行機關(或代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6)對於由民政部門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的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可以重新履行監護責任或找到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及時將兒童送返家庭撫養,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應做好配合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7)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送養未成年人。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
  (二)構建保障工作體系。
  1.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路。縣級人民政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城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詳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並依託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婦女主任擔任(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成員單位)
  2.構建部門協作聯動機制。發展和改革部門要積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兒童活動場所、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等兒童服務設施建設;衛計、教育、人社部門要落實好睏境兒童醫療康復、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落實相關職稱評定政策;公安部門要積極會同民政等部門做好睏境兒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兒童尋親等工作,並依法依規出具相關證明和辦理困境兒童落戶手續;民政、教育、衛計、人社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計、公安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要督促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3.構建群團組織與社會參與互動機制。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創建工作,發揮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城鄉“五老”優勢,協同做好關愛服務活動。
  要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工委、市民政局)
  五、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公安、司法、財政、教育、衛計、人社、發改、工會、團委、殘聯、關工委等部門參與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銜接,落實困境兒童保障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困境兒童實施分類保障和動態管理。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地各部門要統籌各級各類社會救助資金,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將困境兒童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慈善資源積極參與,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財力支撐。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開展以關愛兒童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四)強化督查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承擔組織協調職責,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失誤、發生惡性事件的單位和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要充分履職,落實職責分工,完成工作任務,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推進落實。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鹹政辦發〔2018〕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在家庭、政府和社會關愛下健康成長。同時,也有一些兒童因家庭經濟貧困、自身殘疾、缺乏有效監護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全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經市直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出台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鹹政辦發〔2018〕29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五個部分:
(一)總體目標。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精神,加快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力爭到“十三五”末,全市困境兒童保障政策更加最佳化完善,困境兒童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原則。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堅持政府主導,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二是堅持分類保障、身心並重原則。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實施分類保障。三是部門協作、基層履職原則。建立健全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把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四是社會參與、專業服務原則。支持培育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保障對象。具有本市戶籍,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四)工作任務。分別從落實分類保障措施和構建保障工作體系兩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方面要落實分類保障措施。一是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落實孤兒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臨時救助等政策,建立健全各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二是落實醫療康復保障措施。對於困難家庭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適當提高封頂線。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服務。三是落實基礎教育保障措施。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滯留在本市救助保護機構內尚未在本市落戶的兒童,應保護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四是落實監護責任保障措施。強化父母是撫養監護兒童的第一責任人意識,民政部門發揮托底保障作用。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保障渠道。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並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提供幫助。對於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的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可以重新履行監護責任或找到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及時將兒童送返家庭撫養。
另一方面要構建保障工作體系。一是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路。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城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婦女主任擔任(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及時收集、登記、上報轄區內困境兒童及家庭信息,幫扶困境兒童落實福利保障政策,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二是構建部門協作聯動機制。民政部門和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切實履行協作聯動機制職能,推動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三是構建群團組織與社會參與互動機制。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創建工作,發揮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城鄉“五老”優勢,協同做好關愛服務活動。要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五)工作措施。要求各級強化組織領導、強化資金保障、強化宣傳引導、強化督查問責,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三、《實施方案》的突破性內容
《實施方案》抓住了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針對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保障體系這兩個重要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和系統性的制度設計。一是對困境兒童進行了明確分類。在辦法中明確了困境兒童類別,便於基層工作人員及時做好睏境兒童的核實、認定、統計、錄入、上報及建檔立卡工作,為開展精準救助幫扶奠定了基礎。二是對市直部門和單位明確了責任分工。便於各部門明確責任及對照檢查落實督導相關工作。三是明確了困境兒童保障主要任務。重點是從生活、醫療、教育、監護、服務等五個方面針對兒童的不同困境和不同需求提出了分類保障的明確要求,針對性、操作性較強。四是提高了生活標準、擴大了困境兒童保障覆蓋面。在生活標準、監護服務等保障方面,結合實際,既提高了生活標準又擴大了保障覆蓋面,又明確了各級政府在落實關愛保護兒童工作中承擔著主體責任。五是明確了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的具體要求。各地根據財力和困境兒童實際需求情況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總體來講,《實施方案》既貫徹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檔案精神和其他兒童權益保障相關檔案精神確定的目標任務,又動員了全社會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四、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
鹹寧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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