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20日

鶴壁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建立健全改作風、轉職能、優環境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直和各縣區行政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受委託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實施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中央、省屬駐鶴壁單位在本市實施行政審批行為,應依照本辦法有關要求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管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鶴壁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0日
  • 類別:地方法規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和行為,包括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具有審批性質的管理事項和登記事項,以及根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履行批准、審核、認可、同意、備案等手續的事項和行為。
第三條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法規範實施行政審批,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力爭使鶴壁成為全省乃至全國行政審批項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服務最優的省轄市。
第四條市、縣區行政監察、機構編制、法制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行政監察部門主要負責對各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行政審批機構的依法設立和職責的依法配置。
法制部門主要負責各行政部門適用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審查。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推動行政部門審批視窗的規範高效運作和審批服務方式的改革創新。
法制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發現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向行政監察部門通報並積極協助依法查處。
第二章監督檢查
第五條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取得行政審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對行政審批事項中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予以查處。
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轉行政服務、下放、合併的,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轉變行政方式,依法改進加強服務和監管,防止工作斷檔、弱化。
第六條各級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包括行政審批時限、效率、過程規範性、信息公開程度等,促進行政部門依法、公正、高效、廉潔實施行政審批。
市、縣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配合監察部門開展行政審批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行政部門應加強本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自覺依法依規、廉潔高效實施行政審批。
第八條上級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下級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使行政審批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對前移審批視窗的,應當健全備案審查制度、日常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條對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行政部門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實施和監督實施行政審批的檔案資料;
(三)觀察辦理行政審批的過程;
(四)檢查事後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五)向行政審批實施相對人了解有關情況;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加強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行政監察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投訴和舉報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機構及電話,不得拒絕受理投拆和舉報。
建立行政審批事項調處機制。在行政審批單位與申請人發生糾紛時,涉及行政審批許可權問題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調處,涉及行政審批適用法律糾紛的由法制部門負責提供法律意見,涉及對違法違規審批行為問責的由監察部門負責辦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信息資源共享,對行政審批實施過程進行全程實時線上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的聯動機制和協作機制,提高監督檢查的成效。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辦理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按發生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次數和後果依次加重並延伸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部門在確定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審批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擅自增加、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增加審批環節、附加前置條件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需要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沒有取消的;
(三)對於同一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職能部門在其審批環節或辦事程式中另行設定審批事項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類行政審批,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應取消而未取消的;
(五)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項外,對企業和證照的年檢、年審類行政審批,應取消而未取消的;
(六)對職業技術技能的培訓、考核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不再實行審批管理而實行或變相實行審批管理的;
(七)對通過認證、事後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實行審批管理而實行或變相實行審批管理的;
(八)應轉移、授權、委託的審批事項,不按規定轉移、授權和委託的;
(九)應承接的審批事項,不按規定承接和管理的;
(十)明確實行事後備案的事項,擅自改為事前審批事項的。
(十一)擅自在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以外辦理已進駐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審批事項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
第十五條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審批過錯責任:
(一)不實行首問負責制、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民眾辦事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審批而不予受理、審批,或者不予受理、審批而不告知理由的;
(三)受理不開具受理回執的;
(四)不實行一次告知制,造成申請人多次往返的;
(五)不實行限時辦結制,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期限內完成行政審批事項的;
(六)違法設立有償諮詢程式或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審批費用的;
(七)不公開辦事條件、辦事程式、審批結果的;
(八)不依照規定程式審批,或者非法設立行政審批程式實施審批,或者已取消、轉為行政服務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變相審批的;
(九)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審批的;
(十)將法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服務違法委託給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行政審批管理權的;
(十一)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審批代理活動,或者存在增加中介服務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以及對中介組織從業行為負有監管責任的行政部門因監管不力,致使中介組織出現增設辦事條件、違規收費、超範圍收費等嚴重違規問題的;
(十二)違規指定中介組織參與行政審批活動,排斥其他有資質的合法中介組織,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
(十三)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四)部門領導、科長值班坐班制度不落實,或者不實行AB崗工作制,以部門領導、工作人員開會、出差、請假等原因無法到崗為藉口,導致辦事無人受理、工作停滯、拖延或中斷的。
(十五)服務態度生硬冷漠,與辦事民眾頂撞爭吵,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後監管職責而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七)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工作規定,貽誤行政審批工作或者損害行政審批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行政審批責任追究,依照《鶴壁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制度》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指“首問責任制”,指行政審批相對人來人或來電話到視窗辦事、諮詢、查詢,接受詢問的首位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負責解答、辦理或交經辦科室(人)辦理。
“一次告知制”指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
“AB崗工作制”指行政部門要在行政審批視窗設定兩個崗位,A崗承擔人為該職位的責任人,B崗承擔人為該職位的備崗責任人,當A崗承擔人因事離崗時,由B崗承擔人代替其履行職責。
“限時辦結制”指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辦法以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單位或經辦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行政審批相對人所訴求的事項。
“變相審批”指對取消或轉為行政服務的審批事項,採取等同於行政審批的流程和手續進行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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