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鶴壁市政府印發《鶴壁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鶴政辦〔2014〕40號),啟動實施中小微企業“助保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鶴壁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鶴壁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全文
鶴壁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4年9月1日)
為推進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助保貸)業務,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貸款難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助保貸融資業務,發揮財政資金的標桿作用和放大效應,引導合作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投放力度,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二、運營模式
助保貸日常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共同篩選優質中小微企業組成“中小微企業池”,由助保金作為增信手段,由合作銀行向入池企業提供貸款。助保貸業務出現風險時,按補償程式進行補償和追償。
(一)助保貸監督與管理機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市財政局、審計局、銀監局、人行鶴壁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市政府金融辦共同參與,聯合組成鶴壁市中小企業助保貸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監管辦),負責監督管理“中小微企業池”入池企業和政府風險補償金、企業互助金、企業保證金的使用。
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服務中心)為助保貸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與合作銀行簽署助保貸合作協定,與合作銀行共同推薦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負責管理政府風險補償金、企業互助金和企業保證金,聯合合作銀行做好助保貸的日常工作,委託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負責助保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組建“中小微企業池”
“中小微企業池”是由市服務中心和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優質中小微企業群體。
1.“中小微企業池”企業準入條件
(1)鶴壁市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完備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和財務制度;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要求,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產品有市場、有效益,企業成長性好,在就業、稅收等方面貢獻較大;
(4)合法經營,並按要求向相關單位報送企業信息;
(5)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6)符合國家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以企業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7)已納入財政部門財務報表報送系統;
(8) 企業納稅信用好,近兩年內沒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和欠繳稅款情形,且企業稅收(不含稅收稽查一次性徵收)、銷售收入連續兩年保持10%以上的增長,連續兩年實現盈利,資產負債率持續在70%以下。
2.“中小微企業池”入池程式。擬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需填寫《企業入池申請表》,經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匯總後,向市服務中心推薦。市服務中心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評審,合作銀行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報市監管辦審核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後,納入《中小微企業池名錄》。
3.助保貸業務準入條件
(1)企業已納入《中小微企業池名錄》;
(2)企業在合作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並配合合作銀行開展助保貸業務;
(3)有第三方企業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第三方企業為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或融資性擔保公司;
(4)申請助保貸業務的企業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企業,在合作銀行的信用等級達到B級以上。
(三)助保金的組成與管理
1.助保金包括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互助金。市財政從產業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作為政府風險補償金,並根據助保貸業務開展情況逐年增加。入池企業按照“自願入池,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原則,應在簽訂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前,按貸款契約金額2%的比例繳納企業互助金,按貸款契約金額的10%繳納保證金。企業按約定償還貸款後,繳納的保證金本息返還企業,企業互助金繼續留存於企業互助金賬戶。
2.助保金賬戶設立:政府風險補償金、企業互助金、企業保證金由市服務中心在合作銀行分別開設專戶存放,該賬戶資金屬中小微企業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的增信手段,不構成對貸款的擔保,主要用於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生的貸款損失進行補償。
3.助保金補償範圍:經市服務中心和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池內企業助保金貸款屬於補償範圍。合作銀行發放的票據融資及其他貸款不屬於補償範圍;因合作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發放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於補償範圍。
4.企業互助金利息使用:繳入國庫。
(四)助保貸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1.貸款額度:單個企業助保貸額度一般應在2000萬元以下。
2.貸款期限:1年。
3.貸款利率:助保貸的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其他信貸業務品種的貸款利率,最高浮動幅度應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
4.貸款方式:助保貸可按企業用款計畫一次或分次提款。同等條件下,合作銀行的貸款規模應優先保證助保貸。
5.還款方式:根據借款企業現金流的特點,可選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貸零償還款方式,或者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方式。
(五)貸款的審查及發放
1.合作銀行從《中小微企業池名錄》中篩選企業,按照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根據審批結論向市服務中心提交《助保貸業務推薦函》。經市監管辦審核同意,企業按規定繳納企業互助金和企業保證金後,市服務中心出具《助保貸備案通知書》,將該筆貸款納入助保金補償範圍。
2.合作銀行應在落實保證措施後7個工作日內對池內企業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函告市服務中心。
(六)貸後管理
1.助保貸業務貸後管理由合作銀行比照一般貸款業務進行管理,並按內部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後檢查。
2.使用助保貸的企業出現改變助保貸貸款用途、經營管理不善、惡意逃廢債務傾向等違規情況時,由合作銀行與市服務中心共同提前收回助保貸或採取凍結資產、資產變現等措施,保證資金安全。
3.對導致企業互助金、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取消其入池資格,並將該企業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
(七)助保金補償管理
1.助保貸出現風險預警或還款逾期時,由合作銀行通知市服務中心。經市服務中心認定、市監管辦確認後,合作銀行向市服務中心提出補償申請並經市監管辦審核同意,市服務中心應在6個工作日內劃撥貸款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和企業互助金,先行補償貸款本息。
2.當企業保證金和企業互助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由政府風險補償金按剩餘部分50%的比例進行補償。合作銀行向市服務中心出具《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企業助保貸的函》,經市服務中心審核認定、市監管辦審批後,市服務中心應在6個工作日內劃撥補償資金。當政府風險補償金不足時,超出部分的損失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
3.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互助金由市服務中心及時委託合作銀行代位追索,並積極做好協助工作。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按債權的2%—3%提取,最高不超過5%)、違約金後,按實際分擔比例償還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剩餘部分補回企業互助金所承擔損失。
(八)助保貸終止
1.合作銀行在開展助保貸業務過程中,違反本實施意見及相關政策規定、有弄虛作假行為、貸款未達到合作協定要求或績效明顯較差時,市服務中心有權單方面終止與該銀行開展助保貸業務合作,自助保貸宣布合作終止之日起,在保貸款同時轉為銀行正常貸款。助保金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後,助保貸業務合作正式終止。
2.助保貸業務合作終止後,政府出資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互助金結餘部分由市財政一併收回,納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建立助保金使用情況發布機制,合作銀行每季度向市服務中心通報助保貸業務信貸台賬、助保金的使用情況,市服務中心每季度向市監管辦通報助保金使用和績效情況。
(二)助保貸企業有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資金行為的,由市服務中心責令其整改,並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有弄虛作假、挪用助保金、用開展助保貸業務的資金對外提供擔保等違反本實施意見及相關規定行為的,將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政府風險補償金全額收回。
頒布日期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