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
- 類型:法律
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淇河生態環境,防止淇河水質污染,開發淇河旅遊資源,把淇河建成一條旅遊經濟帶,促進我市旅遊業快速發展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河南省旅遊管理條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和《鶴壁市淇河旅遊風景帶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淇河是指淇河流經鶴壁市轄區內的河段及其沿岸。從上游盤石頭水庫庫區至下游京珠高速淇河大橋處為重點保護開發區域。
第三條凡在淇河及其兩岸各2公里以內從事旅遊開發、生產、生活、科研、種植、養殖等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淇河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淇河流域旅遊資源開發工作和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治理”的原則,淇河旅遊經濟帶的開發,在淇河開發指揮部領導下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相關事宜。
第六條淇河流域總體的開發保護由市政府統一組織。淇河流域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淇河的開發保護的詳細規劃,報市淇河綜合開發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辦法所涉及到的事項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1.市旅遊主管部門職責:編制《淇河旅遊風景帶總體規劃》,在市淇河開發指揮部的領導下,指導淇河及沿岸旅遊資源的開發、審批、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市環保主管部門職責: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淇河流域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淇河水資源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淇河水質的監測;查處污染淇河的事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3.市水利主管部門職責:淇河水資源統一管理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制定淇河水產養殖規劃;對淇河水工程建設和開發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4.市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淇河沿岸的水源涵養林、護岸固坡林的種植及管護;禁止毀林開荒,禁止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查處亂砍亂伐等毀林和破壞植被事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源地的退耕還草還林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5.市農業主管部門職責:淇河沿岸農業生產的管理,控制農藥、化肥、禽畜糞便對淇河的污染,在淇河沿岸的農業生產中禁止劇毒、高殘留農藥的使用,倡導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6.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責:淇河沿岸礦產的開採規劃和管理,糾正查處非法開採、違法用地行為,優先安排淇河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旅遊發展用地,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7.市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淇河開發建設的城建規劃選址和審批工作,依據法律法規發放“一書兩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8.市文物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淇河兩岸的文物勘探和保護工作,貫徹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9.市計畫、交通、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三章淇河的開發
第八條淇河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以歷史文化為背景,優勢資源為依託,生態保護為前提,水資源保護和旅遊開發為重點,綜合效益為目標,最大限度地把資源優勢轉化為旅遊經濟優勢,逐步形成具有淇河特色的旅遊經濟帶。
第九條淇河綜合開發的原則:淇河的開發利用必須遵循“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並在《淇河旅遊風景帶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做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有序發展。
第十條從淇河上游至下游,重點開發保護的景區是:
1.盤石頭水庫景區。總占地面積約15平方公里。
2.白龍廟景區。總占地面積約2000畝。
3.淇河天然太極圖景區。總占地面積約3500畝。
4.許溝溫泉景區。總占地面積約3000畝;該景區是淇河“三珍”的開發基地。
5.淇濱樂園景區。總占地面積約6300畝。
6.火山地幔公園。地處淇濱區上峪鄉上莊村西1公里處,占地面積約2000畝。
第十一條在淇河兩岸建設生態旅遊帶,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生態林、經濟林、特色養殖等,把農業、林業與觀光旅遊緊密結合,以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在淇河旅遊經濟帶嚴禁開發有污染、有危險,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文物的項目。
第十三條市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淇河,對積極做好淇河生態環境及水資源保護工作、旅遊資源開發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
第四章淇河的保護及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淇河從上游盤石頭水庫至下游京珠高速公路淇河大橋處河段沿岸各2公里以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放牧、砍伐林木、亂捕亂獵野生動物和放火燒荒等活動。
2.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有關植被的活動。
3.禁止無證採石、挖河等破壞生態活動。
4.禁止設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或堆疊,有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回收加工場。
5.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6.禁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油類、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
7.禁止在淇河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有害物品的車廂和容器。
8.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小網眼魚網、炸藥、毒品、電魚器捕殺魚類、青蛙等水生動物。
9.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採砂場、磚廠、金屬鎂廠、畜禽養殖場(淇河濕地自然保護區除外)及其他有可能向淇河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10.禁止在飲用水源地、水域內從事養殖活動,以及在飲用水源內洗滌、游泳、行駛機動船、水上飛機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十五條淇河兩岸古代大型遺址保護範圍內,嚴禁燒磚、採石、開礦、挖塘等活動;確因特殊需要,在大型文物遺址一般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須經文物管理部門批准,土地管理部門才能批准徵用土地,有關部門才能批准開工。
第十六條淇河濕地自然保護區,以淇河中下游許溝段為中心,西起南山村,西南至青岩絕,東北至黑山的金山寺,面積約30000畝,屬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內容的自然保護區。保護對象為“淇河三珍”(即淇河鯽魚、纏絲鴨蛋、冬凌草)及各種水產、水禽。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自然保護區無關的項目、設施,現有礦產和地下水開採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市淇河綜合開發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規劃、指導下進行。
2.需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規模化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淇河綜合開發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後由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適當控制規模。
第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淇河重點保護開發區域及沿兩岸各2公里內已設立的屬本辦法禁止的項目和設施,按下列規定處理:
1.由轄區政府依法責令限期停產、關閉、拆除或搬遷。
2.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要在水源保護區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並加強水源保護的宣傳。
第十九條在淇河河段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水源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須採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並及時報告市環保、旅遊等相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鶴壁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關於印發《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淇河開發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