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為規範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輻射帶動力,加快提升全縣農業產業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日期,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標準,第三章 申報程式,第四章 管 理,

發布日期

高政函〔2020〕21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邑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高邑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紮實做好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高邑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輻射帶動力,加快提升全縣農業產業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加工、銷售,並通過一種或多種利益機制,與農戶結成穩定的產銷關係,實施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加工或流通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除了具有開拓市場、引導生產、加工轉化、科技創新、銷售服務等功能外,還具有帶動農戶和生產基地抵禦市場風險,實現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功能。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與一般工商企業的根本區別在於其通過契約契約、保護價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多種形式,把加工、流通環節的部分利潤返還給農民,與農民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第三條 縣級龍頭企業必須是在縣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對我縣農業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的形成起重要作用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企業。
第四條 對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標準。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勝劣汰、能進能出、不搞“終身制”。
第五條 對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實行二年一申報評測機制。
第六條 經認定合格的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有資格享受縣委、縣政府和相關政策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對符合提級升檔條件的,優先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八條 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業或農業休閒為主業(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業或農業休閒觀光的銷售收入一般應占到企業銷售總收入的70%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加工、流通企業、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企業規模。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閒觀光型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
(三)企業效益。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一般應高於同期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益或同行業平均水平;企業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虧損。
(四)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無涉稅違法問題,有良好的銀行信用。
(五)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一般應達到500戶。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先進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標準和質量管理標準要求。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第九條 對產品特色明顯、科技創新能力強、出口創匯能力強、成長性好的企業,在規模、效益等指標上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條 申報程式。按屬地原則,由企業直接向縣農業農村局產業辦提出申請。產業辦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完善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填寫縣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第十一條 認定辦法。由農業農村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的企業進行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縣級龍頭企業候選名單,上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並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沒有異議後,由縣政府行文公布。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薦申報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含有本企業2019年度經營收支、財務成果、資產利用、償債能力、管理狀況等內容的分析報告和企業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該企業2019年度的資信情況證明;
(五)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生產基地契約或證書,土地流轉、生產設施使用契約、協定等複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或農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契約、協定和帶動農戶相關證明材料;
(七)縣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保證明;
(八)有效期內的“三品一標”證書、企業及產品註冊商標證書和其他品牌證書的複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實行縣級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優升劣汰,做到可進可出,由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採取一票否決制。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為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五)財政扶持資金使用不規範,或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六)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造假行為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高邑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表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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