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共有五章,發行之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
- 屬性:規範性檔案
- 適用範圍: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申報,第三章認定,第四章動態監測,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信息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制高點,是農業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誌。為充分發揮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涉農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化與現代農業的深度融合及“網際網路+農業”的加快發展,提升北京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是指: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或社會化信息服務,有效提高本市農業資源與環境信息化、農村經濟與社會信息化、農業生產與經營信息化、農業管理與服務信息化等水平,具有典型示範及帶動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則。
第四條經認定的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可以享有信息化及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可以自願加入北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和北京市農產品產銷信息協會,得到相關服務。
第五條 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組織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北京市城鄉經濟信息中心(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申報
第六條 申報企業要符合本市農業信息化發展導向並符合以下認定標準。
(一)通用標準
1. 企業在本市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經營的獨立網站或網店,須開設兩年以上並運行穩定。獨立網站須取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或取得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備案(京公網安備)。
3.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業務收入或利稅穩定增長,企業的採購額或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4.企業在農業信息化套用方面社會效益明顯,能促進相關產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對推進本市“網際網路+農業”發展有引領示範作用。
(二)分類標準
1.以農業信息化套用為主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申報:
(1)廣泛套用遙感系統(R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地理信息系統(GIS)、農業物聯網、二維碼、移動互聯、智慧型控制等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在農業生產的遠程監測、精細種養、科學決策管理、自動控制、質量安全追溯等方面,形成典型的套用模式,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市場競爭力。
(2)企業套用電子商務平台或基於移動網際網路的其他商業模式,年農產品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年農產品銷售額在500-1000萬元,在行銷方式、質量保障、客戶管理、物流配送、售後服務等方面具有特色。
(3)以農產品批發為主的企業,年交易額在8億元以上,應建有電子結算、電子交易、批發市場信息化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促進農產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關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定時發布農產品交易量、交易價格等信息,在促進農產品流通和產銷銜接方面發揮突出作用。
2.以農業信息化服務為主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申報:
(1)主要從事農業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研發、銷售及推廣,其技術和產品在京郊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農產品價格監測、村鎮精細化管理、休閒農業、災害應急等領域得到推廣套用,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
(2)以提供農業信息服務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和現代媒體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提供服務為主業,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
(3)以提供農產品線上交易服務為主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申報企業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申報書》;
2.申報書要求提供的輔證材料(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 經審計的會計年報及其他證明材料(複印件);
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備案)ICP證(複印件);
6. 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備案表(複印件)。
第八條 申報程式。基本程式為材料申報、初審、專家評審、認定和授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農委負責組織本區域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和初審工作。註冊地在郊區縣的企業,向所在區縣農委提出申請,區縣農委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推薦意見,報送信息中心,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其他企業,直接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由信息中心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向評審小組推薦。
第三章認定
第九條 信息中心統一組織評審專家,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考察,提出評審意見。市農委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發布認定名單,並頒發證書和授牌。
第十條 申報企業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得認定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並向社會公告。被取消資格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四章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二條各區縣要加強對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的管理,定期對企業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企業信息化建設與套用情況報市農委。市農委對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運行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每2年開展一次監測工作。經監測合格的企業,核發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證書;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要按照市、區縣農委的要求提供企業發展情況。
第十四條 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取消其北京市農業信息化龍頭企業資格,並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農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