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廣州市黃埔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區政府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第六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喪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已經享有資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的;
(二)近一年內,因發生坑農害農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近五年內,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六)其它應當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行為的。
本條款第(二)至第(五)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七條 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徵,劃分為農產品生產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流通業、種業、觀光休閒農業、特種養殖業、農業科技服務業和其它涉農產業8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競爭力和帶動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屬檔案1、2)
第八條 申報企業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契約、投資合作憑證等複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契約(協定),帶動農民名冊、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證明材料;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材料(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六)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八)其它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附屬檔案2)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街鎮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街鎮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名義,正式行文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後,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15天。無異議後,上報區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並對外公告。
第十條 經區政府批准授予“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可申請區級獎勵。首次獲得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且實際經營地在黃埔區域內的可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的,獎勵從其它規定。
第十二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上報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監測結果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告。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區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級運行監測範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的監測一併進行。
第十四條 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註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街鎮和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變更材料。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埔農規字〔2020〕1號
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9月18日
政策解讀
1.政策背景
為規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並加強對其運行監測,促進我區高端高質高新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參照《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和《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穗農規字〔2020〕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2.什麼是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廣州市黃埔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區政府確認的企業。
3.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的程式要哪些
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評定工作採取自願申報、各街鎮初審、區農業農村局評審認定的方式進行。
4.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如何申報
區農業農村局原則上每年度組織1次申報,並在區政府信息網上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流程、申報時間、申報材料等。申報單位向所在街鎮提交《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5.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需滿足哪些條件
(1)在本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3)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4)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6.認定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需滿足哪些條件
按照《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經我局組織第三方現場考核打分,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總得分應達到80分及以上,被列為候選企業。
7.“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有效期是多久
“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的,自動喪失“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同時,區農業農村局對評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和日常監督。日常監督中發現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的,將取消其“廣州市黃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