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支持我區農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提升我區農業龍頭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17-2020年廣州市都市現代農業獎勵實施方案>的通知》(穗農函〔2020〕32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2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龍頭企業包括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經由上級有關部門和增城區政府確認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分別對應由中央、省、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認定和監測管理。
第四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增城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產品質量安全、輻射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增城區政府確認的企業。
第五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審核工作。
第七條 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增城區範圍內;
(三)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閒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牛剃寒詢力和競爭力;
(五)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未處於失信聯合懲戒狀態。
第八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喪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已經享有資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的;
(二)近一年內,因發生坑農腿危店勸害農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埋漏殃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近五年內,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六)不配合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管的、逾期不提交資料的;
(七)其它應當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行為的。
本條第(二)至(六)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九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徵,劃分為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流通型;農產品市場帶動型;農業科技服務型;其他涉農產業型5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表1、2)
第十條 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表3);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契約、協定、投資合作憑證等複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契約(協定),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材料;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材料(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六)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八)農業投入品採購與領用台賬、農業投入品使用台賬、農產品生產台賬、農產品戒詢洪質量安全檢測台賬、農產品銷售台賬;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級農業龍頭申報和認定程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徵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鎮街名義,正式行文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戰朽辯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認定姜歸。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少船囑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並對外公告。
第十二條 經區政府批准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扶持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對未享受上級貼息補貼農業龍頭企業進行農產品加工技術改造、農業產業基地建設、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建等需要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進行補貼。每個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並相應享受各級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新獲得國家、省、廣州市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個農業龍頭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研發,對獲得國家、省新品種審定並取得審定證書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分別給予1:1資金獎勵,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十八條 對農業龍頭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採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科技項目,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科技項目,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科技項目,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每年獲得的區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九條 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加工類項目,按照不高於項目總投入45%的比例給予財政補助,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與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積極流轉土地擴大生產規模,對符合補助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由區財政按照500元/畝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報送每月、季度、年度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監測結果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告。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各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變更材料。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繼續享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扶持內容中與本區其他同類政策不重複享受,對同一扶持對象涉及增城區其他同類扶持的,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涉及的具體扶持內容以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廣州市增城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增農字〔2015〕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增農規字〔2020〕3號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10月21日

解讀

10月14日召開的增城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有25條措施,包括農業龍頭企業工作原則、申報條件、認定程式、扶持獎勵、監測管理等五大項內容。
《辦法》所指農業龍頭企業包括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經由上級有關部門和增城區政府確認的農業企業。
此次出台的《辦法》相比增城區2014年制定的《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培育與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更加突出資金方面的扶持。
一是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並相應享受各級優惠扶持政策。
二是對標中央一號文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政策,增設和整合科研獎勵扶持資金。《辦法》明確,增城區新增對國家、省新品種審定並取得審定證書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並整合增城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獎、科技項目補助政策,新增科學技術獎、科技項目補助獎勵內容。其中,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分別給予1:1資金獎勵,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三是對標省、市扶持農業龍頭企業政策,資金獎勵加倍。例如對被認定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從原來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省、市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農業龍頭企業,由對每個品牌的獎勵調整為給予每個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四是提高財政專項補助。對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加工類項目,財政補助比例由33%提高到45%,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最高補助金額從不超過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農業龍頭企業貼息總額從不超過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增城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扶持資金從2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鼓勵龍頭企業通過土地流轉擴大經營規模,由增城區財政按照500元/畝的標準給予土地流轉獎勵。
(一)《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表3);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契約、協定、投資合作憑證等複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契約(協定),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材料;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材料(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六)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八)農業投入品採購與領用台賬、農業投入品使用台賬、農產品生產台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台賬、農產品銷售台賬;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級農業龍頭申報和認定程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徵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鎮街名義,正式行文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並對外公告。
第十二條 經區政府批准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扶持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對未享受上級貼息補貼農業龍頭企業進行農產品加工技術改造、農業產業基地建設、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建等需要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進行補貼。每個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並相應享受各級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新獲得國家、省、廣州市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個農業龍頭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研發,對獲得國家、省新品種審定並取得審定證書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分別給予1:1資金獎勵,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十八條 對農業龍頭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採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科技項目,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科技項目,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科技項目,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每年獲得的區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九條 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加工類項目,按照不高於項目總投入45%的比例給予財政補助,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與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積極流轉土地擴大生產規模,對符合補助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由區財政按照500元/畝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報送每月、季度、年度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監測結果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告。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各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變更材料。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繼續享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扶持內容中與本區其他同類政策不重複享受,對同一扶持對象涉及增城區其他同類扶持的,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涉及的具體扶持內容以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廣州市增城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增農字〔2015〕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增農規字〔2020〕3號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10月21日

解讀

10月14日召開的增城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增城區培育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有25條措施,包括農業龍頭企業工作原則、申報條件、認定程式、扶持獎勵、監測管理等五大項內容。
《辦法》所指農業龍頭企業包括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經由上級有關部門和增城區政府確認的農業企業。
此次出台的《辦法》相比增城區2014年制定的《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培育與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更加突出資金方面的扶持。
一是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並相應享受各級優惠扶持政策。
二是對標中央一號文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政策,增設和整合科研獎勵扶持資金。《辦法》明確,增城區新增對國家、省新品種審定並取得審定證書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並整合增城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獎、科技項目補助政策,新增科學技術獎、科技項目補助獎勵內容。其中,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分別給予1:1資金獎勵,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三是對標省、市扶持農業龍頭企業政策,資金獎勵加倍。例如對被認定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從原來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省、市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農業龍頭企業,由對每個品牌的獎勵調整為給予每個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四是提高財政專項補助。對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加工類項目,財政補助比例由33%提高到45%,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最高補助金額從不超過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農業龍頭企業貼息總額從不超過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增城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扶持資金從2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鼓勵龍頭企業通過土地流轉擴大經營規模,由增城區財政按照500元/畝的標準給予土地流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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