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豫政辦〔2012〕177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推進品牌農業戰略的意見》(新政〔2012〕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集群是以農業優勢資源為基礎,以若干個涉農經營組織為主體,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支撐,以相關服務機構為輔助,以加工集聚地為核心,以輻射帶動的區域為範圍,圍繞農業相關聯產業發展種養、加工和物流,形成上下游協作緊密、產業鏈條長、帶動能力強、綜合效益好、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三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在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進行,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申報、認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遵循立足發展、達標升級、動態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進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五條申報農業產業化集群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當地政府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領導組織機構健全,科學編制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2.具備一定的農業優勢資源基礎,體現農產品就地加工轉化,產業鏈相對完整、市場化程度高、成長性好,並能夠輻射帶動一定區域。
3.有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作支撐,企業管理規範,法人治理結構較為完善,且建有研發、信息機構等配套服務組織。
4.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帶動農戶5000戶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
5.農業產業化集群內的生產加工型企業通過自建基地或與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簽訂契約收購的原料,應占生產加工原料的50%以上。
第六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的分級標準。農業產業化集群在具備基本標準的前提下,依據其行業和規模的不同,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如下:
1.一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
2.二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20億元以上。
3.三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20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0億元以上,且農業產業化集群內的主導產品獲市以上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或中國馳名商標。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農業產業化集群申報由農業產業化集群內起主要支撐作用的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負責,縣(市)、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農業產業化集群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1.銷售收入情況;
2.基地建設情況;3.物流配套情況;4.產品研發情況;5.品牌培育情況;6.帶動農民增收情況;7.稅收情況;8.環保和質量安全情況;9.具有支撐作用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及法定代表人情況等。
第九條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區申報的農業產業化集群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查驗,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徵求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發文公布。
第十條市級農業產業化集群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對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集群進行授牌,對達到省級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標準的,積極推薦省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申報、認定。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一條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集群享受新政〔2012〕6號、新政辦〔2012〕63號、新政辦〔2012〕188號和其它制定的扶持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堅持品牌農業、農業產業化、質量安全“三位一體”的發展方針,積極制定和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對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集群每2年組織一次考核,對不同級別的農業產業化集群實行分級考核。考核由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考核達標的保留其資格,具備升級條件的可申報上一級集群,對考核不達標的降級或摘牌。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集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堅持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實行獎優罰劣,加強對不同規模和級別的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管理。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豫政辦〔2012〕177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推進品牌農業戰略的意見》(新政〔2012〕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集群是以農業優勢資源為基礎,以若干個涉農經營組織為主體,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支撐,以相關服務機構為輔助,以加工集聚地為核心,以輻射帶動的區域為範圍,圍繞農業相關聯產業發展種養、加工和物流,形成上下游協作緊密、產業鏈條長、帶動能力強、綜合效益好、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三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在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進行,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申報、認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工作遵循立足發展、達標升級、動態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進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五條申報農業產業化集群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當地政府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領導組織機構健全,科學編制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2.具備一定的農業優勢資源基礎,體現農產品就地加工轉化,產業鏈相對完整、市場化程度高、成長性好,並能夠輻射帶動一定區域。
3.有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作支撐,企業管理規範,法人治理結構較為完善,且建有研發、信息機構等配套服務組織。
4.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帶動農戶5000戶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
5.農業產業化集群內的生產加工型企業通過自建基地或與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簽訂契約收購的原料,應占生產加工原料的50%以上。
第六條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的分級標準。農業產業化集群在具備基本標準的前提下,依據其行業和規模的不同,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如下:
1.一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
2.二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20億元以上。
3.三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種植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20億元以上;養殖加工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年銷售收入50億元以上,且農業產業化集群內的主導產品獲市以上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或中國馳名商標。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農業產業化集群申報由農業產業化集群內起主要支撐作用的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負責,縣(市)、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農業產業化集群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1.銷售收入情況;
2.基地建設情況;3.物流配套情況;4.產品研發情況;5.品牌培育情況;6.帶動農民增收情況;7.稅收情況;8.環保和質量安全情況;9.具有支撐作用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及法定代表人情況等。
第九條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區申報的農業產業化集群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查驗,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徵求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發文公布。
第十條市級農業產業化集群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對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集群進行授牌,對達到省級農業產業化集群認定標準的,積極推薦省級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申報、認定。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一條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集群享受新政〔2012〕6號、新政辦〔2012〕63號、新政辦〔2012〕188號和其它制定的扶持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堅持品牌農業、農業產業化、質量安全“三位一體”的發展方針,積極制定和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對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集群每2年組織一次考核,對不同級別的農業產業化集群實行分級考核。考核由市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考核達標的保留其資格,具備升級條件的可申報上一級集群,對考核不達標的降級或摘牌。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集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堅持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實行獎優罰劣,加強對不同規模和級別的農業產業化集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