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

《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是2023年9月9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發布的檔案。

發布信息,正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23年 第20號
為規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推動食鹽行業高質量發展,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9號公告)修訂為《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定點企業規範管理辦法》,現予公告。
附屬檔案:
1.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
2.食鹽定點企業規範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9日
為規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及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下統稱食鹽定點企業)經營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審核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規範條件。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持有有效期內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三)擁有自有的或其他食鹽定點企業經合法程式許可使用的食鹽註冊商標。
(四)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原料鹽應來自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該企業應擁有相應的鹽田、鹽湖或鹽礦資源,並有合法有效的灘涂、海域使用權或採礦權。不滿足上述要求的,可使用所屬集團公司內部其他企業提供的原料鹽,且該企業也應擁有相應的鹽田、鹽湖或鹽礦資源,並有合法有效的灘涂、海域使用權或採礦權。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於10萬噸/年,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南方海鹽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於3萬噸/年。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能夠持續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多品種食鹽,且上一年度多品種食鹽產量占其食鹽總產量的60%以上。其中多品種食鹽指添加食品添加劑、調味輔料或經特殊工藝加工製得,具有特定功能,且非執行GB/T5461的食用鹽產品。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批發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持有有效期內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三)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
(四)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有符合食品安全和運輸資質要求、且與其業務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車輛或相對穩定的社會運力資源。
三、技術和設備設施條件
(一)海鹽和湖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采、收、運原料鹽的機械化水平達到90%以上(日曬鹽工藝除外);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完全採用多效真空蒸發或機械式蒸汽再壓縮生產工藝。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滿足生產需要和產品質量要求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獨立完整的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與其他功能區域分開設定,避免受到外部環境影響。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包裝設備應當採用自動的灌裝和箱(袋)裝設備,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採用半自動的灌裝和箱(袋)裝設備。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碘食鹽應採用自動控制加碘設備。
四、質量和安全管理
(一)食鹽定點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近五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未發生導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食鹽質量安全事故。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並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及相關質量管理技術規範要求;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31621)以及相關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技術要求。
(四)食鹽定點企業員工應通過必要的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崗位所需的能力或資質。
(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其中加碘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要求。
(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所生產的所有食鹽品種應當有國家級食品綜合檢測機構或國家級鹽業專業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按照相關信息追溯體系規範要求,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並與全國統一的追溯平台對接,實現追溯數據的有效上傳。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並有效運行。
五、信用和儲備管理
(一)食鹽定點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準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食鹽定點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食鹽定點企業應當在最低庫存基礎上(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管理制度,輪儲和出入庫食鹽有相關憑證,保留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六、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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