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是2023年9月9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發布的檔案。
《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是2023年9月9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發布的檔案。
《食鹽定點企業規範條件》是2023年9月9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發布的檔案。1發布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告2023年 第20號為規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推動食鹽行業高質量發展,將...
(一)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公司。(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畫組織生產和銷售。(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要求。(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
第九條 食鹽的包裝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食鹽零售單位批發的食鹽應當為小袋包裝,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並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未加碘”字樣。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
第六條 從事食鹽生產應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實行定點批發制度。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第七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在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核定的區域從事批發業務。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委託個人...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公司。(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畫組織生產和銷售。(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
(二)具有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或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三)倉儲條件應當達到《食鹽批發企業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規定的倉儲條件A級或A級以上標準;(四)管理規範,食鹽儲備、輪儲、貯存、出入庫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食鹽...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二)對省級儲備食鹽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食鹽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三)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
第三節各時期對食鹽管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節中國現代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貢獻 第二章食鹽專營體制及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節政企不分導致經營行為不規範 第二節產銷分離的制度設計是產銷矛盾產生的根源 第三節食鹽生產企業缺乏自主...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食鹽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生產食鹽,未達到國家食鹽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的食鹽不得出廠。禁止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第十四條 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藥物及微量元素,應當經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鹽業主管...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和相關國家標準,制定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附屬檔案1)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管理辦法》(附屬檔案2),現予公告。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提出,並取得同級食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企業,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根據質量技術條件擇優指定。第十條 省鹽業行政主管...
食鹽零售單位零售的食鹽應當為小包裝。小包裝物應當具有保碘功能,並附有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地址、加碘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保管方法等說明。第二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代理批發企業和食鹽零售單位,應當按照省鹽業...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體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我市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銷售區域限制,全面放開食鹽價格,非食用鹽運銷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鼓勵...
不得利用工業鹽外包裝包裝含碘鹽產品進行銷售,杜絕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責任單位:市鹽業局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配合。(七)嚴格規範食鹽批發企業資質。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法對食鹽批發企業施行...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實現科學補碘。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產銷一體,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注重統籌...
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省鹽業主管機構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國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的準入審核,並在指定網站公示,...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一)嚴格規範食鹽生產經營資質。省鹽業主管機構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由省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依照國家鹽業主管機構新制定的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規範條件,...
1.堅持食鹽安全原則。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規範食鹽質量檢測,建立健全食鹽追溯誠信制度,加快食鹽儲備體系建設,改進工業鹽管理,確保全市食鹽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確保碘鹽精準供應,維護全市人民食鹽安全和身體健康。2.堅持創新...
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
(一)堅持食鹽安全原則。完善食鹽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規範食鹽質量監測,建立健全食鹽市場流通監管體制機制,加快食鹽儲備體系建設,確保全市食鹽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維護全市人民食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堅持創新發展原則。鼓勵產銷...
(二)食鹽(含碘鹽)定點生產管理崗位職責:1、提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協助國家鹽業管理部門對定點企業進行驗收;2、負責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3、負責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三)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管理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