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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規定,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鹽業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河北省鹽務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章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方針;堅持“設權要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法制原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鹽。
第二章 行政執法依據
第一節 公共法律規範
一、主要法律、行政法規
1、《公務員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第53號)
2、《行政處罰法》(全國人大1996年第八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3、《行政許可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第十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4、《行政複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九屆第九次會議通過)
5、《國家賠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第八屆第七次會議通過)
6、《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71號令)
7、《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第235號令)
8、《違反行政事業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
9、《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
10、《行政訴訟法》(全國人大1989年第七屆第二次會議通過)
二、主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1、《河北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會第101號公布)
2、《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1994年省人大常委會第28號公布)
3、《河北省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1993年第88號令)
4、《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省政府2001年第7號令)
5、《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省政府2003年第10號令)
6、《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省政府2005年第4號令)
7、《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2005年第5號令)
第二節 專業法律規範
一、國務院法規
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第51號令);
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1994年第163號令);
3、《食鹽專營辦法》 (國務院1996年第197號令)。
二、地方法規、省政府、部委規章
《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1992年第75號令)。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45號令)
三、省政府檔案
《河北省鹽務管理局(河北省鹽業公司)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鹽務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冀政辦[2000]13號。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鹽業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擬定全省鹽業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鹽業行政管理,統一領導全省鹽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省鹽業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鹽業行政違法案件,受理鹽業行政複議。貫徹《食鹽專營辦法》,實施對加碘食鹽生產、加工、調撥、批發供應的計畫管理和監督檢查,執行國家計畫,負責食鹽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準運證的管理,維護食鹽生產、運銷正常秩序。加強對工業鹽的管理,防止衝擊食鹽市場。依法對鹽資源進行保護,做到合理開發和利用鹽資源。
第四章 領導崗位職責
一、局長職責
局長是鹽業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局的鹽業行政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領導開展全省鹽業行政執法活動,組織召開局領導班子工作會議,研究決定鹽業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副局長職責
副局長在局長的領導下,按照分工協助局長負責鹽業行政執法工作。對所分工的鹽業行政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章 執法處室、執法機構職責
一、局辦公室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受理和行政許可決定的送達;負責按法定期限對行政許可審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執法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
(一)主任職責:
在主管局長領導下,組織辦公室工作人員開展行政許可視窗工作,並負責與有關處室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二)行政許可視窗管理崗位職責:
1、行政許可的公示
負責在河北入口網站、局機關網站和電子公示欄上,將行政許可的有關事項進行公示。
2、統一受理行政許可事項和進行初步審查。
3、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規劃發展處
負責食鹽(含碘鹽)定點生產企業指定意見的提出,負責鹽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對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申請進行審查,會同鹽政處對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申請項目進行審查。並對獲得上述行政許可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提出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第197號令,1996年5月發布)第五條二款。
2、從事碘鹽加工企業的指定
(1)《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63號令,1994年8月發布)第七條;
(2)《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七條二款;
3、在碘鹽中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批准
(1)《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一款;
(2)《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3)《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1號令,1990年3月2日發布)第十六條;
(4)《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75號令)第十五條二款。
4、對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審查同意和批准。
(1)《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
(2)《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5、食鹽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45號令)第二章。
(一)處長職責:
在主管局長領導下,組織本處工作人員開展食鹽(含碘鹽)定點生產企業指定意見的提出、對全省鹽產品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對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申請進行審查,對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申請項目進行審查等工作,並負責與有關處室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二)食鹽(含碘鹽)定點生產管理崗位職責:
1、提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協助國家鹽業管理部門對定點企業進行驗收;
2、負責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
3、負責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三)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管理崗位職責:
1、負責對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項目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草擬審查意見。
2、對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草擬審查意見。
3、負責組織對所批准的許可項目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二、 鹽政處
統一組織和領導全省鹽業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鹽業行政違法案件;負責全省鹽業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受理鹽業行政複議。負責食鹽批發許可證的發放和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製鹽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參與製鹽項目的審批工作。
執法依據:
1、食鹽批發企業的審查批准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2、經營碘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的審批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一款
3、製鹽許可證的發放
《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4、行政處罰
(1)《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
(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3)《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4)《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5、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的管理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45號令)第三章。
(一)處長職責:
在主管局長領導下,組織本處工作人員開展行政處罰、執法監督;食鹽批發許可證、製鹽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等工作,並負責與有關處室及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二)食鹽批發許可管理崗位職責:
1、對食鹽批發許可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草擬審查意見;
2、負責對取證企業的驗收、年檢和監督管理。
(三)製鹽許可證管理崗位職責:
1、負責對經批准的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項目製作製鹽許可證和監督管理;
2、負責製鹽許可證的換髮和年檢工作。
(四)鹽業行政處罰崗位:
1、組織領導全省鹽業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鹽業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對鹽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直接處理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鹽業行政違法案件;
3、參與省際間、部門間的聯合執法活動。
(五)鹽業行政執法監督崗位:
1、負責對全省鹽行業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受理鹽業行政複議申請,草擬鹽業行政複議決定。
四、運銷供應管理處
按照國家下達的食用鹽調撥計畫,代理頒發和管理食鹽準運證。
執法依據:
1、食鹽準運證的發放: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八條。
2、食鹽準運證管理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45號令)第四章。
(一)處長職責:
在主管局長領導下,組織本處工作人員開展食鹽準運證的發放與管理工作,並負責與有關處室及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二)食鹽準運證管理崗位
1、負責食鹽準運證的領取;
2、負責食鹽準運證的發放;
3、負責食鹽準運證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工作標準
第一節 行政許可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一、公示:
局辦公室行政許可工作人員負責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省政府有關網站、局機關網站、電子公示欄上公示。
二、受理:
局辦公室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審查:
局辦公室行政許可視窗工作人員對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申請,應當立即通知有關職能處室草擬行政許可意見並報領導批准;對不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申請,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有關職能處室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1、各職能處室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職能處室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2、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工作人員應當在15日內依法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意見,同時邀請有關部門會簽,報局領導批准後,形成正式檔案交局辦公室。
申請事項需要現場勘查或者論證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進行。
3、15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
4、申請事項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有關規定進行。
四、送達:
局辦公室行政許可視窗工作人員負責給行政許可決定檔案或證件加蓋公章,並在接到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明。同時,將該行政許可決定予以公示。
審查後需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亦應當按照上述程式進行。
五、變更與延續
1、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3、變更與延續適用本章程式。
六、監督檢查
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處室,應當通過經常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處室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許可證件需要年檢的,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
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在5日內通知被許可人登記的工商行政機關做相應的變更。
行政許可職能的處室發現被許可人有違反鹽業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當進行處罰的,要及時通知有權處室或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節 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鹽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實施處罰的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簡易程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鹽業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鹽政處備案。
二、一般程式
1、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鹽業行政處罰的行為的,除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外,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局長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調查終結,局長或主管局長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局領導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河北省鹽務管理局的全稱和做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河北省鹽務管理局的印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執法人員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聽證程式
執法人員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聽證主持人員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8、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員草擬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做出決定。
四、行政處罰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石家莊市建行第五辦事處繳納罰款。
4、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人員做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或者返回機關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財務處;財務處應當在收到罰款後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5、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鹽業違法案件辦理完畢,承辦人應當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並在10日內將案件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五、行政處罰的備案
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自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0日內報省政府法制辦和國家鹽業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節 執法監督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歡迎社會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河北省鹽務管理局和下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特設定投訴電話:
鹽 政 處:0311-85213848;85213846;
機關黨委:0311-85213906;85213926。
一、鹽業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領導小組
組 長:局長
副組長: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
組 員:辦公室 規劃發展處 運銷供應管理處 鹽政處
鹽政處負責具體受理鹽業行政複議申請工作。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不服唐山市、滄州市鹽務管理局做出的:對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審查意見、對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的審查意見、對食鹽批發許可的審查意見、對製鹽許可證發放的審查意見、鹽業行政處罰意見。
(三)行政複議的受理
複議受理人員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受理人員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唐山市、滄州市鹽務管理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唐山市、滄州市鹽務管理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省鹽務管理局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省鹽務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四)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鹽政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複議受理人員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鹽政處不得拒絕。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複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複議審查人員在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複議審查人員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主管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河北省鹽務管理局公章。
5、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鹽政處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省鹽務管理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內部及系統內自行監督
鹽政處在局長領導下,對本部門內設執法機構和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狀況,實行監督檢查。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2、制度建設和規範執法情況;
3、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4、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情況;
5、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情況;
6、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7、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就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查詢,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對違法執法的鹽業行政執法人員,有權當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被調查的鹽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各級鹽業行政執法部門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自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0日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鹽業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各級鹽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鹽業行政執法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前款所稱行政執法情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施行後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貫徹落實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受理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對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通知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後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違法委託行政執法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3、違法設立行政執法機構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停止行政執法活動,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4、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履行;
5、不辦理罰沒許可證、行政執法證或者不按規定進行證件年檢及備案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糾正。
被變更或者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的,應當責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退還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依法變更或者撤銷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由製作機關直接送達被監督的行政執法部門。被監督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限期糾正期滿15日內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一、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追究,按照河北省《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河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追究,按照《河北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和《河北省鹽務管理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執行。
三、行政監督的法律責任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省政府法制辦暫扣或者吊銷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並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予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監察、人事部門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作出決定,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決定。
第八章 評議考核辦法
為保證本責任制的有效實施和體現行政執法人員的責權利相結合,促進其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秉公執法,根據有關規定,本責任制實施情況的評議考核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評議考核的原則
評議考核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評價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對當事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考核工作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
組 長:局長
副組長: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
成 員:人事處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辦公室主任、運銷供應管理處長、規劃發展處長、鹽政處長
辦事機構設在鹽政處。
三、評議考核的內容及權重(百分制)
1、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10分);
2、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10分);
3、行政執法依據是否規範(15分);
4、行政執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20分);
5、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20分);
6、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範(15分);
7、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備案(10分);
四、評議考核方法及權重(%)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採取組織考評、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銜接;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相結合,外部評議作為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依據的方法。
1、自我考評(10%);
2、領導考評(20%);
3、互查互評(10%);
4、外部評議(60%)。
考核分別在年中和年末進行,與公務員考核結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