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是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6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 主題分類:信息產業含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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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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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
局內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我局經充分醞釀討論,制訂了《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其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執法依據,二是明確了執法職責,三是規定了內設執法機構職權、義務及崗位職責,四是明確了執法標準,五是明確了執法責任,六是規定了相關配套制度。
現將《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執法責任制》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ОО七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

檔案全文

為規範通信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河北電信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我局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執法依據,以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標準為基礎,以明確崗位職責、確定執法責任為保障,以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為手段,參照信息產業部編制的《通信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形成權責統一的行政執法制度框架,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
為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我局的職責得到全面履行,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同時,對向民眾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指導、申請和投訴便利等非權力、純義務性的法定職責,統一按“特定的法定義務”進行分解。
本次梳理和分解執法依據的範圍是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檔案不作為執法依據。為增強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對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某行政管理事項、未明確規定執法主體及分級分工許可權,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政府的檔案對執法主體及分級分工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的,將有關檔案作為補充的執法依據。
一、執法依據
公共法律規範
(一)法律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主席令號 公布(修訂)
日 期 執法機構
1 行政訴訟法 第16號 1989.4.4 法規處
2 國家賠償法 第23號 1994.5.12 辦公室
3 行政處罰法 第63號 1996.3.17 網路處
市場處
質監中心
法規處
4 行政複議法 第16號 1999.4.29 法規處
5 行政許可法 第七號 2003.8.27 網路處
市場處
監察室
法規處
6 公務員法 第三十五號 2005.4.27 人事處
監察處
(二)行政法規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國務院令號 公布(修訂)日 期 執法機構
1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第171號 1995.1.25 法規處
辦公室
2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實施辦法 第235號 1997.11.17
監察處
3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
處分暫行規定 第281號 2000.2.12
監察處
4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規定 第310號 2001.7.9 監察處
法規處
5 信訪條例 第431號 2005.1.10 辦公室
其他各有關
處室
(三) 地方性法規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省人大公告號 公布(修訂)
日 期 執法機構
1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 八屆第28號 1994.12.22 各有關處室
2 河北省錯案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八屆第101號 1997.9.3 監察處
人事處
法規處
(四)省政府規章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省政府令號 公布(修訂)日期 執法機構
1 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1993]88號 1993.9.2 法規處
各有關處室
直屬各單位
2 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2002]16號
(修訂) 2002.9.24 法規處
監察處
辦公室
3 河北省行政執法和
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2003]10號 2003.11.28 各有關處室
4 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 [2005]4號 2005.3.25 法規處
網路處
市場處
5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2005]5號 2005.3.29 辦公室
各有關處室
通信專業法律規範
(一) 法律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主席令號 施行日期 執法機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市場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21號 2000.1.1 網路處
(二)行政法規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國務院令號 施行日期 執法機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291號 2000.9.25 相關處室
2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292號 2000.9.25
市場處
3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333號 2002.1.1 市場處
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279號 2000.1.30 網路處
5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7.1 網路處
市場處
6 國務院批轉信息產業部關於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0]26號
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75號 相關處室
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2004]62號 相關處室
(三)信息產業部部門規章目錄及執法機構
序號 名  稱 部令號 施行日期 執法機構
1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2號 2003.3.1 網路處
2 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第3號 2000.10.8 市場處
3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6號 2001.1.11 市場處
4 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7號 2001.1.11 市場處
5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 第9號 2001.5.10 市場處
6 通信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10號 2001.5.10 相關處室
7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第11號 2001.5.10 市場處
8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12號 2001.5.10 市場處
9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 第15號 2001.11.19 市場處
10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18號 2001.12.19 質監中心
11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9號 2001.12.26 市場處
12 電信建設管理辦法 第20號 2002.1.4 網路處
13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 第22號 2002.6.26 市場處
14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23號 2002.6.26 網路處
15 通信行業統計管理辦法 第26號 2002.11.6 網路處
16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 第28號 2003.1.29 網路處
17 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表(第一批) 第31號 2004.12.2 相關處室
18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33號 2005.2.8. 市場處
19 網際網路IP位址備案管理辦法 第34號 2005.2.8 市場處
20 電信服務規範 第36號 2005.3.13 相關處室
21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第38號 2006.3.30 市場處
2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聯發第30號 2003.5.1 網路處
23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聯發第2號 2003.8.1 網路處
24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聯發第11號 2004.8.1 辦公室、監察處
25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聯發第27號 2005.3.1 網路處
26 網際網路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聯發第5號 2005.5.30 相關處室
二、執法職責
《國務院批轉信息產業部關於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26號)規定,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電信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省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實行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
(二)負責受理、核發省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會同地方價格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全省的電信服務價格與服務質量。
(三)保證公用電信網的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協調電信企業之間的經濟與業務關係。
(四)根據授權,負責電信網碼號及其他公共電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
(五)組織協調通信與信息安全、黨政專用通信、應急通信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要求,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內設3個職能處室:
(一)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黨組的秘書工作、局領導的秘書事務和會議組織、督辦承辦、接待服務、公關協調、新聞發布、法制建設、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機要保密、組織宣傳、廉政建設以及機關人事、勞資、財務、資產、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
辦公室加掛政策法規處的牌子。負責組織擬定行業有關政策、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有關綜合性政策問題;研究提出建設立法計畫,組織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的起草並負責解釋、清理、彙編工作;指導通信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通信行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市場監管處
負責電信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受理、核發河北省境內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電信設備進網監督管理,嚴格電信設備進網要求,確保全網通信質量;會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會同地方價格管理部門負責電信資費的管理、資費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本地區電信價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負責電信網互聯互通及網間結算工作,保證公用電信網的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協調電信企業之間的經濟與業務關係。
  (三)網路管理處
負責對河北省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負責全省通信與信息網路建設市場監管;負責管理全省通信行業信息統計工作,綜合掌握全省電信市場情況;負責全省電信網碼號及其它共用電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協調省內黨政專用通信網和應急通信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與協調省內通信與信息安全;負責河北電信行業的科技管理工作。
網路管理處加掛通信行業信息中心的牌子,執行行業內部電信信息統計和分析等職能。
三、內設執法機構職權、義務及崗位職責
辦公室
第一、關於信訪
(一)執法職權
1、行政指導權(1項)
對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多人走訪不推選代表、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行為的,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47條第一款。
2、行政獎勵權(1項)
對提出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建議、意見的信訪人給予獎勵。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8條第一款。
3、其他執法職權(3項)
(1)信訪事項的受理權。
對信訪人提出的屬於省通信管理局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辦理登記、受理及答覆手續。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21條第二款、第22條第一、二款。
(2)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權。
具體承辦涉及辦公室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1、32、33條。
(3)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權。
對信訪人提出的涉及辦公室職責範圍的複查、覆核請求, 提出複查、覆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4、35條。
(二)特定的法定義務(9項)
1、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信訪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條第二款。
2、向社會公布省通信管理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9條第一款。
3、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9條第二款。
4、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受理符合法定條件信訪人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的查詢。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12條。
5、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17條第二款。
6、不得將對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23條。
7、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立即報告省政府和信息產業部,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26條。
8、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27條。
  9、根據承辦處室《辦結報告》,向信訪人(省政府信訪辦、其他轉送、交辦機關)辦理書面答覆、反饋辦理結果。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3、36條第二款。
(三)崗位職責
1、主任職責
負責信訪全面工作,是辦公室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上述執法職權的行使以及各種義務的履行負全面責任。
2、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提供便利;對民眾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對涉及辦公室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進行受理、調查、處理等;對做出的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複查(覆核)處理等決定,有權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執行;受理信訪人查詢;對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進行保密;對收到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對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建議反饋情況。
第二、關於政府信息公開
(一)執法職權(1項)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或如果公開後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且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以決定公開或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7條第二款、第8條。
(二)特定的法定義務(11項)
(1)保管、維護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6條第四項。
(2)編制省通信管理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查後,向社會公布。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9條第一款。
(3)編制省通信管理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9條第二款。
(4)對省通信管理局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1條。
(5)採取相對固定、便於公眾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2條第一款。
(6)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於信息生成後10日內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的,公開時間不得遲於信息生成後30日,並及時更新。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3條。
(7)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情,予以登記、答覆和提供。不予提供的,書面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5、16條。
(8)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省建設廳承諾同意公開的外,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的意見。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8條。
(9)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要求省建設廳更改的,及時更改;不予更改的,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9條。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本機關提供複製、列印等服務的,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採取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21規定。
(11)將省通信管理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執法依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22條。
(三)崗位職責
1、主任職責
負責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工作。
2、副主任職責
協助主任負責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工作。
3、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按照省政府及省通信管理局有關要求,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公開形式和程式,組織有關機構履行有關公示、對申請人的登記、更改等義務,按程式經批准後,具體辦理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政策法規處
執法職責
(一)執法職權
1、行政處罰權
參加對違反有關通信管理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執法依據:①信息產業部10號令《通信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②《通信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信部政[2002]460號)。
2、其他執法職權(1項)
具體承辦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複查和覆核。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1、32、33、34、35條。
(二)特定的法定義務(4項)
1、 辦理相對人因不服本機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
執法依據:①《行政複議法》第3條第(六)項;
②《行政訴訟法》第25、32、34、43條。
2、組織並主持行政許可聽證。
執法依據:《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第5條第一款、第7條。
3、組織並主持行政處罰聽證。
執法依據:《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4條。
4、對來訪人採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記錄來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執法依據:①《信訪條例》第17條第二款。
(三)崗位職責
1、處長職責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上述執法職權的行使,以及特定的法定義務的履行負全面責任。組織辦理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處罰事項。對承辦人核查和確認意見及分管副處長審核意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明顯違法、顯失公平的問題進行糾正,對有爭議的事項進行決策。
2、工作人員職責
(1)行政處罰核審崗職責
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確保省通信管理局立案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2)行政訴訟應訴崗位職責
組織辦理因不服本機關行政複議決定及其它有關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市場監管處
(一)執法職權
1、行政許可權(7項)
(1)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九條。
(2)基礎電信業務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
執法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43項設立。
(3)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本行政區域內增值電信業務的初審
執法依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4)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九條。
(5)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五條。
(6)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
(7)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和備案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
2、行政處罰權(96項)
(1)盜接他人電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的
(2)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的
(3)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八條、七十八條、五十九條。
(4)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註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
(5)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的
(6)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7)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範圍經營電信業務的
(8)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
(9)在電信網間網際網路中違反規定加收費用的
  (10)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11)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12)拒不按照規定繳納電信資源使用費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一條。
(13)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14)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15)電信業務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16)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17)拒不執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的互聯互通決定的
  (18)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於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三條
(19)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執法依據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四條。
(20)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21)電信業務經營者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22)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23)電信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24)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25)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26)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27)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六條。
(28)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禁止內容的信息的
(29)電信業務經營者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30)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
(31)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2)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禁止信息的
(33)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禁止信息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4)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沒有按規定記錄有關信息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四條。
(35)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36)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沒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十六條。
(37)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服務標準,並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38)電信業務經營者妨礙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39)電信業務經營者不能按期、如實的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40)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未能達到《電信服務規範》服務質量指標的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規範》第十九條。
(41)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向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與互聯有關的網路功能(含網路組織、信令方式、計費方式、同步方式等)、設備配置(光端機、交換機等)的信息,以及與互聯有關的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光纜(纖)、頻寬、電路等通信設施的使用信息的
(42)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向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與互聯有關的網路功能、設備配置的計畫和規劃信息的
(43)互聯雙方不對對方提供的信息保密,或利用該信息從事與互聯無關的活動的
(44)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網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互聯,互聯傳輸線路必須經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設施的,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予以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的
(45)兩個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直接相聯,互相傳輸線路必須經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樓層院落、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設施的,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予以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的
(46)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規定拒絕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提供互聯或者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規定拒絕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實施互聯
(47)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執行信息產業部制定的相關網間互聯技術規範、技術規定的
(48)經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求,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或不按規定向對方網的用戶提供電話號碼查詢業務的,或者拒絕或不按規定向對方網的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特種業務的
(49)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求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本網的用戶提供電話號碼查詢業務後,不按查號規則向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本網可查詢用戶號碼資料的或者不按要求每日進行緊急特種業務的撥叫例測的
(50)電信業務經營者向本網開放的各種電信業務接入號碼(含短號碼)、其他特種業務號碼(含電信業務經營者所用的業務號碼、政府公務類業務號碼、社會服務類業務號碼)、智慧型業務號碼等,經互聯另一方要求後,不及時向對方網開放,或開放但通信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51)兩個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未直接相聯的,選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固定本地電話網作為第三方的網路時,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提供轉接,或轉接的通信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52)電信業務經營者在互聯互通中在規定標準之外加收費用,或者不按互聯協定規定的結算周期進行網間結算,或無故拖延應向對方結算的費用的
(53)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已設互聯點單方面提出變更要求,不事先向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交擬變更的方案,或者不與對方協商一致,單方面啟動改造工程,或改造工程不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的
(54)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間路由組織、中繼電路、信令方式、局數據、軟體版本等的調整不予以配合的
(55)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明確劃分網間運行維護責任,定期協同分析網間通信質量,建立網間通信質量相互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的
(56)電信業務經營者沒有建立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或者互聯一方發現網間通信障礙時,不及時通知對方,或在處理網間通信障礙時不予以積極配合,或處理網間通信障礙的時限超過本網處理同類障礙的時限的
執法依據:《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57)生產企業未在獲得進網許可的設備外包裝和刊登的廣告中註明進網許可證編號的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58)偽造、冒用、塗改、轉讓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合格證的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59)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未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的
(60)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未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實施的
(61)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62)電信業務經營者不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不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的
(63)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沒有按照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的
(64)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未經發證機關批准,授權其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的;或者在同一地區授權兩家獲兩家以上的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65)獲準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未辦理備案手續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在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未在變化後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的
(66)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的,或者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於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的
(67)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未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的,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再繼續經營,未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的
(68)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未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69)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未按規定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的
執法依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70)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71)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的
(72)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或者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立即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
(73)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未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的,或者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未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的
執法依據:《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74)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者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連結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或者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
執法依據:《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
(75)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者未在規定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的,或者未依法履行備案註銷手續的
執法依據:《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76)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位址備案時,未如實、完整地報備IP位址信息的
(77)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未自取得IP位址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IP位址信息的第一次報備的
(78)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位址信息發生變化的,未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後的IP位址信息的,或者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的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未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後的信息的
(79)IP位址分配機構同時是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未能如實記錄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位址的用戶的IP位址信息,並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五日內,填報IP位址備案信息,進行備案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IP位址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80)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未建立IP位址管理制度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IP位址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四條。
(81)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開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82)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等電信業務提供者,為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五條。
(83)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未在電子郵件伺服器開通前二十日將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伺服器所使用的IP位址依法登記的
(84)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擬變更電子郵件伺服器IP位址,未提前三十日辦理變更手續的
(85)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未按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技術標準建設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系統,關閉電子郵件伺服器匿名轉發功能,並加強電子郵件服務系統的安全管理,發現網路安全漏洞後未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
(86)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服務,未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和使用規則的
(87)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未記錄經其電子郵件伺服器傳送或者接收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傳送或者接收時間、傳送者和接收者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及IP位址或者上述記錄未保存六十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88)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使用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資料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未經用戶同意,泄露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條。
(89)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授權利用他人的計算機系統傳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者將採用線上自動收集、字母或者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用於出售、共享、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子郵件地址傳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
(90)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故意隱匿或者偽造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信封信息,或者未經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確同意,向其傳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者傳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時,未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標題信息前部註明“廣告”或者“AD”字樣的
(91)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傳送者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確同意接收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後,拒絕繼續接收時,未停止傳送的
(92)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傳送者傳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聯繫方式,包括傳送者的電子郵件地址,並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在30日內有效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93)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未受理用戶對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舉報,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的
(94)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發現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未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或者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未向信息產業部委託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設立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報告;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涉及本單位的,未立即開展調查,採取合理有效的防範或處理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調查結果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或者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報告的
(95)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未積極配合國家有關機關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開展調查工作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96)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不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網際網路地址或者域名,或者上述記錄未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的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第六條。
3、行政裁決(1項)
(1)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裁決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4、行政強制(2項)
(1)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條。《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2)進入被檢查的工作場所、封存有關原始記錄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5、行政檢查(12項)
(1)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三條。《電信服務規範》第四條第二款。《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2)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3)對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4)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電信資費政策標準情況、格式條款內容進行監督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5)對電信設備進網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6)對電信設備抗震性能進行檢測管理和監督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7)對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的IP位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IP位址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8)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
(9)對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10)對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和生產企業進行年度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11)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12)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年度審核
執法依據:《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6、非行政許可審批
(1)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備案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7、備案
(1)電信服務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備案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2)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條款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應當報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3)網間互聯協定備案
執法依據:《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應當自協定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定發至各自下屬機構,並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4)網間互聯書面請求備案(不涉及全國範圍同步實施的)
執法依據:《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不涉及全國範圍同步實施的網間互聯,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以上機構應當根據本網工程進度情況或者網路運行情況,向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當面提互動聯的書面要求,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後,互聯工作開始啟動。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不得拒收對方提交的互聯書面要求。
(5)網間互聯開通情況備案
執法依據:《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互聯雙方應當在業務開通後30日內,將互聯啟動日期、業務開通日期及業務開通後3日內的網間通信質量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電信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6)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實行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8、其他
(1)對部分基礎電信業務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信息產業部《關於印發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電信業務收費項目的通知》。
(2)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伺服器IP位址登記
執法依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二)其他執法職權(1項)
具體承辦涉及市場監管處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複查和覆核。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1、32、33、34、35條。
(三)崗位職責
1、處長職責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上述執法職權的行使,以及特定的法定義務的履行負全面責任。
網路管理處
(一)執法職權
1、行政許可權(4項)
(1)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審批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2)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乙級、丙級資質認定
執法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50項設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4條。
(3)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執法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51項設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4條。
(4)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機構資質認證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設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4條。
2、行政處罰權(88項)
(1)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
(2)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
(3)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六條
(4)通信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七條。
(5)通信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
(6)通信項目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九條。
(7)通信項目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條。
(8)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一條。
(9)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二條。《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10)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
(11)通信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
(12)通信項目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
(13)通信建設項目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六條。
(14)通信項目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
(15)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終止招標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
(16)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或者在簽訂契約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17)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18)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過程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19)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20)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過程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21)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2)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
(23)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三條。
(24)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25)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26)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27)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28)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准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
(29)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於五個工作日的
(30)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時間少於二十日的
(31)通信工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後終止招標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
(32)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同一個標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
(33)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標過程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3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5)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標過程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36)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37)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
(38)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的
(39)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契約的
(40)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提出超出招標檔案中主要契約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契約的前提條件的
(41)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42)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中標人向招標人提出超出其投標檔案中主要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契約的前提條件的
(43)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中標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4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評標過程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45)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的
(46)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評標過程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7)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8)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信息產業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49)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50)通信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51)通信工程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52)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53)通信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54)通信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55)通信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56)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57)通信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58)通信工程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檔案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59)通信工程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60)通信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61)企業(或單位)無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範圍進行電信建設活動的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62)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
(63)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未與電信線路或其他電信設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
(64)從事電信線路建設,在路由選擇時未儘量避開已建電信線路,未與已建的電信線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造成同路由、近距離敷設,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65)未經信息產業部批准,擅自設定國際通信出入口但尚未進行國際通信的
(66)未經信息產業部批准,以經營電信業務為目的,通過網際網路國際出入口設定虛擬網路的
(67)電信業務經營者為他人不經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提供協助的
執法依據:《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68)國際通信信道經營者在向獲準設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國際通信信道時,採取歧視性措施的,或者向未獲準設定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國際通信信道的
執法依據:《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69)不按規定建設、管理、使用國際通信信道的,或者不履行義務或不按規定向信息產業部報送材料的
執法依據:《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70)未獲得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直接租用境外的國際通信傳輸信道的,購買、自建或參與建設國際通信傳輸信道的
(71)國際通信業務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租用國際通信傳輸信道用於經營國際通信業務,購買、自建或參與建設國際通信傳輸信道的
執法依據:《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72)以欺詐手段獲得碼號資源的
(73)無正當理由拒絕專用電信網單位對碼號資源需求的
(74)擅自拍賣用戶碼號資源的
(75)改變用戶撥號方式的,或將碼號作為商標擅自進行註冊的
(76)未按照規定時間啟用碼號或未達到最低使用規模或預期服務能力的
(77)未按照規定報告碼號資源使用情況的
(78)未按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的
(79)未按規定配合碼號使用者製作局數據,開通碼號的
(80)未按規定組織或配合本地網碼號升位方案制訂或實施的
(81)不配合或不按規定配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或批准進行的本地網號碼升位、長途編號區調整、號碼位長拓展和碼號調整的
(82)未按規定保護電信用戶號碼使用權益的
執法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83)擅自啟用碼號資源的
(84)擅自拓展號碼位長使用的
(85)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繼續使用碼號資源的
(86)擅自改變長途編號區或跨本地網使用用戶號碼資源的
(87)擅自轉讓、出租或變相轉讓、出租碼號資源的
(88)擅自改變碼號資源用途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3、行政徵收(1項)
(1)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八條。
4、行政裁決(1項)
(1)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千層號、百層號碼號資源裁決
執法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5、行政確認(1項)
(1)認定通信建設項目中標無效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6、行政強制(1項)
(1)進入被檢查的工作場所、封存有關原始記錄
執法依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7、行政檢查(8項)
(1)對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監督檢查
執法依據: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七條。
(2)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3)對通信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4)對通信建設項目施工、勘察設計、貨物、投訴處理等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5)對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6)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7)負責監督檢查本區域統計法律、法規在通信領域的實施
執法依據:《通信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
(8)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情況年度檢查
執法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8、非行政許可審批
(1)主導電信企業規劃備案
執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97項。
9、備案
(1)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項目備案
執法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2)通信企業(或單位)五年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和滾動規劃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3)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情況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4)省區域網路絡聯合建設協定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5)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專用電信網單位碼號資源使用協定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6)碼號使用者碼號開通前期準備情況備案
執法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10、其他
(1)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的初步審核
執法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48項。《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
(2)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的初步審核
執法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55項設立。
《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
(3)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證的初步審核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設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
(4)對電信線路建設爭議的協調解決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一條。
(5)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編標和評標能力的初審,以及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專業評標專家資格管理
執法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二)其他執法職權(1項)
具體承辦涉及網路管理處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複查和覆核。
執法依據:《信訪條例》第31、32、33、34、35條。
(三)崗位職責
1、處長職責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上述執法職權的行使,以及特定的法定義務的履行負全面責任。
四、執法標準
(一)行政許可執法標準。
1、實施行政許可,必須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2、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救濟、信賴保護以及監督原則。
3、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執法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申請事項屬於省通信管理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7、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8、對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負責告知該利害關係人並聽取其意見。
9、對依法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按時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對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0、對依法需要聽證、鑑定、檢測、評審和批前公示、公告的,將所需的法定時間書面告知許可申請人。
11、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許可事項,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1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對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許可事項,應當按照有關特別程式規定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3、不擅自增設或減少法定許可條件。不刁難行政許可申請人和濫用行政許可權。
14、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辦結許可事項。
15、對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否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6、正確使用行政許可文書,並按要求建立健全和保存行政許可案卷。
17、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對實施行政許可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行政監督檢查執法標準。
1、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行政監督檢查權,依照法定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2、在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的事項,應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3、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4、監督檢查人員與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有關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監督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中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參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6、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7、實施監督檢查不得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8、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9、建立書面記錄和歸檔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製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簽字後歸檔。做到監督檢查有記錄、監督檢查記錄要簽字歸檔、歸檔記錄要建立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並創造條件實現網上互聯核查,保證公眾有權查閱。
10、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隱瞞事實,虛構記錄。
11、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包括被許可人)有建設行政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按法定程式執行。
(三)行政處罰執法標準。
1、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省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在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2、發現應當處罰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的事項,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
3、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救濟、“一事不再罰”、過罰相當、監督制約原則。
4、查處行政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主體合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5、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6、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7、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勘驗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勘驗筆錄記錄規範,調查人員和被調查當事人均在每頁上籤字。
8、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有關複製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並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蓋章。
9、執法人員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局負責人批准,對違法行為嫌疑人的物證、書證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開具清單,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10、執法人員不得捏造事實,濫用行政處罰權。
11、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執法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2、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3、在作出吊銷資質證書、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於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經營活動對公民處以10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14、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15、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
16、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7、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執法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行政處罰機關公章。
18、按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制度規定,收繳罰款。
19、對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應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正確使用行政處罰文書,並按要求建立健全和保存行政處罰案卷。
(四)行政強制執法標準。
1、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內容、條件和程式行使行政強制權。
2、現場實施行政強制的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3、在執法檢查、巡查時或者根據民眾舉報調查核實,發現屬於法定應被行政強制的行為、情形的,應及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4、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向所在處室負責人報告並獲批准。屬於突發事件、不及時處理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在經所在處室負責人批准,及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還應向局主管領導報告。
5、在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經局負責人批准,辦理先行登記保存手續,或者邀請有關組織、人員到現場作證,並由公證部門對被強制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6、執法人員應當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製作行政強制記錄,由執法人員、被強制單位(個人)或第三人簽字後歸檔。
7、在實施行政強制中發現被強制單位或個人有通信行政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法定程式執行。
8、執法人員與被行政強制單位或者有關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9、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中不得參與被強制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強制單位或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五、執法責任
(一)行政許可執法責任。
行政許可崗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行政過錯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4、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5、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行政許可崗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行政過錯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實施核查、辦理行政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6、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在局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後,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二)行政監督檢查執法責任。
行政監督檢查崗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行政過錯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2、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應當調查處理而不調查、不處理,情節嚴重的;
3、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5、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行政處罰執法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崗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行政過錯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執法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
4、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10、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1、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移交、刑罰的;
1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四)行政強制執法責任。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行政過錯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相關配套制度
(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許可暫行辦法》
(二)《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三)《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四)《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處罰合議辦法》
(五)《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辦法》
(六)《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冀通信119號關於印發《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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