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3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15號印發《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3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4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2〕1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食鹽市場穩定,增強食鹽市場調控能力,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食鹽,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儲備的用於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導致食鹽市場異常情況的,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的小包裝食鹽,質量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GB5461-2000),國家有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級食鹽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補貼、統一調度”的原則,採取“滾動儲備,定期輪換”的商業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保障全省食鹽應急調控工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鹽務管理局下達省級食鹽儲備計畫,對省級儲備食鹽管理進行巨觀指導協調。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儲備食鹽貸款貼息,對儲存管理等費用(以下統稱綜合費用)給予補貼,並對省級儲備食鹽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省級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由省鹽業總公司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用於省級食鹽儲備的銀行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銀行信貸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鹽貸款資金。
第七條 省鹽業總公司負責省級食鹽儲備計畫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承擔省級儲備食鹽的調運、結算和輪換等業務,並對省級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為確保省級儲備食鹽的安全、完整,省鹽業總公司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八條 省級儲備食鹽規模暫定2萬噸。規模如需調整,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九條 儲備所需政策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依據儲備食鹽規模所需資金貸款利息支出、倉儲保管費用、周轉和存儲損耗等,一年一核定。2012年按現行費用水平給予每噸160元綜合費用補貼。以後年度的貸款貼息和有關費用隨貸款利率和物價的變動,每年進行一次調整。儲備鹽補助資金由承儲企業包乾使用。
第十條 省級儲備食鹽的政策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省鹽業總公司負責提供相關企業名單、賬戶等。
第十一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由省鹽業總公司按照相對集中存儲、有利應急調運、流向科學合理的原則在所屬企業中選擇,並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的倉儲條件必須達到國家質檢總局《食鹽批發企業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2)AAA級標準,少數山區等地方的倉儲條件達到A級及其以上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對省級儲備食鹽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食鹽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原則上半年對儲備食鹽輪換一次,並對輪換出的食鹽及時補庫;
(四)建立健全儲備食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省級儲備食鹽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省級食鹽儲備的數量,在省級儲備食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調換省級儲備食鹽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食鹽的儲存地點;
(三) 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食鹽、挪用儲備食鹽資金,以省級儲備食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食鹽要做到專庫存儲、專賬管理,與正常經營食鹽嚴格分開,確保緊急情況時對儲備食鹽的需要。
第十六條 對省級儲備食鹽實行掛牌管理。儲備食鹽(庫)前懸掛由省鹽業總公司統一製作核發的“安徽省省級儲備食鹽(庫)”標牌,並在庫內明顯位置標明食鹽入庫時間、數量、品種及管理人員等。
第十七條 省鹽業總公司按季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省級儲備食鹽報表。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省級儲備食鹽:
(一) 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
(二)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食鹽;
(三) 省政府確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食鹽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食鹽的動用,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鹽務管理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緊急情況下,省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鹽,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條 接到動用命令後,省鹽業總公司等承儲單位必須立即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省級儲備鹽動用命令。
第二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對省級儲備鹽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條 儲備鹽動用後,省鹽業總公司及所屬承儲企業應當及時補充儲備,並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鹽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食鹽供求情況監測,涉及省級儲備食鹽動用的有關問題,須及時通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
第二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和省鹽務管理局依法對省級儲備鹽存儲、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省級儲備食鹽和儲備食鹽政策補助資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省鹽業總公司要認真制定和執行食鹽儲備工作年度總結制度和統計年報制度,並將年度工作總結和統計年報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第二十六條 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對儲備食鹽的調運應優先安排,必要時開闢綠色通道。
第二十七條 儲備食鹽儲存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大力支持食鹽儲備管理工作,給予儲備鹽倉儲設施建設、改造用地等支持,對破壞儲備食鹽倉儲設施和哄搶損毀儲備食鹽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和打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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