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6月30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二條,自2017年7月3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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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30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鹽儲備管理,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能力,維護食鹽市場穩定,保障食鹽供應安全,根據《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9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是指用於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需要和調節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成品食鹽儲備,由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組成。
政府食鹽儲備遵循企業承儲、銀行貸款、政府補貼、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三條 省經信委負責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包括編制年度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計畫,會同省財政廳下達並監督執行;牽頭協調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對食鹽儲備庫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食鹽應急供應保障。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包括編制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補貼清算。
第五條 市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由設區市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食鹽儲備規模和資金
第六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鹽消費量,其中小包裝食鹽數量不低於儲備量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建立成本自負的企業儲備,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具體標準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有關標準執行。
第八條 食鹽儲備資金由承儲單位向金融機構貸款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省財政對承擔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的單位給予儲備利息、保管費用補貼。儲備利息按計畫內實際庫存數量、購入含稅單價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保管費用按計畫內實際庫存數量和儲存時間計算。補貼資金列入省財政預算。
第九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由省財政根據上年儲備清算結果以及當年儲備計畫核定,採取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每年儲備計畫下達後,由承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經信委審核後由省財政廳撥付。年度儲備計畫結束後,由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三章 儲備食鹽的儲存

第十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由省鹽業集團承擔,由省經信委負責與其簽訂承儲協定。省鹽業集團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食鹽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安全、完整和及時有效供應。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地的布局,應當按照覆蓋全省、相對集中、有利調運的原則,由承儲單位安排,並報省經信委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應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中加碘鹽須符合我省鹽碘濃度規定。
第十三條 食鹽儲備採取滾動儲備方式,及時輪換,確保儲備食鹽在保質期內。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得少於當年儲備計畫。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按品種、數量、質量、進出庫時間單獨建立賬卡檔案,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入庫、出庫制度。
第四章 儲備食鹽的調用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可以調用省級政府儲備的食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市、縣(市、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價格異常波動;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調用儲備食鹽的其他情形。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調用由省經信委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同意後,組織承儲單位具體實施。
需要調用企業儲備食鹽的,相關企業應按政府指令組織儲備食鹽的投放。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調用方案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調用後,承儲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補齊儲備,並將調用和補庫情況報省經信委備案;企業食鹽儲備調用後,應及時補庫,確保達到規定的庫存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負責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的數量,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管理與監督執法。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對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食鹽儲備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食鹽儲備的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扣減財政補貼,取消承儲資格,並且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食鹽儲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30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能缺少、無可替代的必需品,是國家規定實行專營管理的特殊商品。《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食鹽儲備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原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浙江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浙政發〔2016〕49號)中也明確要求要加強食鹽儲備體系建設,加快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省市兩級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省經信委牽頭起草,並報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62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食鹽儲備管理的有關要求。

主要內容

檔案分六章,共二十二條。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食鹽儲備的內涵和政府食鹽儲備應遵循的原則及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是關於食鹽儲備規模和資金。明確了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的企業儲備規模及資金來源。
第三章是關於儲備食鹽的儲存。明確了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由省鹽業集團承擔。要求省鹽業集團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安全、完整和及時有效供應。明確了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地的布局原則。
第四章是關於儲備食鹽的調用。明確了調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條件、程式及有關要求。
第五章是關於監督檢查。明確了省經信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財政廳及審計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有關懲戒要求。
第六章是附則。明確是本辦法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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