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食鹽儲備資金管理,保障食鹽儲備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食鹽儲備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食鹽儲備資金(以下簡稱“食鹽儲備資金”)管理,保障食鹽儲備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我省實施方案、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鹽儲備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由省鹽業集團包乾用於省級食鹽政府儲備的專項資金,包括利息和管理費支出補助。
第三條 食鹽儲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業集團共同負責。省財政廳負責食鹽儲備資金的核定、下達和使用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食鹽政府儲備計畫的審核和批准;省鹽業集團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食鹽政府儲備和資金需求計畫。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食鹽儲備資金的使用對象為接受省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承擔省級食鹽政府儲備任務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五條 食鹽儲備資金專項用於承儲企業為完成省級食鹽政府儲備任務而發生的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等支出補助。具體包括:
(一)貸款利息支出補助。主要對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或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省級食鹽政府儲備所發生的貸款利息或資金占用費支出給予補助。貸款利息按照承儲企業計畫內實際儲存數量、貸款金額、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管理費支出補助。主要對承儲企業為完成省級食鹽政府儲備任務發生的相關管理費支出給予補助。
第六條 食鹽儲備資金由省鹽業集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省鹽業集團根據省政府下達的省級食鹽政府儲備任務,提出下一年度食鹽儲備資金需求計畫,並於每年9月底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省鹽業集團提出的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後,隨同部門預算一併報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意見,提出食鹽儲備補助數額,按有關程式批覆下達省鹽業集團。
第十條 在食鹽承儲期內,因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較大變化(上下浮動超過10%),省鹽業集團可在提報下一年度食鹽儲備資金需求計畫時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業集團要加強食鹽儲備資金使用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業集團對承儲企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承儲企業虛報材料騙取或者挪用補貼資金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