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9月20日 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5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0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省級食鹽儲備工作,建立管理有序、運轉高效的省級食鹽儲備體系,增強保障市場供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食鹽,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儲備的用於穩定全省食鹽市場供應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合格小包裝成品食鹽。
省級儲備食鹽屬特準儲備物資,按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
第三條 省級儲備食鹽儲備遵循"企業承儲、適當補貼、費用包乾、盈虧自負"的原則。
第四條 省經信委負責牽頭協調省級儲備食鹽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食鹽生產,保障省級食鹽儲備的需要,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級食鹽儲備計畫,負責對省級食鹽儲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級儲備食鹽貸款貼息、管理費用支出等(以下統稱綜合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對儲備補貼資金加大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省輕工鹽業集團負責省級儲備食鹽計畫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對承儲企業進行業務指導;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省級儲備食鹽的調運、儲存和輪換,對所承儲省級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直接負責。
第二章 規模和資金
第五條 省級儲備食鹽規模按不低於全省1個月的食鹽消費量,暫定為2萬噸。儲備規模如需調整,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省級儲備食鹽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或利用企業自有資金解決。
第七條 省級儲備食鹽所需綜合費用補貼,由省輕工鹽業集團根據儲備食鹽規模所需資金貸款利息支出、倉儲保管費用、周轉和存儲損耗等綜合費用提出補貼標準,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核定。
2017-2019年按現行費用水平給予每噸320元的綜合費用補貼。以後每3年根據貸款利率和物價變動情況調整一次綜合費用補貼標準。
第八條 省級儲備食鹽的綜合費用補貼由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包乾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九條 承儲企業必須具有食鹽定點生產或批發資質,建立有成本自負的企業儲備,企業儲備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其倉儲條件必須達到《食鹽批發企業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8)規定的倉儲條件A級及以上標準,國家標準有新調整的,按新標準執行。入庫的儲備食鹽須符合我省鹽碘濃度規定,質量須達到國家食用鹽標準(GB/T5461-2016)。
第十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備規模,省經信委會同省輕工鹽業集團按照相對集中存儲、分布科學合理、利於應急調運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企業中選擇承儲企業,核定各企業承儲的具體規模,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實施。審核同意後的省級食鹽儲備方案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承儲企業因違規不再繼續承擔省級食鹽儲備任務的,其承擔的省級儲備食鹽任務由省輕工鹽業集團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遵守省級食鹽儲備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證儲備食鹽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二)對省級儲備食鹽實行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食鹽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原則上每半年對儲備食鹽輪換一次,輪換採用滾動輪出的方式,輪換出的食鹽應在10日內補庫完畢;
(四)建立健全儲備食鹽的防火、防盜、防水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省級儲備食鹽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省級儲備食鹽的數量,在省級儲備食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調換省級儲備食鹽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食鹽的儲存地點;
(三)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食鹽,以省級儲備食鹽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食鹽要做到專庫存儲、專賬管理,與正常經營性食鹽嚴格分開。
第十四條 對省級儲備食鹽實行專門管理。省級儲備食鹽庫前懸掛由省經信委統一製作核發的"湖南省省級儲備食鹽庫"標牌,並在庫內明顯位置標明儲備食鹽入庫時間、數量、品種及管理責任人等。
第四章 儲備食鹽的動用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省級儲備食鹽: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省人民政府確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食鹽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省輕工鹽業集團應加強日常食鹽供求情況監測,根據需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食鹽的方案,經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食鹽,下達動用命令。
第十七條 省輕工鹽業集團應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食鹽動用方案或直接下達的動用命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要加強指導和督促。
第十八條 省級儲備食鹽動用後,承儲企業原則上應根據動用方案要求及時補充儲備,並將動用和補庫情況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輕工鹽業集團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省級儲備食鹽存儲、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省級儲備食鹽的安全。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要認真制定台賬等管理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的省級儲備食鹽報表、每年度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統計年報及時報省輕工鹽業集團。省輕工鹽業集團匯總後報送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責成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違規情節嚴重或限期內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取消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並將其承擔的儲備任務調整給其他企業。
省級食鹽儲備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在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儲備食鹽儲存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食鹽儲備管理,對破壞倉儲設施和哄搶、損毀儲備食鹽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和打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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