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鹽業市場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鹽資源,保證食鹽專營,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的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
  • 通過方:湖北省食品衛生部
  • 執行時間:2003年6月1日
  • 類型:條例通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鹽資源開發和鹽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購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鹽產品,是指氯化鈉含量50%以上的鹽製品(含固體鹽、液體鹽),包括食鹽和純鹼、燒鹼用鹽以及其他用鹽。
食鹽實行加碘供應,專營管理;純鹼、燒鹼用鹽實行監督管理;其他用鹽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全省的鹽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的直屬分支機構負責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指定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
食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食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支持、鼓勵鹽業生產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鹽業生產的效益。

第二章

鹽資源管理
第六條 開發鹽資源,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開發的原則,並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開採鹽資源。
第七條 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必須經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向國土資源、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開採鹽資源,應當持有省級礦產儲量機構評審、認定的儲量報告和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審查批准的採區設計檔案方可施工。
採區設計檔案必須根據充分有效利用鹽資源和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原則編制,並根據具體的技術條件和地質狀況,確定最深可采層和淺部安全可采層。不得超越採區設計檔案規定,擅自擴大或者變更採區範圍。

第三章

食鹽專營管理
第九條 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提出,並取得同級食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企業,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根據質量技術條件擇優指定。
第十條 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根據國家核定的食鹽定點生產規模、產品質量、市場銷路等合理確定和分配食鹽生產計畫,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組織食鹽生產。不得出廠、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
第十二條 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誌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指定生產並統一管理。禁止非法製造、運輸、儲存、買賣、使用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誌。
第十三條 生產食鹽所用的碘劑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統一管理。碘劑和碘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等,必須經省食品衛生行政部門和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食鹽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按照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分配調撥。
第十五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審查,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食鹽批發企業按照國家和省下達的計畫購進食鹽,並只能在規定的銷售範圍內銷售食鹽。
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商業企業批發小包裝食鹽,並發給委託憑證。受委託的企業根據委託要求購進食鹽,並在指定的區域內銷售。
第十七條 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應當向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申請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小包裝食鹽,並在經營場所亮證經營。
第十八條 從事食品、飼料生產加工以及漁業、畜牧業生產的用鹽單位和個人,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購買食鹽。單位的食堂用鹽以及社會餐飲業用鹽,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零售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帶有明顯標誌的封閉小包裝食鹽。
第十九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工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品種的食鹽,必須納入其食鹽分配調撥計畫。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工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品種食鹽的,必須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品種食鹽,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指定的企業統一組織銷售。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滷水);
(二)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其他用鹽;
(三)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的鹽產品;
(四)其他非食鹽產品。
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查處制度。對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查處,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的規定,確保食鹽合理庫存,保障市場供應。
第二十二條 食鹽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運輸食鹽必須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核發的準運證。
批量食鹽的運輸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港、站辦理髮運業務,其他車站和港口不得辦理食鹽的發運業務。

第四章

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曬制、熬制等落後工藝將井礦鹽滷水和工業廢液、廢渣製成鹽產品。
第二十四條 純鹼、燒鹼用鹽由鹽、鹼生產企業雙方自主選擇,簽訂契約,直接供貨和結算。供應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的製鹽企業,由其根據市場需求自行組織生產,鹽鹼聯合企業按照自用所需的純鹼、燒鹼用鹽量組織生產。
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對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其進入食鹽市場。
第二十五條 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的包裝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印製標識。禁止用無規定標識的包裝物包裝的鹽產品出廠。
第二十六條 其他用鹽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鹽業批發企業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其他用鹽。使用其他用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其用途、用量,到所在地鹽業批發企業購鹽。
第二十七條 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必須專鹽專用,不得轉賣或者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確需調劑使用的,應當經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省內企業發運的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必須持有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開具的通行證。通行證應當載明運輸品種、數量、始發地和到達地,並由到達地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查驗。
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應當為食鹽準運證和非食鹽通行證的辦理、查驗提供方便,並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但查獲的鹽產品必須按國家有關罰沒財物的規定,由當地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沒收生產設備、設施,沒收違法生產、加工、購進、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加工、購進、銷售的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採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或者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或者零售業務的;
(二)採用曬制、熬制等落後工藝將井礦鹽滷水和工業廢液、廢渣製成鹽產品的;
(三)將非食鹽作為食鹽銷售的;
(四)不按照規定購進、銷售食鹽和其他用鹽的;
(五)未經批准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等或者擅自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
(六)未經許可將其使用的純鹼、燒鹼用鹽和其他用鹽轉賣或者挪作他用的。
有第(三)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從事食鹽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情節嚴重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吊銷其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零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製造、運輸、儲存、買賣、使用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誌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包裝物包裝鹽產品出廠的。
有第(一)項規定的行為的,沒收其違法生產、加工設備和食鹽包裝物、碘鹽防偽標誌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承運人拒絕接受處罰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可以採取中止其車輛運行的措施:
(一)沒有食鹽準運證託運或者自運食鹽的;
(二)沒有通行證託運或者自運純鹼、燒鹼用鹽或者其他用鹽的。
第三十三條 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鹽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及鹽產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對與涉鹽違法案件有關的鹽產品及生產加工設備、包裝物品等違法財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違法鹽產品或者其他違法物品,經調查並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六十日後仍無法查明當事人的,按照無主貨物依法收繳。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鹽業行政主管機構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鹽產品及其他違法物品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鹽業管理工作中,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六、對《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食鹽所用的碘劑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統一管理。碘劑和碘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
(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
(四)刪去第三十二條。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8日對《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湖北作為鹽業大省,為加強對鹽業的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鹽業經濟的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法規草案發至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大、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同時在常委會領導的帶領下,會同省鹽業管理局到孝感市及其所轄的應城、雲夢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今年2月28日,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到武漢市中級法院進行了調研,了解司法實踐中的有關情況,聽取了意見和建議。在收集整理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財經委辦公室、省鹽業管理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結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二審稿)。3月25日,法制委員會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就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聽取了各相關學科的專家教授的意見。現就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有的委員及有關部門、企業提出,條例重點應當是管好食用鹽,對工業鹽放開,建議將條例的名稱改為《湖北省食鹽管理條例(草案)》;有些委員則認為,為防止工業鹽衝擊食鹽市場,也必須對工業鹽進行管理,財經委員會在調研後也認為應當對工業鹽進行管理。從調研了解的情況來看,工業鹽與食鹽在外觀上難以辨別,這給那些把工業鹽充當食鹽在市場上銷售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也給執法機關的查處工作帶來難度。如果不對工業鹽進行一定的管理,不利於打擊那些以工業鹽冒充食鹽、損害人民健康的違法行為。因此,我們在修改時對草案提出的適用範圍沒作調整,為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在不干涉工業鹽正常的市場流通、不增加鹽業企業的負擔的前提下,設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刪去了草案中規定的鹽鹼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及契約執行情況應報送鹽業主管機構備案等方面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
二、有的委員及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三條關於食鹽和其他用鹽的定義不夠明確,建議刪去。根據上述意見,我們刪去了這些規定,並且增加了一款,對各種鹽產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則作出規定,即“食鹽實行加碘供應,專營管理;純鹼、燒鹼用鹽實行監督管理;其他用鹽實行統一經營管理”。(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二款)
三、關於草案規定的鹽業管理的執法主體。有的委員提出,目前鹽業部門政企不分,可能引發鹽業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草案中可以對鹽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太多,等等。從現實情況看,鹽業部門政企不分是現行鹽業管理和經營體制決定的。但是在鹽業管理中,作為執法主體的只能是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因此,將草案規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改為“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全省的鹽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通過“授權”的形式對執法主體作出了規定。同時,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列舉的管理部門改為“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鹽業管理工作”。(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四、關於條例草案規定的鹽業管理手段。有的委員及有關部門認為,草案規定的鹽業管理措施計畫色彩較濃,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據了解,目前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食鹽的產銷完全依照國家計畫來調控。我們在修改時注意到不與現行的專營制度相違背,又儘可能地淡化計畫管理色彩。在食鹽專營管理上強化了鹽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即必須根據國家核定的食鹽定點生產規模、產品質量、市場銷路等,合理確定和分配食鹽生產計畫,並加強監督檢查,將草案中規定的委託批發食鹽必須取得省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委託批發許可證改為由食鹽批發企業發給委託憑證。同時在工業鹽管理上,取消了一些可能增加企業負擔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十六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體現出鹽業管理機構為企業服務、促進鹽業企業發展的內容。根據這個意見,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一條,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支持和鼓勵鹽業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鹽業生產效益”;同時增加了“鹽業主管機構應當為食鹽準運證和非食用鹽通行證的辦理、查驗提供方便,並不得收取費用”,等等。(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十八條)
六、有些委員提出,草案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太多,罰款的幅度太大,且不夠嚴謹規範,有的條款中設定的強制措施不妥當,以及應當增加鹽業管理機構和人員執法違法的責任,等等。針對這些意見,我們刪減合併了一些條款,為罰款的幅度設定了下限,刪除了有關扣車等措施的規定,增加了針對執法機構及其人員責任的條款。(草案二審稿第五章)此外,根據委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還對草案的有些內容進行刪減合併,將有些條款順序進行調整,對部分文字做了修改,並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03年5月1日”。
草案二審稿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31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對《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修改。4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下稱建議表決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在國家最近進行的機構改革中,食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職能已經由新的專門機構承擔,食鹽作為食品的一種,其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應當適應這種改革的需要,建議對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作適當修改。還有的委員提出,該款規定其他有關部門也可以對鹽業進行管理,這容易造成多頭執法。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現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改為“食品衛生行政部門”,並刪去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鹽業管理工作”(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企業,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應當擇優確定。根據委員意見,現將該款改為“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企業,由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根據質量技術條件擇優指定”(建議表決稿第九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規定了食鹽的國家質量標準和行業質量標準,在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情況下,行業質量標準沒有必要在法規中作出規定。還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規定的在食鹽中添加藥物不妥當。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現對上述內容作了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與廢物再利用區別開來。鑒於曬制、熬製鹽產品屬落後生產工藝,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為有所區別,現將該條改為“嚴禁採用曬制、熬制等落後的工藝將井礦鹽滷水和工業廢液、廢渣製成鹽產品”。同時,考慮到第二十條第(三)項的內容已經被第二十三條所包含,故刪去了該項(建議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還應當進一步體現出對工業鹽放開的內容。根據委員意見,按照國家現行對工業鹽管理的政策,現將第二十四條第一句改為“純鹼、燒鹼用鹽由鹽、鹼生產企業雙方自主選擇,簽訂契約,直接供貨和結算”。以進一步體現“兩鹼”用鹽企業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和放開工業用鹽的精神(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還應當強化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的責任。根據委員意見,在第二十條中增加了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建立健全舉報查處制度的規定;同時將第三十四條改為“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鹽業管理工作中,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在第十八條已經作出規定,可以刪去。根據委員意見,現刪去了這一條。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草案二審稿的一些文字做了修改,將條例的實施日期改為“2003年6月1日”。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業原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鹽業管理工作。從1990年起,國務院相繼發布了三個鹽業法規,省人民政府也相應發布了三個實施辦法,這對依法加強我省鹽業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現在情況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而原有的法規、規章不完善,力度有限,使我省鹽業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必須進一步加強依法治鹽的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進一步加強我省鹽業立法,儘快出台一部地方性鹽業法規顯得非常必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出台地方鹽業法規是強化食鹽專營,進一步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需要。
我國是世界上碘缺乏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受碘缺乏威脅的人口約425億,占全球缺碘地區總人口的40%。我省缺碘地區人口有4100萬,接近全國缺碘地區人口的十分之一。碘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居民攝碘不足時,不僅發生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等病情複雜,危害嚴重的地方病,更大的危害是影響兒童腦發育而造成智力損害。這種對人類潛能的損傷,嚴重影響了人口素質的提高,制約了生產力的發展。由於碘缺乏是因環境缺碘所致,其現狀是無法改變的,唯有通過食鹽載體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最簡便、易行、有效的根本措施。為此,國家歷來對鹽的生產、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國務院在1994年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並在199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中,規定了對食鹽的生產、運輸、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只對包括食鹽在內的兩種商品實行專營,得到了WTO各成員方的認可,也就是認可我國在市場經濟的進程中仍對食鹽生產、流通繼續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確保食鹽專營,普及碘鹽供應,不是一般的經濟工作,而是關係
提高民族素質,造福子孫後代的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是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最直接的體現。經過多年努力,我省雖然已經實現了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階段性目標,但是鞏固防治成果,持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
(二)出台地方鹽業法規是加強我省鹽業管理、依法治鹽的需要。
多年以來,在各級政府領導下,通過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有效遏制了鹽業市場混亂混亂狀況。全省每年辦理涉鹽違法案件2000餘件,查繳各類違法經營的鹽產品1萬多噸。1999年以來,對涉鹽犯罪分子判刑47人。儘管如此,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我省製鹽企業多頭管理,巨觀調控乏力,使得在全國普遍存在的產大於銷的矛盾在我省顯得更為突出,從而使製鹽企業低價競銷,甚至出現了以鹽低債,以鹽發工資,以鹽代替財政空轉的狀況,產鹽源頭私銷長期存在。二是工業鹽、劣質鹽、假冒食鹽大量流入食鹽市場,危害人民健康。我省荊州、潛江小土鹽廠利用採油含鹽污水曬制劣質鹽,年生產能力最高可達3萬噸,這些劣質鹽流入我省及鄰省食鹽市場銷售,雖經多次整治,但由於缺乏依法締力度,一直未能根治,一有時機便死灰復燃。三是受利益驅動,一些社會不法商販私購、私運、私銷鹽的活動十分猖獗,目前已形成地下私鹽販運網路。有的商販利用民眾眼觀難以識別的假冒包裝物和假冒碘鹽防偽標誌,大量地下分裝成小袋食鹽給民眾直接食用。對於各類涉鹽違法活動,有的雖經查獲給予處罰,但按現行鹽業法規、規章打擊不力,起不到威懾作用,造成屢查屢犯,屢禁不止。
(三)出台地方鹽業法規是發揮我省鹽業資源優勢,保證我省鹽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我省十分重視依法治鹽工作,較早出台了三個政府規章,這對加強鹽業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1995年國家改進工業鹽供應辦法後,規定對純鹼、燒鹼用鹽實行契約訂貨,其他工業用鹽繼續由鹽業公司統一供應後,使現有的鹽業法規、規章難以適應鹽業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國已有四川、山東、廣東等17個省區市將鹽業管理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按現行鹽業管理工作的需要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完善,加大了鹽業管理的力度,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我省是井礦鹽資源大省,也是鹽產
大省。全省已探明的可利用氯化鈉儲量為116億噸,製鹽企業已有40多年的發展歷史,全省年製鹽生產能力為288.5萬噸,生產規模居全國前列,是我國井礦鹽主要生產基地之一。鹽產品除滿足本省民食工需外,還供應20多個省區市,並出口多個國家和地區。作為一個產銷鹽大省,面臨的鹽業管理任務更加繁重,儘快出台我省鹽業法規顯得更為緊迫。
二、起草經過
從1999年開始,省鹽業主管機構著手調查研究、蒐集資料,並於2001年上報省政府列入當年立法計畫。同年2月在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26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兩個強烈要求鹽業地方立法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並於當年也列入立法計畫並開展調研工作。根據人大、政府立法計畫要求,省輕工行辦及省鹽務管理局組成專班,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文本,於3月正式呈送省政府審議。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分送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省人大於6月25日至30日組成調研組到廣東省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8月15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及兩鹼生產企業的代表進行了座談。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繼續將鹽業立法列入了計畫,從4月1日開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榮禮、王守海及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組成人員,再次對鹽業立法進行了專題調研,首先分別聽取了省經貿委、省化工行辦、省輕工行辦、省鹽務管理局的意見後,組成三個調研組分赴武漢、孝感;宜昌、潛江;襄樊、十堰等地進行調研,廣泛吸取了當地鹽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衛生、經貿、工商、法院等部門和武漢葛店化工廠、江漢油田鹽化工總廠、湖北雙環集團、應城市製鹽廠等十幾家企業的意見。根據各方意見,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專題研究並作了多次修改,10月2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工業鹽的管理問題
國務院1990年頒布的《鹽業管理條例》規定,對兩鹼工業用鹽由國家統一分配和調撥。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1995年,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於改進工業用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將兩鹼工業用鹽的計畫分配改為契約定貨,由鹽、鹼生產企業雙方直接見面,雙向選擇,簽訂契約,直接結算。不能夠直達供貨的小鹼廠等零散戶工業用鹽和其他工業用鹽,由鹽業公司組織供應。同時要求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為了防止放活工業用鹽的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後,衝擊食鹽市場,必須加強管理。但由於工業用鹽市場的有關規範沒有及時建立健全,供銷秩序較為混亂,衝擊食鹽市場的情況比較突出。為此,參照外省市已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工業鹽的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第四章規定省內企業發運的兩鹼工業用鹽實行運輸通行證、其他用鹽實行運輸準運證制度,辦證不收費用。這是因為:一是鹽商品不僅具有生產相對集中,消費極為分散的特點,還是一種大噸位商品,從生產領域到眾多用戶手中,必然涉及各種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防止工業用鹽流入食鹽市場須從生產、運輸環節源頭管起。否則,一旦分散流入市場,便無法控制。二是由於食鹽和工業鹽從外觀上難以區分,在出廠運輸途中沒有確認的憑證,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乘機打著工業鹽名義販運食鹽,也極易造成購進的工業鹽挪用、轉賣流入食鹽市場。三是實行憑證運輸,根據需要現場辦證驗證,不收任何費用,可以確保工業鹽運輸暢通,避免運輸途中扣車取樣化驗核實等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浪費,有利於鹽鹼生產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關於食鹽包裝袋和碘鹽防偽標誌的問題
食鹽包裝和防偽標誌是鹽業管理和鹽業執法中出現的一個比較突出的新問題。鑒於鹽產品從外觀上難以分辨,目前只能通過包裝和防偽標誌加以區別。近年來,我省鹽業市場製造、使用、銷售假冒食鹽包裝袋和偽造的碘鹽防偽標誌現象大量存在,社會不法分子利用假冒、偽造的食鹽包裝袋和碘鹽防偽標誌灌裝無碘鹽、工業鹽、劣質鹽充作食鹽銷售,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解決這一問題,參照其他省市已頒布的地方性鹽業法規,草案規範了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誌的管理,並制訂了相應處罰措施,查處涉及食鹽包裝袋和防偽標誌方面違法行為。
(三)關於食鹽零售許可證制度的問題
食鹽零售是食鹽專營體系的最終環節,這個環節管理好壞,直接關係到廣大消費者能否吃到合格碘鹽,也是防止非食鹽流入市場的最後屏障。我省城鄉食鹽零售點多面廣,沒有一個明確的經營標誌,不僅對眾多的零售單位無法管理,不利於合理布點和保證食鹽正常合理供應,而且使廣大消費者不便參與監督和識別。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北省食鹽專營實施辦法》規定實行零售許可證制度。這一制度的推行,對維護我省鹽業市場秩序,保證加碘食鹽供應發揮了積極作用,繼續實行完善零售許可證制度是完全必要的。為此,草案規定,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應當向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申請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食鹽零售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作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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