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2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皖政〔2016〕110號
  • 印發日期:2016年12月25日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6〕11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促進鹽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鹽業體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穩定供給為核心,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增強我省鹽業企業市場競爭力,逐步形成適合我省鹽業發展的管理體制。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鹽業管理職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是我省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地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按照政企分開要求,將省鹽務管理局從省鹽業總公司剝離。(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鹽務管理局)
(二)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創造條件,研究制定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實施方案。在新的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現有的專業化監管體制不變,監管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所需相關經費由省政府統籌安排。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鹽務管理局)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省鹽業主管機構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國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的準入審核,並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四)改革食鹽流通體制。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放開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跨區開展經營。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鹽務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
(五)加強企業產銷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牽頭制定工業鹽管理辦法,細化落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等要求,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經濟和信息化、農業部門要分別督促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防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等行為。(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務管理局)
(六)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研究制訂《安徽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加強政府儲備食鹽的管理和企業儲備食鹽的監督檢查。根據全省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體系,食鹽儲備不低於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督促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審計廳)
(七)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並引入第三方徵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監管,協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建立鹽業重大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制定對應聯合懲戒措施,將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並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聯合懲戒。推動鹽業協會和引入第三方徵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鹽務管理局)
(八)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達95%以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
(九)建立食鹽應急機制。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
(十)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認真落實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快全省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保持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國有控股的基礎上,推動現有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兼併重組,鼓勵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鹽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促進鹽業企業做大做強。比照中央政策,將解決各級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籌考慮。認真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
(十一)妥善安置人員。根據政企分開和全省食鹽監管專業化需要,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研究制定我省鹽業體制改革人員安置方案,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鹽務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成立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省政府有關副秘書長以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要求和主要任務,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實抓好過渡期各項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並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
(二)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規規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推動完善鹽業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促進鹽業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鹽務管理局、省法制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輿情引導。加大對食鹽安全的宣傳力度,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民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加強打擊製販假鹽的宣傳,集中披露製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製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形成對製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鹽務管理局)

內容解讀

《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內容解讀
2016年12月26日,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實施方案》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總體要求
鹽為百味之首,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國計民生。2016年5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部署了鹽業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穩步有序推進我省鹽業體制改革,保證合格食鹽供應和質量安全,我省制定和出台了《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明確了各項改革重點任務,從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鹽準運證,放開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穩定供給為核心,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創新管理方式,嚴格市場監管,加強科學補碘,完善食鹽儲備體系,加強應急機制建設,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逐步形成適合我省鹽業發展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食鹽的安全監管
多年來,我省鹽行業的管理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安徽省鹽業總公司與安徽省鹽務管理局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實施方案》明確了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委是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工作。推進政企分開,將省鹽務局從省鹽業公司剝離。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同時強調,在新的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現有的專業化監管體制不變,監管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在改革過渡期,省政府有關檔案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轄區食鹽市場監管負責,建立政府牽頭、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食鹽市場監管工作機制。
三、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國家和我省方案中明確要求,完善和堅持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實行“兩個只減不增”,即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
對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明確提出不得從事食鹽批發。
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取消食鹽銷售區域限制
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跨區開展經營。
五、放開鹽產品價格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食鹽以及所有鹽產品價格,即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同時要求,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六、加強工業鹽管理
為嚴防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流入食鹽市場,《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工業鹽管理辦法,細化落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等要求,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督促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
七、做好食鹽的儲備
為有效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等極端情況,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其中,政府食鹽儲備不低於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責任儲備不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建立食鹽應急機制,在緊急突發情況下,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實施方案》要求,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並引入第三方徵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監管,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
《實施方案》明確了對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重大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
九、加強科學補碘
我國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最廣泛的國家之一,食用碘鹽是預防碘缺乏病最簡便、最安全、最有效的方式。《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達95%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
十、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
《實施方案》提出了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我省鹽業企業做優做強。加快全省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支持鹽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幫助企業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實施方案》從組織領導、依法治鹽、宣傳引導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要在全社會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食鹽安全意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同時,集中披露製販假鹽典型案例,形成對製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營造食鹽安全的良好氛圍,為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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